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領拆遷款過渡費被起訴 繼子:拆遷房是我的

繼父無償贈與繼子的房屋被拆遷,繼父領取了拆遷款和過渡費,繼子為討要款項起訴繼父——

□ 韓振花 趙增強

被告老呂與原告小呂系繼父子關係,被告和原告母親結婚後,就將自己的一處房屋贈與原告,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2015年因修建鐵路需要,該贈與房屋被劃入拆遷補償範圍,被告出面和村委會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並領取了該贈與房屋的拆遷補償款、過渡費等款項。2016年,原告的母親與被告夫妻感情出現問題,原告一紙訴狀將被告告到邢臺縣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其房屋拆遷補償款等款項共計20萬元。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12萬元,雙方不再爭執。不久,原告的母親和被告離了婚。2018年,因村委會就拆遷房屋補發了6個月的過渡費,原被告就領取問題發生分歧,原告再次將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補發的6個月過渡費歸原告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將自己的房屋自願贈與原告,並辦理了過戶手續,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原告即取得該贈與房屋所有權,房屋拆遷所得的補償款及過渡費等款項,應歸原告所有。雖然原告母親與被告離婚,但並不影響該贈與合同的效力,被告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據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庭審後,被告表示不上訴。

以案說法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被告將房屋贈與原告,並依法辦理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被告已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被告作為贈與合同的一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是社會經濟有序發展的基本前提。另外,本案中雖然原告母親和被告已經離婚,但因原告年幼即隨母親與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了撫養與被撫養關係,被告年老時,有權要求原告依法履行贍養義務。

來源 河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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