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部门强拆居民合法房屋,原告起诉后一审法院却以“被拆人与房屋无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了起诉,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案件后续又是怎样的呢?
上诉人
林XX等七人
代理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刘磊、王玲律师
被上诉人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多湖街道办事处
01
案情
林XX等七名上诉人系一家人,均系金华市金东区居民,在村中的集体土地上有着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并有合法居住的房屋房屋五十多平米。
2016年7月2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区多湖街道办事处发布《征地告知书》,并告知因城中村改造建设,需要征收多湖街道集体土地4.3898公顷,上诉人的集体土地和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
由于林XX等人认为此次征收存在诸多不合法之处,并且补偿标准过低,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3月8日上午,金华市人民政府、金东区多湖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林XX等人的房屋强制拆除。
02
起诉
违法点就不用多说了,最基本的一点,林XX等人的房屋均为合法建筑,其证件齐全,如果想要强制拆除,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经法院同意后才可以强拆。
显然政府征收部门并没有按照这个程序进行。
随后,万典律师为林XX等人出谋划策,并在第一时间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多湖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
本以为案情非常明确,确认办事处强拆违法的判决很快就能下来。但是万万没想到,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却是驳回林XX等七人起诉的裁定,而其驳回起诉的理由更是令人匪夷所思:“无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
一审判决中载明:“本案中,原告林XX等七人提供的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中载明,你们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反映的你们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XX村的房屋系由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拆除,该告知书以及原告提交的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分家契不能证明原告系被拆除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原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裁定驳回林XX等七人的起诉”
什么情况!
行政复议告知书、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分家契都不能证明对房屋的所有权属?你们还想要什么?如果真的还需要什么证据,完全可以要求补正,又何必直接作出裁定呢?
可能是我们想的太过简单,
让区法院确认区政府部门违法,并不是那么容易。
03
上诉
在当地法院行不通,没关系,我们还可以继续上诉。
随后,林XX等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了土地使用者为林有X(上诉人父亲,已去世)的土地登记审批表,进一步证明上诉人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属。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的土地登记审批表等证据,结合本院对涉案房屋现场勘查的情况,可以确认涉案房屋原系上诉人林XX的父亲所有,因林XX父亲已经去世,故林XX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权利。据此,被上诉人组织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与林XX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应当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林XX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3行初29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04后续
案件到了这里并没有结束,至今兰溪市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如有消息,我们会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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