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专资本: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体现在哪里?

在家族财富传承中,风险隔离是高净值人群关心的重心之重。目前,财富管理所有工具中,大额保单和

家族信托都可以实现资产隔离保护功能,但在具体实践中各有千秋。

大额保单

在实现债务隔离方面,大额保单主要的依据是《保险法》、《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保险法》第 15 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 23 条还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 12 条对《合同法》第 73 条的规定,即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外给与了更加明确的解释。明确人寿保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外适用。

然而,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人寿保险在债务隔离方面仍然存在较多不确定性。理论上,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存在无效被撤销的风险。如为了躲避债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均属无效。此外,实践中,已有相关法规对保险债务隔离功能予以否定。

据绿专资本了解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院执行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同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划扣保险产品退保后的财产利益,若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拒绝退保的,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险机构需要提供协助。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执行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先购买保险后负债的情况。这意味着对保险债务隔离功能的较大否定,毕竟保单仍然归属于投保人的财产。

绿专资本: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体现在哪里?

家族信托

与保险相比,家族信托基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优势,可以更好地实现委托人债务隔离,是目前资产隔离效果相对最好的财富管理工具。

所谓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之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相关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即不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论信托相关当事人发生何种债务纠纷,其债务追偿或破产清算都不会涉及到该信托财产。当然这个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本身信托财产在信托设立时是委托人合法持有的非债务资产。

举个简单例子,委托人目前有5000万资产,无负债,他现在拿出3000万资产(不局限于现金)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期限10年。而后5年后,委托人对外负债5000万,资产4500万,进行破产清算,虽然仍有500万的债务缺口,但法院无权对之前设立的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具备资产隔离功能的必要前提条件。不过,从国外信托制度与司法判例来看,要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托财产资产隔离的功能,就要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切断该财产回归至委托人的可能性。

简而言之,家族信托在资金来源合法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设计为他益信托,并且约定为不可解除型信托,在信托正常运营期间就切断了该财产回归至委托人的可能性,就具备了法律保障的资产隔离效果。客户在设立家族信托后产生的个人债务及连带担保责任等隐性债务风险均能够充分与信托财产相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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