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湖北一初中女生遭男同學搶劫被多處捅傷,卻因施害人未滿14歲被撤案?

特純奶人

女孩張某被同學黃某搶劫捅傷,公安接報後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因而立案符合法律規定。隨後,公安機關抓獲了犯罪嫌疑人黃某之後發現其不滿14週歲。

在我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有著明確的規定。一個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十四周歲是個分水嶺。

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些罪名有個特定稱呼——八類案件,都是嚴重危害社會的重罪。除卻八類案件之外,一個未成年人只有在年滿十六週歲時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當然這種承擔還是有限的,對於未成年涉嫌犯罪的按照法律規定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涉事的少年黃某不滿十四周歲,也就是說且不論他的行為屬於搶劫和猥褻,就算殺人防火也無法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只能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因此當地警方撤案的做法不存在任何問題。

黃某雖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作為他的監護人卻有對受害方也就是張某一方進行民事賠償的義務。此事發生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也組織了雙方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了調解,但是目前未能達成協議。如果調解不能取得成功,作為受害者一方只能自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獲得賠償。

事實上近年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釀成一些重大的案事件的情況並不罕見,他們在落網之後由於年齡的問題往往很難被追究到法律責任,這就導致了其中的部分孩子變本加厲、為所欲為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危害整個社會。因此,有不少人建議減低對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以達到震懾、懲罰的作用。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並非兒戲,不是我們某個人或者某群人就能一言以定之的。我個人認為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罰是一方面,但是抓好教育也同樣重要,不少問題少年的產生與其所在的環境不無關係。

就本案而言,對於女孩張某一方我相信每個人都會深感同情,如何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我們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通城丹妹

大家好!我是受害女孩的媽媽!我為我女兒這次承受的所有傷痛感到無比絕望!無比痛心!我強烈要求嚴懲殺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兇手!我希望社會重視未成年弱勢群體更受保護這塊抓緊立法!十三歲半就能蓄謀已久,手持四把刀搶劫拘禁,行兇殺人強姦,證明他心理素質非常不一般!現在十二歲的孩子就能跟成年人一樣的成熟了,如果法律不更改我們做父母的誰能保護孩子的人生安全?現在大多數未滿十四歲的孩子大多跟著媽媽生活,一般的家庭都是爸爸外出打工,男孩得不到更好的教育,女孩得不到更好的保護,我強烈呼籲社會多關注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現在孩子都早熟,什麼都比大人懂,如果這次不能嚴懲行兇者,那還會有更多的未成年人鑽法律的空子,更多未成年受害者得不到相應的保護!

 

發生這件事以後,我的女兒成績一直下滑,經常悶悶不樂,有時候只有用哭來發洩。這兩天她考完試我準備帶她去看心理醫生,然後出去散散心,特別害怕她心裡承受傷害。

 

昨天我去開家長會,看見孩子在學校又哭了,她又跟我說:總想控制自己不去想那些事,但是就是控制不住,說馬上就要考試了,壓力也非常大,成長下滑她不敢面對,我聽了非常難受,有種衝動去跟他們家同歸於盡的想法,對方的一句孩子好了,就不需要任何賠償了,說看著孩子挺好,沒有我說的那麼嚴重,沒有看見孩子得抑鬱症!那我請問:你們是覺得孩子還不夠嚴重嗎?非要我的孩子得抑鬱症才算嚴重嗎?

 

下面是我之前寫的事情發生的經過,到現在為止,我和對方家長在村委會的協調下一起在村裡協調過兩次,村委會跟我說私下找他們協調過不下20次,對方連最基本的經濟賠償也不願意給,村委會派出所說協調不了讓我走民事訴訟,可是法律保護他們家孩子,我走法律程序能有什麼用呢?







瞰透人訫

必須重新審視未成年人犯罪現象,別讓受害人說“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未成年人罪犯!”


先是受害人的母親在網上公開呼籲維權,稱女兒的昔日同學持刀搶錢並用刀逼著女孩脫光衣服圖謀不軌,還用刀將女孩脖子、手、腿刺傷。女孩從4樓跳到平臺上才脫離危險。但是就因為這個行兇者未滿14週歲,去派出所得到的答覆是對方未滿14週歲,受法律保護沒有立案,兇手父母不願意賠償,村委會沒有辦法協調。家長質疑: 法律是在支持未成年人行兇犯罪嗎?強烈要求嚴懲殺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兇手!

然後我們看到的當地警方的通報稱,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案件予以撤銷。


這件事情當事人的心情可以理解:女兒受到如此傷害,但是卻不能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但是從法律角度講,我們也確實不能指責公安機關,因為按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週歲人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這是硬指標,這絕不是公安機關在個案中能突破的事兒。



我看到這位家長,仍在通過網絡等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坦率地說,這位家長的心情絕對可以理解,但恐怕確實有些誤會。她所看到的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新聞,絕非14歲以下的。以我國刑法規定,14歲以下是絕對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以現行法律來講,家長想讓這個未成年兇手承擔刑事責任的意願是肯定不能實現。就民事賠償問題,可以直接到法院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起訴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來承擔責任。如果非要說賠償以外處罰和管束的話,按《刑法》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但現在因為各種原因很少見對這種未成年人收容教養的了。


總結了半天,這樣的事兒讓家長無法接受,讓公眾覺得不公平,可公安機關又確實束手無策,這說明我們法律規則有問題!

現在的孩子由於網絡等原因對社會的認知與二三十年前完全不同,現行的刑事責任年齡體系和處理方式其實早就落後了,這也是很多人質疑《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未成年人罪犯卻保護不了未成年人的原因。這當然話是氣話,這問題也不單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問題,真的有必要考慮修正了!民法裡都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10歲下調到8歲了,刑事責任年齡這麼多年卻毫無變化,這顯然沒有與時俱進!而且,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不構成刑事責任,一般就是放任,也缺乏相應有效的矯正措施!


呼籲: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因年齡問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少年要視案情不同處理,情節確實不重的,可交家長管教,但對一些嚴重罪行的少年,家長早就失去了管教能力,一定要有相應的公權介入的矯正和挽救體系,不能放任不管!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楊律說法

在我國,沒有滿14歲的確不會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只有追究兇手的民事責任。個別嚴重的會被送往收容所教養。


其實這不是第一起不滿14週歲犯罪。事實上不少極端的犯罪案例。

記憶力比較深刻的是一個連環殺人的惡魔孩子

就在2010年底 ,用刀刺傷6歲女童後試圖將其溺死未遂,判處有期徒刑6年;2015年底刑滿釋放,2016年在廣州番禹強姦殺害11歲女童後被抓獲

當時韋某年僅13歲,當時就陸續被證實,加本人親自承認,做過以下行為,將一名僅僅7歲男童推入井中將其溺死,過後騙一六歲孩子喝農藥,曾一度把一男童騙到樹上推下,導致受傷,企圖將兩名男童從山上推下,還好被制止


最終,因親手掐死一四歲半男童,也就是他自己的親弟弟被抓,新未滿14歲又被放出來。

放出來後,修建年滿14歲,就在14歲時,先用刀刺傷一個六歲的女童,然後企圖溺死這個女童,沒有成功,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刑滿釋放後,沒多久,就在廣州番禹強姦殺害11歲女童後被抓獲,判刑多久未得知。一度造成當地村民搬家,學校的學生都跑了。



所以,個人認為此類嚴重暴力行為,縱然未滿14歲,也真需要專門地方看管,因為已經爆出不少,未滿14歲沒追究,14歲後繼續犯罪被抓的案例,並不僅僅我舉例的這一個。

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應該成為此類極端嚴重暴力犯罪人的保護外衣。這種類型人,根本就不是父母能不能嚴格看管,社會能不能約束的問題了,能夠看管好就不會出這樣的大事了。


廖彩琳律師

事件經過

小張是個快樂陽光的女孩,但是該事件的發生,使小張從此性情大變。

事件發生在3月30日,當時小張的媽媽發現見女兒遲遲未回家,便向老師和學生詢問情況,同學稱目睹小張已進小區樓道,。

於是,小張媽媽便發動親戚朋友和鄰居滿小區找女兒。終於,有居民聽到三樓上有孩子在呼救,那正是小張。

經過調查,事發當日,小張系被同年級同學黃某傷害。當日,黃某將小張劫持到無人居住的房間實施搶劫,並用剪刀將小張某刺傷。

然而,小黃因為年紀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被警方撤案。難道沒有達到責任年齡,就能逃脫責任嗎?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明確,不滿14週歲的確實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不滿14週歲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

雖然不承擔刑事責任,卻不能免除民事責任。未成年人的家長,應當對未成年人的危害行為承擔財產賠償責任。《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對未成年人的危害行為可以追究行政責任。例如,就讀的學校,可以給予警告、留校察看、開除等。未成年人,也需要為自己行為吸取教訓,一旦被學校開除,正常受教育的機會就會被剝奪,自己以後的求學就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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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家

看到報道,再一次證明一個真理,“未成年秒殺一切”,未成人“見神殺神見佛殺佛”,由此可見一斑。

仔細看了報道,14歲男生犯罪性質不可謂不惡劣。搶劫、逼迫脫光衣服,刺傷頸部、胸部、還有雙大腿,可見性情殘忍,犯罪手段多樣。要是成人,這種犯罪估計至少也得判五年以上吧。



就離14週歲還差5個多月,就因為“未成年”,所以就可以逃避嚴懲。此人看起來未成年,但他的行徑可能是好多成年人都不敢做的,他們在心理上早就成年了,比很多成年人更成熟。

目前我國犯罪出現低齡化趨勢,很多青少年儘管未成年,他們生理年齡未成年,但從身高、發育來看,從做事的老到來看,他們已經成年。

我國法律相對滯後,在很多事情上都有體現,校園欺凌事件,學生弒師事件,女生殺父事件,很多類似事件中的犯罪人都沒成年,但手段極其殘忍,情節令人髮指。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眾安全的利器,倘若不能隨著時代的發展與時俱進,這種法律就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當然,在法律沒有更改之前,對此學生撤案處理也是無可厚非的。只是如此情節惡劣的事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理,的確有失公平。


文軒閣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初衷是保護未成年人不受不法侵害,但隨著時代的發展,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已經成了不爭的事實。因為未成年人犯罪有著其特殊性,相關法律法規也應該與時俱進地做出調整。

隨著社會的發展,物質條件越來越好,現在的孩子普遍早熟,雖然他們尚未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但身心卻具備了刑事犯罪的能力,甚至有人就是知道自己未滿14週歲才敢任意妄為。

今年3月30日,女孩張某在等電梯時,遭男孩黃某(2004年9月生,系未成年人)用剪刀挾持,實施搶劫,張某被剪刀刺傷,期間黃某還逼迫張某脫光衣服,意圖強姦,後張某激烈反抗並跳窗逃走。 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地方對該案件予以撤銷。 雙方至今仍未達成賠償協議。


像本案中的黃某,先是持械搶劫,並在過程中刺傷受害者,而且還逼迫受害者脫光衣服,企圖強姦。這哪裡像不諳世事的未成年孩子?這完全是個十惡不赦的惡魔。目前因為黃某案發時未滿14週歲而免於刑責,而且其監護人在民事賠償上並不積極。事情發展到現在,顯然對身心遭受創傷的受害者很不公平。

我們甚至可以大膽揣測,像黃某這種人,如果作惡後得不到嚴懲,說不定還會對其他人造成更大的危害。

可見,刑事責任的年齡界定也應該與時俱進地做出調整,個人認為完全可以下調2——4歲。我們需要保護未成年人,但不能縱容未成年人犯罪。

此外,建議協商未果的受害者家屬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黃某的監護人做出相應的民事賠償。


夜雨如書

當公權力不能對當事人進行有效救濟的時,被害人必然會通過私力救濟進行報復。未成年人學生屢屢被性侵,卻因為侵害人不滿14週歲可以不受任何刑事處罰、行政處罰。

對於被害人及其家屬而言無疑是永久的傷痛和恥辱,對於未成年人成長必然會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孩子被性侵、強姦未遂、搶劫,相信對於任何一位父母而言都是無法承受之痛。

據報道,由於侵害人不滿14週歲,屬於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已經撤案,女孩家長想讓侵害人坐牢,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想法必然會落空。唯一法律救濟的方式就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索要賠償。但這顯然不是女孩家長所想要的結果。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2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女孩父母可以將侵害人和其監護人告上法庭,要求侵害人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同時還可以要求男孩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然而,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週期長、見效慢、成本高,而且需要女孩一方舉證證明相應侵害事實等等。

女孩家長通過網絡曝光的方式讓侵害人(男孩)快速受到嚴懲。這也是目前大多數受害人的做法,因為網絡暴力有時甚至比刑事處罰更能毀掉一個人。


信陽劉偉

這個應該找監護人負責吧,既然未成年,法律是有保護的義務與責任,但這不應該是犯罪的保護傘。如果不加以處罰,那麼犯罪集團完全可以引誘未成年去做一些犯法的事情而從中得到利益。還有強烈建議,未成年犯法的條件應該更改,首先如果是針對同樣的未成年,那麼應該和成年人一樣對待,如果未成年的犯罪對象是成年人,那麼找其監護人負責,同樣是以成年人的法律對待。雖然未成年是祖國的未來,但一個沒有接受良好教育,靜做一些壞事的未成年沒有必要對其保護,這樣保護下去不就是養虎為患,培養犯罪人才嗎?不過鑑於未成年的可塑性和改變性,這一點還是要保護的,但是建議把年齡重新修改一下,因為現在的小孩早熟,未成年的年齡應該提前了。以上完全是個人建議,因為我小學同學,在小的學的時候就經常做一些壞事,也可以說已經是違法了,現在還是一個壞人,而且變的更厲害了。


進化與人生

個人觀點:

首先很遺憾這樣的劣童因為未滿14週歲而逃脫了法律的懲處!黃某雖然未滿14週歲但是逼迫自己的同班同學脫光衣服並且用剪刀將女孩刺傷的行為,根本一點也不亞於成年人的犯罪手段惡劣性,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但僅僅因為未滿14週歲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實在是遺憾。

最後,黃某雖然這次逃脫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此劣童,不知道其長大後又會幹出什麼樣的事情來,只能說希望黃某的父母能夠反思自己的教育,另外對黃某應當採取必要的看管,否則自己的孩子管不好還去禍害別人,自己作為父母難道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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