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政策、低保、五保、危房等認定標準

經常有人諮詢,扶貧政策、低保、五保、危房等認定標準是什麼,小編整了一部分供大家參考:

一、關於貧困人口精準識別標準及程序

(一)貧困人口識別標準。貧困人口以戶為單位整戶納入。對象的“認定標準”是逐年提升延展的,如從2014年以單純收入上限為標準,以後逐年逐步增加它附加條件,至2017年標準是“收入+兩不愁、三保障+飲水困難”等。

1、2014年標準。以省2013年底農民年人均純收入,作為扶貧對象的識別標準,並附加了“八不評、八優先”條件(“八不評”:即1、因賭博、吸毒、好逸惡勞等原因致貧且屢教不改的戶不評;2、縣城或集鎮購置或建有門面及住房的戶不評;3、擁有非生活必須的高檔消費品不評或大中型農業機械、運輸工具的家庭不評;4、長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無法取得聯繫的戶不評;5、家庭成員有自費出國的戶不評;6、長期僱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戶不評;7、現任村幹部不評;8、家庭成員中有一人以上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不評。“八優先”:即1、積極參與農業產業開發,有強烈發展願望的貧困家庭;2、計劃生育模範的貧困家庭(獨生子女家庭、兩女結紮家庭等);3、生存環境惡劣亟待搬遷的貧困家庭;4、有立功退伍軍人的貧困家庭;5、有高中、大學,在讀學生的貧困家庭;6、因病傷、災害等突發變故致貧的貧困家庭;7、相信科技、不搞迷信,能夠堅持勤勞致富的貧困家庭;8、能夠積極履行村民義務且表現突出的貧困家庭

2、2015年標準。國家扶貧標準2800元(以後按逐年6%-10%左右比例增長,預計到2020年在4000元以上)。2015年11月19日按照統一要求,開展了“五看五定”大核查工作,統一了“七進、八不進”標準(“七進”即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優先作為貧困對象:一是居住在危房、土房且為家庭唯一住房,不適合生存的農戶;二是因子女上學返貧的農戶;三是家庭成員長期患開支較大的慢性病、大病,主要勞動力因身體、年齡等原因無法外出務工的農戶;四是低保戶、五保戶和不符合低保、五保條件的鰥寡孤獨農戶、單親家庭;五是家庭主要勞動力死亡,只有老人、婦女、未成年人的家庭;六是因災、因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特別困難的家庭;七是因殘致貧的農戶。“八不進”即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作為貧困對象:一是家庭成員有人在行政事業單位工作屬財政供養的農戶;二是村幹部家庭沒經過上級組織認定的;三是家庭擁有樓房,在城鎮購買商品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農戶;四是家庭成員擁有消費性小轎車的農戶;五是家庭擁有工程機械及大型農機具從事有償經營服務的農戶;六是長期僱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經營戶,經營公司的農戶;七是子女完全具備贍養能力,分戶居住且無慢性病、大病的農戶;八是舉家多年在外打工不歸的農戶。若有特殊困難,經群眾評議,村委會上報鄉鎮研究決定,可納入建檔立卡對象)。

3、2016年標準。國家扶貧標準2855元。2016年8月24日,根據審計整改要求,對貧困人口又附加了“九條”識別負面清單(即:①在城鎮購置商品房或異地自建住房的;②家庭擁有價值在5萬元以上,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車、大型農機具的;③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國企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的;④私營業主和股東的;⑤連續性繳納住房公積金、社保費和領取養老金基數高的;⑥現任村兩委主職幹部及其家屬的;⑦家庭成員具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願從事勞動的,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有賭博、吸毒、好逸惡勞、家庭不和諧等行為之一的;⑧家庭承包耕地常年拋荒、流轉、委託或長期僱用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兩年以上未回來居住的;⑨對群眾有質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或群眾舉報其不符合扶貧對象情形的。對雖有上述情形,但因特殊情況,經綜合衡量,未達到“一有兩不愁四保障”標準,生活仍確處於貧困線之下,需保留其貧困身份的,須經村兩委和駐村工作隊集體研究,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公告公示後,按程序申報鄉鎮人民政府核查,報縣級扶貧攻堅領導小組審批,並經縣、鄉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後,可以採集信息錄入系統。但屬於該清單中一、三、四、六、八等幾種情況的,必須堅決剔除,絕對不允許保留)。

4、2017年標準。國家扶貧標準2952元,參照貧困人口動態管理要求進行,以“收入+兩不愁、三保障+飲水困難”為標準。同時,2017年8月份起,我縣開展了以“大數據”核查整改為主的動態管理工作,更進一步明確了“戶籍問題、工商登記、有房、有車、三類人員、老人問題”等識別口徑(即:①戶籍問題。以“戶口本+實際共同生活”為依據。戶口本信息以2013年12月31日前為截止時限,整戶納入時嚴禁拆戶並戶,貧困人口實行一處登記制。戶籍地與實際生活不相符的,以實際生活為準(同一人屬之配偶或之妻關係的方為認定條件)。②工商登記。以“實體+經營狀況”為判斷標準,即經濟收入符合貧困線標準的,作為貧困對象認定;③有房、有車。2013年12月31日前雖有房、有車,但有其它困難因素,可作為貧困對象識別。貧困對象直系親屬有房、有車,以納入時間為限,以“共享收入”為標準進行識別。④三類人員。貧困戶家屬或直系親屬有財政供養、基層站所人員,不能作為對象納入。直系親屬在納入初期未形成“共享收入”事實的,可以納入;村幹部無特殊困難,不得納入貧困對象。確實因突發變故等特殊情況,需經民主評議、鄉鎮黨委政府審核等程序認定後納入。貧困戶直系親屬有村“兩委”幹部的,應區別共同生活、共享收入事實,進行認定。⑤

老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情況。老人與子分居事實以納入初期時間為準,子女是貧困對象或個別子女有贍養能力的,老人可作為評議認定對象,並納入)。

(二)貧困人口識別程序。按照“兩公示一比對一公告”程序進行。村評議時,以村民小組評議的,評議人數不低於10-15人。以村為單位評議的,評議人數不低於25人,評議以票決形勢進行逐戶評定,根據得票高低對得票數不能過半的對象不能作為貧困對象上報,公示公告時間不得少於7天。

二、低保評定標準:

1.經核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360元的,經民主評議,檔案資料程序嚴格規範的整戶納入。

2.經核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在360-540元的低收入家庭,可將其中重病、重殘對象單獨納入。重殘單獨納入的必須有殘疾證複印件,且殘疾等級必須達到重殘標準;重病單獨納入的,不能光有病情證明、檢查報告等,還要有住院治療記錄、農合報銷發票複印件(所花費金額要達到大病保險起付線,才能認定是重病)。

三、五保評定標準:

1、年滿60週歲(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農村無法定贍養人、法定贍養人無贍養能力的無固定收入來源且收入來源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孤寡老人。

2、未滿60週歲的患重病、重度殘疾人(二級以上殘疾證明、患重病要有縣級以上正規醫院出具病情證明。)對象且無穩定收入來源和無法定扶養(贍養)人、法定扶養(贍養)人無贍養能力;

3、無法定扶養人,法定扶養人無扶養能力的未成年人。

四、關於公示情況:

(一)關於精準扶貧公示情況:新納入精準扶貧對象及每年動態調整情況已嚴格按要求在村委會公示7天以上。

(二)關於低保、五保公示情況:每季度動態調整情況均嚴格按要求在村委會張貼公示7天以上;每年年終低保、五保享受情況,由縣民政局統一製作公示展板,已分別在鎮政府、村委會公示欄公示7天以上。

信息來源殘疾人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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