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湖北一初中女生遭男同學搶劫被多處捅傷,卻因施害人未滿14歲被撤案?

特純奶人

又是一起讓人感到無比憤怒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每當看到這樣的未成年犯罪,我就強烈希望能夠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讓他們不再有恃無恐。

今年3月30日,女孩張某在等電梯之機,遭男孩黃某(2004年9月生,系未成年人)用剪刀挾持,實施搶劫,後被剪刀刺傷。據調查,張某和黃某系同年級學生,當日黃某將張某劫持到無人居住的房間實施搶劫,還逼迫她脫光衣服意圖強姦,後張某激烈反抗並跳窗逃走才使他未能得逞。

這起案件給女孩張某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但兇手黃某卻因為未滿十四周歲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被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無罪釋放,這實在是令人唏噓和出離憤怒。

隨著社會物質條件的日益發達,現在孩子的身心發育普遍較快,與上一代人的發育速度已經具有天壤之別。而我們刑法關於責任年齡的規定仍然是根據上一代人的身心狀況予以制定的,顯然對於這個時代已經具有了滯後性。現在的物質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大多數孩子在10歲左右就具有了比較完善的社會意識,並且性意識已經覺醒。而刑法仍然規定年滿十四周歲才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年滿十六週歲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已經明顯不能適應社會發展了。甚至隨著法律知識的日益普及,很多青少年甚至故意利用自己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為非作歹,實在是讓人深惡痛絕。

去年生效的《民法總則》已經降低了民事責任年齡,因此,我建議刑事責任年齡也適當降低,年滿十二週歲就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年滿十四周歲就具有了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如此一來,必然會使得未成年人有所顧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犯罪率,也減少某些惡性犯罪的發生概率。


冰焰

大家好!我是受害女孩的媽媽!我為我女兒這次承受的所有傷痛感到無比絕望!無比痛心!我強烈要求嚴懲殺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兇手!我希望社會重視未成年弱勢群體更受保護這塊抓緊立法!十三歲半就能蓄謀已久,手持四把刀搶劫拘禁,行兇殺人強姦,證明他心理素質非常不一般!現在十二歲的孩子就能跟成年人一樣的成熟了,如果法律不更改我們做父母的誰能保護孩子的人生安全?現在大多數未滿十四歲的孩子大多跟著媽媽生活,一般的家庭都是爸爸外出打工,男孩得不到更好的教育,女孩得不到更好的保護,我強烈呼籲社會多關注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現在孩子都早熟,什麼都比大人懂,如果這次不能嚴懲行兇者,那還會有更多的未成年人鑽法律的空子,更多未成年受害者得不到相應的保護!

 

發生這件事以後,我的女兒成績一直下滑,經常悶悶不樂,有時候只有用哭來發洩。這兩天她考完試我準備帶她去看心理醫生,然後出去散散心,特別害怕她心裡承受傷害。

 

昨天我去開家長會,看見孩子在學校又哭了,她又跟我說:總想控制自己不去想那些事,但是就是控制不住,說馬上就要考試了,壓力也非常大,成長下滑她不敢面對,我聽了非常難受,有種衝動去跟他們家同歸於盡的想法,對方的一句孩子好了,就不需要任何賠償了,說看著孩子挺好,沒有我說的那麼嚴重,沒有看見孩子得抑鬱症!那我請問:你們是覺得孩子還不夠嚴重嗎?非要我的孩子得抑鬱症才算嚴重嗎?

 

下面是我之前寫的事情發生的經過,到現在為止,我和對方家長在村委會的協調下一起在村裡協調過兩次,村委會跟我說私下找他們協調過不下20次,對方連最基本的經濟賠償也不願意給,村委會派出所說協調不了讓我走民事訴訟,可是法律保護他們家孩子,我走法律程序能有什麼用呢?







瞰透人訫

必須重新審視未成年人犯罪現象,別讓受害人說“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未成年人罪犯!”


先是受害人的母親在網上公開呼籲維權,稱女兒的昔日同學持刀搶錢並用刀逼著女孩脫光衣服圖謀不軌,還用刀將女孩脖子、手、腿刺傷。女孩從4樓跳到平臺上才脫離危險。但是就因為這個行兇者未滿14週歲,去派出所得到的答覆是對方未滿14週歲,受法律保護沒有立案,兇手父母不願意賠償,村委會沒有辦法協調。家長質疑: 法律是在支持未成年人行兇犯罪嗎?強烈要求嚴懲殺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兇手!

然後我們看到的當地警方的通報稱,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案件予以撤銷。


這件事情當事人的心情可以理解:女兒受到如此傷害,但是卻不能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但是從法律角度講,我們也確實不能指責公安機關,因為按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週歲人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這是硬指標,這絕不是公安機關在個案中能突破的事兒。



我看到這位家長,仍在通過網絡等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坦率地說,這位家長的心情絕對可以理解,但恐怕確實有些誤會。她所看到的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新聞,絕非14歲以下的。以我國刑法規定,14歲以下是絕對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以現行法律來講,家長想讓這個未成年兇手承擔刑事責任的意願是肯定不能實現。就民事賠償問題,可以直接到法院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起訴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來承擔責任。如果非要說賠償以外處罰和管束的話,按《刑法》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但現在因為各種原因很少見對這種未成年人收容教養的了。


總結了半天,這樣的事兒讓家長無法接受,讓公眾覺得不公平,可公安機關又確實束手無策,這說明我們法律規則有問題!

現在的孩子由於網絡等原因對社會的認知與二三十年前完全不同,現行的刑事責任年齡體系和處理方式其實早就落後了,這也是很多人質疑《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未成年人罪犯卻保護不了未成年人的原因。這當然話是氣話,這問題也不單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問題,真的有必要考慮修正了!民法裡都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10歲下調到8歲了,刑事責任年齡這麼多年卻毫無變化,這顯然沒有與時俱進!而且,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不構成刑事責任,一般就是放任,也缺乏相應有效的矯正措施!


呼籲: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因年齡問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少年要視案情不同處理,情節確實不重的,可交家長管教,但對一些嚴重罪行的少年,家長早就失去了管教能力,一定要有相應的公權介入的矯正和挽救體系,不能放任不管!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楊律說法

立法界應當儘快對未成年犯罪的年齡標準予以調整,避免令“未成年人保護法”變成“保護未成年人犯罪法”。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對於一切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對於一切可以構成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具體量刑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且除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等情況以外,原則上對於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

以上是刑法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簡略規定。

最初立法界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標準爭議比較大,最終採取14週歲、16週歲這個標準,那時考慮在當時的社會狀況下,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對於很多行為的性質、自我智力水平都有明顯的欠缺,因此將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年齡標準設定為14週歲。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進程加快,未成年人的智力開發和身體素質都早已經遠超立法時的普遍社會標準,當下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水平很多都已經達到了接近成熟的標準,且身體發育水平也已經接近較為瘦弱的成年人。

那麼法律上繼續沿用14週歲的標準,還是否客觀,是否容易讓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成為未成年犯罪的保護傘?

雖然說,針對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並非犯罪性質),無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追究其監護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可以對未成年人實施收容教養,但與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相比,始終無法彌補其犯下的過錯。

其實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標準,無論是立法界,還是司法界都一直在進行著爭論,尤其在當下社會而言,越來越多的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卻無法得到應有懲罰的案件,已經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平和矛盾,所以要麼針對刑事犯罪年齡進行修改,要麼在十四周歲以下針對實施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設定其他的懲戒措施,都將提上修法日程,但考慮到年齡標準影響的刑法範圍和社會影響程度較大,究竟最終將如何走向,還需要時間等待。

其實我們除了將目光聚焦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身上以外,我們還可以將目光放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身上。

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義務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的一切行為承擔責任,未成年人如果能夠坦然地實施搶劫、強姦、故意傷害甚至殺人行為,那麼其家庭也必然存在扭曲或不完整,其法定代理人必然存在疏於管教甚至從不管教約束。

既然無法立即在年齡上對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刑事處罰,那麼如何能夠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未成年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構架其有效的連接措施,在刑事手段以外,進一步增加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將未成年人應當承受的懲戒和責任,轉由其法定代理人在刑法範圍以外進行承擔,這也未嘗不是一個可以考慮的突破口。


高萌Goal

根據女生的傷情鑑定,及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犯罪的搶劫金額和作案手段。待犯罪嫌疑人到了法定的承擔年齡,必須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重判輕判緩判不判,法院可視其犯罪情節違害及悔過表現全面衡量,依法宣判。


柏國漁溪

未滿14週歲,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像這樣的情節,我們已經不止一次憤怒了,比這更嚴重的案子,我們也都只能眼睜睜的看著,發幾句牢騷,而沒有辦法。

因為無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派出所放人,也是無奈之舉,也是不得不這麼做,這裡面沒有徇私枉法等行為,理解警方。

媒體報道:女孩張某在等電梯之機,遭男孩黃某(2004年9月生,系未成年人)用剪刀挾持,實施搶劫,後被剪刀刺傷。據調查,張某和黃某系同年級學生,當日黃某將張某劫持到無人居住的房間實施搶劫,還逼迫她脫光衣服意圖強姦,後張某激烈反抗並跳窗逃走才使他未能得逞。

兩歲的差別,意義在於,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會受到法律制裁,而不會逍遙法外,更不會在我們身邊潛伏一個惡魔。

這個案子,孩子這個德行,我估計家長也不是什麼好東西,上樑不正下樑歪,發生這樣的事,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接下來,他們只能上法院去打官司,刑事責任無法追究,但民事責任是逃不了的。

另外,受害小女孩的家裡,就沒有一個真男人嗎?呵呵。


韓東言

“降低一天的刑責年齡,可能就要多建一所監獄!”

“不多建監獄,就要建更多的墳墓!”

以上是我在幾年前鳳凰衛視《一虎一席談》中,討論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和一位法律專家的辯論。

當然啦,法律專家有他的一套理論依據和豐富的學識,雄辯地從社會需求、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等長遠利益方面,做了充分論述,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只能按照未成年人處理。降低追究刑責的年齡,不可能,不科學,反人道!

我則提出了一個觀點,在某些特殊惡性個案裡,可以參照美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意捕捉條款”——一旦法庭確認這個未成年人犯罪者的行為及惡意超過了某個限度,就會把他從未成年人司法系統里拉扯出來,放進成年人司法體系裡考量。

給與成年人司法體系下的審理判決,甚至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當然啦,老美為這個事兒,備受世界詬病,美國是少有的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會判處未成年人死刑的國家,雖然他們也是未成年人保護做的最好的國家之一)

實際上,湖北孝感少女被未成年人刺傷這個案子,如果在美國,很大可能會適用“未成年人犯罪惡意捕捉”條款,進入成年人司法審判體系,他甚至極有可能被判重刑。

事實上,我是支持將這一類的惡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交由一個特殊的司法審判體系,和特殊的監管系統的。

因為他們的身份特別,罪行又惡劣。

基本上,在他們這個年齡能幹出這樣的事,已經是反社會人格的初顯徵兆。

類似的案例中,有未經懲處的未成年人,隨後又強姦殺害多名兒童的惡性案例。

這樣的少年,需要法律的嚴懲,和嚴密的管教,包括長期的心理輔導、心理健康程度的評估。

絕對不能聽之任之,又放縱到社會上。更不要指望他的家庭能做什麼,他家庭如果健康正常三觀沒問題,就不會養出這樣的惡魔了。

所以,一定要監管起來,懲罰起來。


陳嵐的女拳

預防未成人犯罪,應懲防並舉

作為教育工作者,也作為一名父親,看到被害人的母親鄧小莉(化名)女士的微頭條,我第一反應:震驚;第二反應:難受。在這份微頭條中,鄧女士詳細地描述了案發經過,並從一名母親的角度,呼籲社會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罪嫌疑人的懲治力度。我以為,站在一名母親的角度,合情合理。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會管理中的一個難題,也是教育界的一個難題。據報道,2016年,全國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為35743人,雖然下降幅度很大,但據專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以下三個特徵:一是由傳統型犯罪向現代新型犯罪轉變,也就是犯罪的途徑更加現代化;二是社會危害性逐漸增大,一些惡性案例,令人髮指,比如這次的案件;三是互聯網帶來的影響與日俱增,這充分顯示出網絡的是雙刃劍一面。

那麼,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究竟應該怎麼辦呢?能否從預防上入手,避免類似的悲劇上演呢?三水三心試圖從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三個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是家庭、社會以及自身多方面因素共同想象的結果。

1.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教育乏力、家庭監管不力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多發的又一原因。家庭教育失當可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家長對子女不管不顧;二是父母、祖父母過度溺愛孩子;三是家教過於嚴苛,致使孩子犯了小錯不敢承認,通過犯更大的錯誤去彌補,造成惡性循環。特別是一些留守兒童,長時間沒有父母的教育引導,犯罪的比例一直居高不小。還有就是父母本身就是屬於對社會有危險的人,對子女的教育,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我在小學擔任校長的時候,就有一名家長,自己吸毒、搶劫,多次被判刑。孩子也在很小的時候就開始偷盜,最嚴重的一次是,將學校的3檯筆記本電腦偷走,以50元的價格賣掉。

2.受不良社會風氣影響。當今社會享樂主義等不良思想盛行,青少年沒有形成正確的三觀,獨立判斷力較低且攀比心理嚴重,當其不合理的物質需要得不到滿足時,就會考慮通過不當手段獲得金錢,或賭博,或盜竊,或搶奪,甚至搶劫、販毒,為金錢不擇手段,直至滑向犯罪深淵。

3.職能部門作用沒有凸顯,沒有形成合力。民政、婦聯、團委等具有未成年人教育和保護職能的部門,工作措施簡單、效果不明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調配合程度低;對法律規定細化不到位,規定較為籠統,在各層級、各單位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實施過程中,欠缺有力的監督管理,難以確保工作實效。

這裡需要特別強調的網絡影響。由於網絡不好監管或者監管不到位,暴力、色情內容氾濫,對於未成年人的影響,極為嚴重。據有關統計,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基本上都是受到網絡的影響。

4.學校教育存在漏洞。部分學校課程結構設置不合理,片面注重應試科目而忽視設置青少年身體健康與心理健康課程,對學生存在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不夠重視。還有的學校管理制度不完善,對學生翹課、打架鬥毆不能及時進行批評教育,或者處置不當,致使其脫離學校教育,為未成年人犯罪埋下了伏筆。

5.青少年不穩定的心理素質。由於上述的一些原因,加之未成年人本身的心理素質不穩定,三觀都在形成的過程之中,一旦遭受挫折或者某些要求得不到滿足,他們就本能地產生憤恨、仇視等反叛心理。加之本身缺乏良好的自我約束和自我控制能力,往往會導致他們因為一件小事就產生情緒波動,造成心理不穩定,此時若有外部誘導,其犯罪主觀意圖就會產生和加強,從而出現盜竊、故意傷害等突發性犯罪。

第二,懲治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根據情節,加大力度,不能讓“保護”成為“縱容”。

隨著社會物質水平的提高,各種影響的綜合作用,現在的未成年人,心智成熟時間有較大幅度的提前。舉個簡單例子,20多年前,我上高中的時候,才開始有一些逆反心理——心裡學生叫做心理斷乳期;10多年前,我做班主任的時候,學生到了初二就開始了逆反,所以,很多專家開始呼籲關注初二現象;而到了現在,小學5、6年級開始逆反的比比皆是。再舉一例,就是1米免票的制度,現在小孩,由於優生優育以及營養更好的原因,基本上4歲左右就達到了1米,但原來的制度,依然穩如泰山,是否是不能因應社會和時代的發展呢?

而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而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關押於少管所。

這一規定,基本上是依據多年前的經驗做出的規定,已經不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我們以這個案件為例,一名13歲的孩子,犯罪的手段如此之殘忍,犯罪前的策劃是如此之精密,對於受害人造成的影響又是如此之大,如果免於刑事處罰,又會對於社會有怎樣的不良示範作用呢?我想起去年有幾名學生,強姦殺害一名老師,最後也是因為是未成年人,有的免於刑事處罰,有的減輕處罰,這是否會從側面造成一種“縱容”的印象呢?

當然,懲治並非目的,保護未成年人,也非常重要,但對於受害人乃至受人的家庭,是不是另一種不公平呢?所以,對一些情節特別嚴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還是應當加強懲治,畢竟,對於任何人,都應該明白起碼的一點——你必須對自己的行為去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使你只是未成年人——這才是法治的公平與正義的本來之意,應有之意!

第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社會和學校形成合力

一直以來,對於未成年人犯罪,都實行的是“懲防並舉,預防為主”的策略,很多專家包括司法專家也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議。三水三心以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既要明確各自的責任,還要形成合力,並需要用未成年人最能接受的方式,來開展教育。

一是家庭層面,要重視教育與疏導。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睦幸福的夫妻、親子關係有助於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也能夠對青少年成長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有效疏導。在家庭管教中要倡導家庭文明,在加強家風建設的同時,落實監護人的監管職責。要大力培育良好家風,為青少年成長營造良好生活環境。有專家一直在提倡家長也要持證上崗,雖然難度很大,但卻有實實在在的意義。

三是司法層面,堅守程序精準司法。針對青少年犯罪的刑罰適用,在法律框架之內應堅持“最後使用原則”,如果適用其他措施可以達到犯罪預防的目的,就不能簡單地用刑罰的手段解決。在青少年犯罪的問題上,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尤其要注意的是,在適用刑罰的過程中,堅守正當程序,保障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社會管理層面,嚴格控制對未成年人有負面影響的遊戲或視頻文字。有些不法網絡從業人員,弄出許多的網絡遊戲,一玩就上癮,還需要買各種裝備。可是孩子沒錢啊,於是,沉湎於遊戲的孩子,就只有採取不法手段,成為了犯罪嫌疑人。還有的就是色情和暴力視頻。有的時候,一打開網絡,比比皆是,成年人尚且不能自制,何況未成年孩子?

總之,家庭、學校、司法機關和社會治理,要形成活力,不能各自為戰,更不能流於形式。我以為,政府可以制定規範,要求每個學校每年至少舉辦1-2次的司法專題教育活動,家庭、司法機關都要廣泛參與,才能從源頭著手,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

最後,希望受害的女孩,早日走出陰影,要知道,人生遇到的困境,有時也是一筆財富!

希望受害人的父母,正確面對,不該發生的,既然已經發生,堅強面對,給孩子樹立更好的榜樣。

希望立法機構,能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現實發展變化,適當修改法律,給未成年人創造更好的成長環境。

讀者對於未成年人犯罪還有哪些意見建議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三水三心

其一對未成年人的犯罪,同樣要嚴懲。否則對社會危害非常大。當然跟成年人的懲處是有所區別的。但不能以未成年人為藉口而不了了之。因為現在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趨勢,不容小覷;

其二對未成年的犯罪,其家長必須負責,要讓當事人長記性,要其知道對別人的傷害,給被害人及家庭、家人帶來的巨大傷害,是啥也無法彌補的(包括金錢);

其三對未成年的犯罪,學校也有責任,彰顯教育上的某些缺失。比如學生是法盲等等對未成年時期應有的義務、責任教育存在較大漏洞!

總之現在小孩生活好,生長髮育快。看似未成年人,其實他們啥都知道(尤其是十四、五歲以上)。唯一不知道的是傷害了別人而別人的痛苦其不清楚、不知悲憐。同時我不希望整個社會未成年的思維方式是這種結局,如果不加以重視將成整個社會的悲哀!


秦嶺薈萃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是符合當前法律規定的,孝感警方的決定沒有問題。

但是近幾年無刑事責任能力的14歲以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新聞屢屢見諸媒體,引起了公眾的普遍憤怒和不滿情緒,網上一個非常流行的段子,將《未成年人保護法》稱為“未成年人渣保護法”,而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聲音也不斷出現,不管在法律界還是民間,相當數量的人認為隨著社會快速發展,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大大提高,當前的年齡劃分已經滯後。

我本人過去也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支持者,不過近幾年在更加深入學習和了解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整體狀況和立法問題的情況下,我有了一些新的想法,在這裡和大家分享。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目前面臨的一個最大的現實問題就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不能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相反會引發長期的隱患。

這個現實狀況和廣大群眾的認識是相違背的,因為重刑主義的觀點更加符合人們的直覺,刑以威民,可以嚇阻犯罪者刑罰越嚴厲,人們越不敢犯罪,但是從司法實踐中看,這種一廂情願的想法是站不住腳的,因為絕大多數犯罪者——不管是傷人還是偷竊——他們對犯罪的後果心知肚明,而他們的利益衡量,並非參考三年或者七年、十年的刑期去犯罪,而是賭自己能成為漏網之魚,而對於少數極端犯罪者而言,比如今天剛剛發生在上海的砍殺學生事件,死刑都無法阻止他們犯罪,所以在嚇阻犯罪份子這個問題上,公安機關打擊能力的增強比起加重刑罰來,有著更為現實的意義

,近幾年隨著街面監控系統的普及,過去非常多的街頭兩搶案件數量呈現大幅度下降的趨勢,而我們知道,兩搶案件的量刑並未加重,犯罪活動一樣得到了抑制,所以不應該將嚴刑酷法假想成降低犯罪率的有效武器。

實踐中通過擴大打擊範圍降低犯罪率,並不是沒有做過這樣的嘗試,最為典型的就是八三嚴打,僅就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而言,當時有大批未成年人被送進了少管所,1985年有一部電視劇風靡一時,名字就叫《少年犯》,從短期效果來看,確實使嚴重的犯罪形勢得到了暫時的緩解,但是這一情況並未能夠得到良好的維持,在上世紀90年代大批少年犯走出少管所以後,社會治安狀況甚至陷入了更為混亂的境地,這裡面就涉及到一個司法矯正的問題,根據目前的一些司法實踐數據,未成年人罪犯中94%的行為人的行為會得到矯治,只有6%成為累犯,這部分累犯將會犯下所在社區和國家50%以上的強姦、殺人、搶劫等重罪案件(1)——這顯然又是一個違背常識的認知,這6%成為累犯的少年犯,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反而大於那94%的群體,我們假定把刑事責任年齡降低2歲,就意味著全國每年要多出數萬名罪犯,而其中轉化出來的那幾千人,會成為更為恐怖的犯罪份子。

我知道肯定有朋友要講,不把他們關進監獄,那麼這幾萬人不是會更加失控更容易變成恐怖的犯罪者嗎?法律的基本態度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關進監獄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而不關進監獄也絕不意味著可以放任不管,是有更為有效的替代手段的。在未成年人的矯正問題上,社區矯正比監獄矯正有著更為良好的效果,未成年人群體可塑性強,鼓勵他們積極融入社會,在社會實踐中修正其扭曲的心靈,相比把他們和社會切割開來,有著更為實際的長期價值,所以我們的側重點應該放在完善社會化矯正制度,完善矯正方法和手段上,從長期著眼,如果能把6%的極端群體縮減到5%,對於我們的未來,有著更大的意義。

而從近幾年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整體情況來看,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在下降

2016年,全國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為35743人,比2010年減少32455人,減幅達47.6%。未成年人犯罪人數佔同期犯罪人數的比重為2.93%,比2010年下降3.85個百分點。青少年作案人員佔全部作案人員的比重為21.3%,比2010年下降14.6個百分點。(2)

所以從犯罪角度來看,00後的表現,其實比90後們要好,這意味著,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在當前並無緊迫性,畢竟用個案左右針對整個群體的立法標準,很可能是一種一葉障目的看法,義憤填膺之外,在立法這種整體性問題上,需要更全面的瞭解情況,更謹慎的探索解決問題的途徑。

注:(1)來源檢察日報,《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該不該降低》 作者關仕新 2016年8月4日

(2)來源人民網 《國家統計局: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續降低》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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