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同居、非法同居、事實婚姻、重婚,你真的分的清嗎?

出軌、同居、非法同居、事實婚姻、重婚,你真的分的清嗎?

1、出軌

因其是借用鐵路交通中兩條軌道平等前進來說明夫妻關係中夫妻的關係也應該是平等向前。夫妻所構建的家庭就是夫妻這兩條軌道上的列車。當家庭的三大功能出現損傷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外尋求與第三方來滿足自身的性、情感的需求時,家庭本身的意義就不大了,人們形象地把夫妻一方或雙方的行為稱為“出軌”。 當夫妻一方出軌時,家庭這個列車就會傾覆。我們一般情況下所認為的出軌、外遇,與《婚姻法》所認定的過錯方是有很大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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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居關係: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這裡還有一層意思是,《條例》公佈後,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無法補辦結婚登記的,也按照同居關係處理。同居應符合四個條件:1、當事人有較固定的住所;2、保持較穩定的性關係3、三是斷續或較長時間在一起共同生活;4、不以夫妻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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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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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實婚姻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按照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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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婚

重婚包括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以及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常意義的包二奶、姘居居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夫妻互相忠實的規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權利。“包二奶”和姘居行為的性質與重婚相似,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只能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

法律評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我們可以看到《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個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說外遇的情況,只有達到這個程度時,《婚姻法》才把它作為一種過錯。其他的外遇情況千差萬別,儘管都破壞了婚姻家庭的穩定,也違反了夫妻忠誠的義務,但法律在財產分割上不作評判。即不會因此而判決有過錯的一方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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