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董事(副廳級)劉強受賄、貪汙、職務侵佔案一審宣判

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副厅级)刘强受贿、贪污、职务侵占案一审宣判

6月26日,濟寧中院對山東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董事(副廳級)劉強受賄、貪汙、職務侵佔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劉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劉強犯罪所得贓款及收益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發還原單位。

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副厅级)刘强受贿、贪污、职务侵占案一审宣判

劉強,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於山東省寧津縣,漢族,大學文化,山東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董事(副廳級)。

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罪。2001年5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劉強利用擔任山東省新華書店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山東出版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山東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業務開展、專項資金申請、業務承攬、就業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期間,其本人或通過其妻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820765.5元。

(二)貪汙罪。1998年至2007年,被告人劉強利用擔任德州市新華書店總經理、德州新華集團董事長、山東省新華書店董事長、黨委書記等職務便利,侵吞德州市新華書店、德州新華集團少年文萃分公司公款共計2015507.15元。

(三)職務侵佔罪。2008年8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劉強利用擔任德州市新華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將法人期權股1179700股和虛分存量股709808元虛假轉讓至其親屬名下繼續持股分紅,共侵佔德州鑫亞經貿有限公司法人期權股和虛分存量股分紅共計921135.15元。

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副厅级)刘强受贿、贪污、职务侵占案一审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身為公司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本公司財產,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劉強身犯受賄罪、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應數罪併罰。鑑於劉強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當庭表示悔罪,違法所得已全部退繳,並表示願意主動繳納罰金,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劉強表示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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