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男孩林地裡大便,竟被逼著當場吃回肚裡,當事人陸某被行政拘留9天,你怎麼看?

明樹維言

個人看法:

首先看到這個新聞第一眼覺得有點不可思議,汙穢物既然已經排出來了,竟敢還讓孩子吃回去,我很好奇這個陸某是什麼樣的眼力勁竟然能夠做出這樣的要求,並且眼睜睜看著小明吃下去的?陸某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顯然已經超越常人。

關鍵是小明吃下去以後陸某竟然還能夠厚著臉皮帶著小明去找班主任和校長理論,不知道陸某的無知程度為何可以到如此地步。簡單地說,小時候在農村,肚子疼隨便找個田地進去方便下,無異於撒了下化肥,只會有利絕不會有害,更何況還是在林場。

本案當中對陸某做出拘留九天的處罰,我個人也認為確實過輕了,因為逼人將糞便吃下去的做法,絕對是構成刑法當中的侮辱罪標準了。

根據《刑法》的規定,侮辱罪的表現手段形式之一可以為暴力侮辱人身,這裡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塗人,強剪頭髮,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

如果舉輕以明重的原則來說,糞便潑人都構成侮辱罪,更何況逼人吃下糞便?所以本案中的陸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侮辱罪。

《刑法》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據此本案中小明監護人可以以小明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自訴,對陸某的行為交由法律作出懲處!因為構成侮辱罪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後對陸某這樣的行為,我認為應當予以懲處並強烈譴責,同時應當做好小明的心理工作,疏導其情緒,以免影響其今後的人生。


麋鹿說法


手機號183283一片夕陽

題目已經把事情經過說得很詳細了,潘律師在此不贅述。

第一,對逼10歲孩子吃糞便的陸某隻拘留9天,處罰明顯太輕,他應該構成侮辱罪,立法者在構設侮辱罪這個罪名的時候,想到的是有可能發生用糞便潑人這種侮辱行為,卻沒想到還有可能發生逼人吃糞便的惡行,這種惡行,已經超乎了人類的想象,令人髮指,只有對他追究刑事責任才對得起他的人品和暴行;

第二,人居然可以沒有是非到陸某這個令人瞠目的程度,也真是歎為觀止了。一個10歲的孩子,到你樹林子裡大便,可以說只有好處而沒有任何壞處,只要挖一下土埋一下就可以了。他居然就能逼孩子把這泡屎吃下去,他的心要黑到什麼程度才能說得出口,下得去手;這還不算完,逼孩子吃下糞便之後,還帶著孩子到學校找老師找校長理論,理論的什麼?好在老師校長還有是非,沒有給他什麼好臉色;

第三,這件事說明,陸某的心理扭曲到何種地步,他完全已經是一個瘋子,一個病人。內心的戾氣暴棚,隨便一點事,一個倒黴鬼都有可能成為他發洩的目標;

第四,爹孃不在身邊的孩子,內心無所依仗,容易成為被欺辱的目標,不可不重視;

第五,這個孩子對陸某的暴行,要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精神賠償;

第六,要對這個孩子進行心理疏導,幫助他儘早擺脫陰影,迴歸正常。

第七,再次呼籲,警方立案,孩子也可以對陸某提起刑事自訴,追究陸某刑事責任!

最後潘律師想說,同態復仇很樸素,很有效,消除這孩子心理陰影、讓陸某知道他壞到何種地步的最好辦法,是以其人之道 還治其人之身。


潘衛霞律師

讓我們先簡述一下這件事發生的場景

10歲的小明和兩個同學到緊挨學校的山坡上去玩。他們走到當地男子陸某家後面的一塊小杉林地時,小明突然肚子疼,便在該杉林地塊內解手。

沒想到,這一幕剛好被經過的陸某發現了,他先是狠狠地呵斥了一頓小明,接著,又對小明說了一句令小明和在場的兩個孩子都嚇呆了的話:

“你今天必須把你屙的屎吃掉!”

在陸某的淫威和逼迫下,年幼膽小的小明不敢反抗和求情,顫抖著小手,抓起地上的糞便,只得當著陸某的面放入了嘴中……


看到這裡,我們都本能地、莫名地也感到了極度的噁心……

是的,還有比這更噁心的事嗎?

是的,還有比這個陸某更惡的人嗎?

且不說人有三急,但就一個才10歲的小孩把屎排在野外的林地裡,這本也是無可厚非的事,小孩的行為,有惡劣到一個成年人強迫其吃掉自己排洩物的嚴重性質嗎?

逼人吃屎,欺人太甚!逼人吃屎,慘無人道!逼人吃屎,喪盡天良!

陸某,你恃強凌弱,這樣毫無人性地在欺負、羞辱、報復著一個小孩子,是會遭到雷劈的!是要受到報應的!

我們簡直不敢相信:生活中,怎麼可能就上演了這樣一幕的不堪入目場景呢?現實中,怎麼可能就發生了這樣一種令人髮指的行為呢?

我們簡直不敢想象,在那一刻,小明的內心裡,是何等的屈辱和崩潰!

我們又簡直不敢不擔憂:小明,這個還很小的孩子,有可能,就這麼被陸某的殘忍和惡毒而摧毀了整個一生的自尊;有可能,就這麼被陸某的羞辱和殘酷而揹負了永恆的心理陰影……

而更讓我們不可思議的是,已經49歲了的陸某在幹了這種惡事後,他不僅不覺得虧心,不僅不覺得喪德,不僅不覺得會被人唾罵,不僅不覺得會受到懲罰,卻仍然還覺得怒氣難消,卻反而還敢於惡人告惡狀,他又把小明強行拽到了就讀的木黑小學,找到學校的一位老師,還要求對小明進行“處置”和“發落”。

隨後,老師和校長也就批評了陸某這種缺乏人道的做法,並讓小明把手和嘴沖洗乾淨就了事了。

這不禁使我們懷疑,這個陸某,難道原本就是地痞、流氓、惡霸嗎?難道天生就是一個混蛋、一個猖狂的惡人嗎?

連老師和校長也奈何不了?也只好息事寧人嗎?

隨後幾天內,小明接連出現心翻、嘔吐等身體不適狀況,巨大的心裡陰影,令愛笑愛鬧的小明變得沉默寡言起來……

結語:

這,真的不是一件小事!

一個被逼吃屎的孩子,必將成為他終生的陰影與恥辱!必將使他終生揹負上被損害與被侮辱了自尊與人格的沉重包袱!

也就是說,這必將影響到這個孩子身心的發育和成長!或許,這一次屈辱,就改變了這個孩子以後的命運,就改變了他的性格和心智,就扭曲了他的人生觀和世界觀。

可以預見,這必將會成為這個孩子伴其終生的永難磨滅的汙點!

最起碼,這件事必將成為他從此以後被人嘲笑和奚落的把柄;他必將會因此而終生痛苦,終生悲憤,終生窩囊,終生難以抬頭——或許,這個孩子的一生,就這麼給毀了……

所以,對陸某這個惡人,僅僅予以行政拘留九天的處罰,實在是太輕了太輕了……

但是我們相信,隨著小明家人的繼續追究,隨著這件事對小明造成傷害的日益凸現,這個陸某,必將會受到他更該應得的懲處與報應!

蒼天饒過誰啊……


偶來三徑

最近不斷看到幾則令人震驚,令人髮指的怪事。因為狗咬了孩子而摔死了小狗,結果收到死亡威脅而自殺一例;討要丟失的手機,因為拾手機者嫌給錢少而摔碎手機一例,還有這一例……這是怎麼了?!人性啊!你是這樣的嗎?!看看圖中的幾句話吧——蒼天有眼,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歹毒之人,必不得善終。



土眼鉄睛二五嘴

都說少年兒童是祖國的花朵!

現實中沒有人性的陸某競逼著10歲的男孩把排出體外的髒東西吃回去,還讓他當著兩個同學的面。後來陸某還把小男孩拉到學校去。這就是在摧殘少年兒童的心身!不是一個,還有在旁敢努不敢言的兩名小學生,同樣受到了心靈的摧殘!於理於法,陸某都是不可饒恕的施暴者!因為陸某所做的是正常人做不出來的惡行!作為一個正常的自然人,我除了在這裡譴責周某,還在心中把他的長輩問候了若干次,我不知他們是當初是怎麼教育陸某的?

派出所只對陸某行政拘留9天,是因為小男孩沒有外表的傷殘,也沒有針對這種事的法律法規作依據。但小男孩被摧殘的事實存在,此後的心理表現從噁心嘔吐,吃不下飯,直接從一個活潑好動的少年變成一個痿迷不振的孩子,這一切的表現,可以拍攝下來,家長可以到派出所備案,再到人民法院起訴,討一個說法!

如陸某不再受到應有的懲罰,我們的道德觀將不再正常,天台觀寧波在此呼籲,保護青少年的法律再詳盡些!孩子們本弱小天真,保護他們就是保護我們的未來!願這種事不再發生,願孩子們笑臉常在!

朋友們,如果你是法官,該如何判決陸某,請留言評論!謝謝!


天台觀寧波

陸某的行為令人髮指。純屬小題大做,凌強欺弱之輩。一個大男人能欺負一個孩子,他還自認為厲害。還敢拉著被欺負的孩子找老師、找校長,以顯示自己的威武霸氣,並告誡他人,屬於他的一草一木都不要碰。像陸某這種人,其實是最沒有本事的。只因為他平日裡找不到顯現自己存在的機會,無聊到拿一個父母不在身邊的孩子開刷。本就是一個碌碌無為之人偏偏想顯出自已的強大,讓他逮到了本不值一提的小事——孩子在林地大便來小題大做,釋放出壓抑在身體中的獸牲,下作到讓孩子把類便吃回肚裡,在他的摡念裡凌強欺弱就是才能,實則是豬狗不如之人。但是,法律條文框不到他的這種卑劣下作的行為,就只進行了9天拘留的處罰。法律上也沒有以其人之道還自其人身的條款。如果有,我估計只有把小孩承受的一切原原本本在陸某身上重演一遍,才會大快人心,才解當事人及其親人之恨!但是,這是不可能的。這才真正叫:“人被狗咬了一口,人不可能扒下去把狗咬一口!”目前能做的就是,親人們多多關心一下被欺負的孩子,默默的給予孩子心靈的安撫。旁人不要把多餘的目光投向受欺負的小孩,不要在他周圍將這件事情議論來議論去,那樣會加重孩子的心裡陰影。讓孩子早日忘記這段恥辱,以健康快樂的成長為盼!


心如蓮花173349538



西門觀點:陸某簡直毫無人性,禽獸不如,喪心病狂,這種惡行只行政拘留9天,實在是開玩笑,至少應該給予刑事處罰,再加民事賠償。

事件大略:昭通市鎮雄縣林口鄉木黒村小村的兩名小學生到緊挨學校的山坡上玩,當走到當地男子陸某林地時,10歲的小明突然肚子疼,便在該林地內大便解手。

林地主人陸某發現後,硬逼著小明吃掉糞便,並將小明拉倒學校要老師和校長對其進行教育,老師和校長批評了陸某的行為。後小明在外打工的父親得知此事,趕回家報警,陸某被處以行政拘留9天的處罰。

這種惡行我真的第一次聽說,想想當時的情景,想想一個10歲的無助可憐的孩子,被陸某硬逼著吃糞便,實在怒髮衝冠,恨不得立刻將這個毫無人性、禽獸不如、喪心病狂的陸某拉出去斬首。

然而,更讓人氣憤的是,這個陸某最後只被行政拘留9日了事。像這樣的惡行,對一個10歲的孩子造成的心理傷害有多大,也許是一輩子都難以走出心理陰影,這比那些外表皮肉傷害不知要嚴重多少倍,難道只是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嗎?



我認為,陸某的行為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對受害者的傷害特別重大,而且受害者是未成年人,這已經不是一般的對他人的身心侵害,已經構成侮辱罪,完全屬於刑事侵害案件。

我認為,依照法律,應該至少對陸某給予刑事拘留半年甚至判處有期徒刑,再依照民法,判定陸某賠償受害者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10萬元。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這件事情發生已經一個月了,說的是在五月二十五日中午十二點過,雲南省昭通市鎮雄縣塘房鎮涼水村大河壩村民組。在林口鄉木黑村陸家紙廠就讀四年級才十歲的小江,吃過中午飯後在兩個同學的陪伴下,到緊挨學校的山坡上面去玩。他們走到當地男子陸永軒家後面的一塊小杉林地,小江因內急將大便排在該杉林地塊內,被在水泥板上的陸某軒(40多歲)看見後,當即上前逮住了小江,強廹小江將排在地上的大便吃掉,然後又將小江強行帶去交給在陸家紙廠小學上二年級的黃老師。黃老師批評了陸永軒這種缺乏人道的做法,然後讓他帶人去交給李校長。李校長也批評了陸永軒這種做法太可惡,然後讓小江把手和嘴沖洗乾淨。

現在估計是因為報道的媒體多了,當地政府部門引起了重視,事件轉為刑事案件,目前小孩的父母也在尋求法律幫助,希望惡人最終能得到應有的刑事懲罰!只有如此,才能拯救那個可憐的孩子!抹去一些心理傷害!

我本人覺得挺悲憤的,也感到悲哀,老師校長,都沒有意識到陸永軒這種行為是觸犯刑法犯法行為,辦案人員已開始只是拘留七天,沒有當作嚴重的觸犯法律的刑事案件,看來普法教育任重道遠阿!

逼人吃屎屬於侮辱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侮辱罪屬於自訴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行到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造成傷害了,傷情鑑定為輕傷或者重傷的,要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強烈建議小江父母追究陸永軒精神賠償已經刑事責任!



妮雅的大世界

怎麼可能拘留9天了事!必須追究刑事責任,還要賠得它傾家蕩產,實在太可惡了,沒有任何語言可以形容這傢伙!再惡的惡人也做不出來這樣的事。

學校的處理也有問題,第一時間就該報警,難道老師和校長都認為吃屎只是一件不正常的事?

公安機關的處理太輕了,這種事情匪夷所思,應該沒有找到適用的法律,律師們應該提意見,堅決把這傢伙送進牢房裡去。

孩子的父母竟然忍下了,我感覺也不可思議,這對孩子來說絕對是一生的陰影,絕對會改變他一生的性格和命運,是可忍孰不可忍,不可能就這樣放過這種毫無人性的奇葩惡人。

真的是沒有語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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