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近期海关重要政策更新汇总

政策|近期海关重要政策更新汇总

中国国际商会

你身边的企业之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4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449个税目。因最惠国税率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210项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其中主要包括:

将服装鞋帽、厨房和体育健身用品等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15.9%降至7.1%;

将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20.5%降至8%;

将养殖类、捕捞类水产品和矿泉水等加工食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从15.2%降至6.9%;

将洗涤用品和护肤、美发等化妆品及部分医药健康类产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8.4%降至2.9%。

其他被降低税率的产品还包括:罐头、饮料、卫生洁具、首饰、箱包、电视机、钟表、乐器、文具、眼镜、镜架和镜片、相机、自行车等。

详细内容请见以下链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将汽车整车税率为25%的135个税号和税率为20%的4个税号的税率降至15%,将汽车零部件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共79个税号的税率降至6%。

详细内容请见以下链接:

对于上述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毕马威中国于2018年5月24日发布了中国税务快讯《中国进口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关税税率大幅下调》。

详见以下链接:

https://home.kpmg.com/cn/zh/home/insights/2018/05/china-tax-alert-12.html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有关商品税率问题的函(税委办〔2018〕11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5月15日发布函,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2018年菜籽油2个税号(15149110、15149900)的税率恢复为9%。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

详见以下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的联合公告(联合公告〔2018〕24 号 )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详见以下链接:

关于发布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V1.2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0号)

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56号公告,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V1.2版,主要变更了进出境水运、空运“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报文格式。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详见以下链接:

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2

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1号)

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56号公告,我署制定了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2版,主要对水运、空运的备案、动态、单据报文中的部分数据项进行调整。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详见以下链接:

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

为加快推进《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在我国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决定扩大TIR运输试点范围,在原有范围的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试点范围基础上,增加大连港口岸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此外,对同我国签有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公约规定从事TIR运输活动。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详见以下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台胞报考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5号)

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拥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详见以下链接:

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对海关行业标准《海关信息化术语》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详见以下链接: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详见以下链接:

海关总署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9号)

公告决定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自201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现行的“两类三种”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全面实行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进出口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海关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相关证书电子数据。

详见以下链接:

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

海关总署将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具体事项包括: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详见以下链接:

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5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经风险评估,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取消对部分产品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上述产品进口前,相关企业不需再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货物入境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详见以下链接: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研究决定,自2017年度年报起,实施“多报合一”改革。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年报。此外,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2017年度暂时继续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自2018年度起,统一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从2018年度年报开始,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未按规定报送海关年报事项的企业,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详见以下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41号令)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等82部规章进行修改,自2018年5月29日起废止1991年3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6号公布的《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和2000年5月31日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3号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