綠專資本:家族信託的資產隔離功能體現在哪裡?

在家族財富傳承中,風險隔離是高淨值人群關心的重心之重。目前,財富管理所有工具中,大額保單和

家族信託都可以實現資產隔離保護功能,但在具體實踐中各有千秋。

大額保單

在實現債務隔離方面,大額保單主要的依據是《保險法》、《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一》。《保險法》第 15 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第 23 條還規定,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限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 12 條對《合同法》第 73 條的規定,即債權人代位權的例外給與了更加明確的解釋。明確人壽保險是債權人代位權的例外適用。

然而,無論是在理論還是在實踐中,人壽保險在債務隔離方面仍然存在較多不確定性。理論上,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存在無效被撤銷的風險。如為了躲避債務,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保險合同,均屬無效。此外,實踐中,已有相關法規對保險債務隔離功能予以否定。

據綠專資本瞭解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院執行局發佈了《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該通知明確,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

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同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險機構劃扣保險產品退保後的財產利益,若是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拒絕退保的,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保險機構需要提供協助。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執行通知的適用範圍包括先購買保險後負債的情況。這意味著對保險債務隔離功能的較大否定,畢竟保單仍然歸屬於投保人的財產。

綠專資本:家族信託的資產隔離功能體現在哪裡?

家族信託

與保險相比,家族信託基於信託財產獨立性的優勢,可以更好地實現委託人債務隔離,是目前資產隔離效果相對最好的財富管理工具。

所謂信託財產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之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相關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即不屬於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在信託存續期間,不論信託相關當事人發生何種債務糾紛,其債務追償或破產清算都不會涉及到該信託財產。當然這個是有前提條件的,即本身信託財產在信託設立時是委託人合法持有的非債務資產。

舉個簡單例子,委託人目前有5000萬資產,無負債,他現在拿出3000萬資產(不侷限於現金)設立了一個家族信託,期限10年。而後5年後,委託人對外負債5000萬,資產4500萬,進行破產清算,雖然仍有500萬的債務缺口,但法院無權對之前設立的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信託具備資產隔離功能的必要前提條件。不過,從國外信託制度與司法判例來看,要最大程度地實現信託財產資產隔離的功能,就要在家族信託存續期間切斷該財產迴歸至委託人的可能性。

簡而言之,家族信託在資金來源合法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設計為他益信託,並且約定為不可解除型信託,在信託正常運營期間就切斷了該財產迴歸至委託人的可能性,就具備了法律保障的資產隔離效果。客戶在設立家族信託後產生的個人債務及連帶擔保責任等隱性債務風險均能夠充分與信託財產相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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