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須共償 以案說法:民間借貸如何最大程度實現債權

【案情簡介】

原告代某某與被告肖某系朋友關係,2014年5月14日,被告肖某以做工程資金週轉為名向原告借款10萬元整,並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代某某人民幣拾萬元整,借期壹年,每月利息貳仟元整。借款人肖某”。後被告肖某僅支付原告2015年5月14日之前的利息2000元,之後再未償還任何本息。經原告多次催要,肖某一直以無力償還為由拖欠,只能通過訴訟來維權。原告代某某遂到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尋求委託,作者接受委託後,經過調查取證得知,被告肖某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其妻子李某某名下有一套房產且有正式工作,有固定收入。因肖某借款發生在其與李某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遂將肖某與李某某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其妻子李某某未提出抗辯理由,法院判決兩被告應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後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整。

夫妻一方借款須共償 以案說法:民間借貸如何最大程度實現債權

【本案問題】

1、被告肖某本人沒有償還能力,如果只起訴其本人,將會導致判決書所確定的債權無法得到執行。

2、將肖某與李某某作為共同被告起訴,李某某可能會提出有證據的抗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如果不將李某某列為共同被告,在執行階段再申請追加法院可能會不予准許。

【律師措施】

1、首先對借款人的財產狀況及是否有共同債務人進行充分調查。經調查,肖某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固定職業,無固定收入來源,但其與李某某系夫妻關係,借款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某名下有一套房產,有固定職業,有固定收入。

2、基於以上調查得到的情況,果斷將肖某與李某某列為共同被告起訴,最終經審理查明肖某借款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某也沒有提出抗辯,遂判決兩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在執行階段,申請法院對李某某名下房產進行查封,並將兩被告均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兩被告形成震懾,迫使其履行判決。

4、在被告提出如果原告放棄利息要求願意一次性償還本金的情況下,說服委託人接受和解方案,使債權能夠快速實現。

【律師經驗】

1、在借款給他人時應要求出具借據,並注意借據的書寫內容。

2、儘量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借款,並保存好轉賬憑證。

3、必要時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質押或者保證人並注意形式合法、完備。

4、在起訴前儘量調查清楚借款人的財產狀況及是否有共同債務人,必要時應申請財產保全。

5、在起訴時如果有共同債務人的應列為共同被告,增加債權實現的幾率。

6、善用執行措施,要求法院積極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措施。

7、執行階段儘量採取調解、和解的方式,避免執行程序拖延,債權實現遙遙無期。

【判決書網址】

《中國裁判文書網》本案判決書網址: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07c483d-d3cf-49b2-94cc-29f0b873e210

本案辦結於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之前,因此取得上述成功案例。

該解釋出臺後,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了新的理解,增加了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實現債權的難度。

本解釋施行後,大額的共同債務(借款),債權人應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因此,本文的參考作用,應結合新的司法解釋重新加以考量。

夫妻一方借款須共償 以案說法:民間借貸如何最大程度實現債權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法釋〔2018〕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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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大額的借款等共同債務,債權人務必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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