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與同居,你會遇到什麼法律問題?

情侶在戀愛與同居過程中,會遇到什麼法律問題?請看下文。

1、分手就一定給分手費嗎?

從分手費的特徵和給付方式看,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應為要式法律行為,即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必須以書面形式,而不能只採取口頭形式,否則,不能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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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客觀上應當是當事人在沒有受到任何威脅、恐嚇或脅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說在正常狀態下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

說簡單點,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如果男方就是不給,不跟你簽訂任何協議,你沒有理由強行要求他給予分手費。

2、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分手時如何分割?

同居關係中,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共同出資的房產,一般可以視作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共同出資方對該房產享有債權,如果分手,可要求另一方返還自己的出資額,以及相應的房屋增值收益。

3、男方贈與彩禮,但婚沒結成,可否要求返還?

可以要求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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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如何理解“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以夫妻名義的,構成重婚),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如何理解和適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我們的表述力求將其與重婚、婚外戀、偶發性的婚外性行為等相區分。

戀愛與同居,你會遇到什麼法律問題?

對是否構成同居,從雙方關係的持續性、穩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進行認定。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5、與多名異性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算重婚嗎?

重婚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後者是指未經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係的情形。事實重婚同樣違反法律規定。構成事實重婚者,其近親屬和基層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也可以以涉嫌重婚罪為名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進行控告。

戀愛與同居,你會遇到什麼法律問題?

6、非婚同居,所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所以,同居所生的孩子對其遺產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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