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威海,非全日制用工,這些權利要知道!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按小時計酬。通常情況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相對於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非典型用工方式,其在工作時間、工資計算、工資發放上與全日制用工均不相同,其突出特點和優勢是靈活性高,這也決定了勞動者享有特殊的勞動權利。

在威海,非全日制用工,這些權利要知道!

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者享有哪些權利,

你知道嗎?

在威海,非全日制用工,這些權利要知道!

01

試用期說“No!”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在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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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可同時與多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這就給了勞動者更多的就業選擇機會,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同時與多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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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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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中止用工”。非全日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無須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程序,隨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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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用人單位需為非全日制的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有些用人單位只為全日制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不為非全日制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這種做法其實是違法的。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所以,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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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

雖然法律法規未要求非全日制用工必須簽訂協議,但是,還是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協議,明確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以及工資標準、發放方式等內容。另外,用人單位也要做好考勤記錄,最好註明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並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防止出現勞資糾紛。

同時,從2018年6月1日開始,我市非全日制人員工資標準為

19.1元/時,如果用人單位低於該標準發放工資,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反映。

信息來源|威海人社發佈綜合威海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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