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三度」思維

法官需要通過個案向社會公眾詮釋司法的尺度、溫度、力度。

  法諺有云,“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樹常青。”要樹立司法常青之樹,需要法官扮演好“自己人”、“貼心人”、“明白人”的角色,通過個案向社會公眾詮釋司法的尺度、溫度、力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回應型司法把握尺度,當好“自己人”。相較於一般法官傾向的坐堂辦案的被動司法方式,回應型司法主張充分發揮司法的主動作用,強調法官要根據案件當事人的經濟地位、知識結構等情況,因地制宜選擇調查走訪、巡迴審判等審判方式,其更為關注當事人之間的強弱勢力對比,強調依據個案情境裁判以彌補形式公正與實質公正的偏差。目前我國的法治基礎還相對比較薄弱,法律的系統性、精細性還有待完善,民眾對司法不公常懷有本能警惕,依照坐堂審判方式下所輸出的正義與社會公眾所期待的正義之間常常存在偏差。在回應型司法模式下,法官與群眾的距離近了,得到了“自己人”的認可,但因司法資源的有限性與制度空間的博弈性,也直接限縮了法官的主動性,決定了法官的適度性角色。

  商談式司法傳遞溫度,當好“貼心人”。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改革關鍵期,公眾的價值觀日益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也趨向複雜化、疑難化。如何在價值多元化的背景下,尋求司法的確定性和正確性,成為當下迫切需要解決的課題。商談式司法強調司法是主體之間平等對話的產物,認為商談才是法律存在的方式和審判正當性的來源,其具體構建要求承辦法官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主體意思自治,做好群眾的傾聽者,堅持對當事人說服教育耐心,關注矛盾變化細心,排憂解難誠心。對於我們基層法官而言,一方面,要深入群眾掌握群眾語言,用群眾熟悉的生活元素通過打比方、舉例子的方式來闡釋法律背後的正義,使司法活動的過程或結果充滿親和力。另一方面,要心繫群眾,站在法律是人民意志集中體現的立場上去解釋法律、處理問題。


  說理式司法釋放力度,當好“明白人”。“一時之強弱在於力,千古之勝負在於理。”司法作為一項技術要求很強的專業活動,沒有進行過法學教育的普通公眾對法律條文也就很容易產生誤解。案件當事人常常因不瞭解訴訟程序、舉證規則而不接受敗訴的裁判結果。若法官僅僅是單純地為辦案而辦案,簡單地依照法律宣判,一概地以結案了事,則得到的結果往往是絕大多數當事人不滿意。說理式司法則強調司法機關將司法說理貫穿於立案、審理、裁判、執行等各個階段,並依據各個訴訟階段的目標強化釋法說理重點,從而提示當事人注意訴訟須知、舉證規則、訴訟風險等,通過向其展示裁判思路和理由,讓其既能知其然,又能知其所以然。如在製作裁判文書時,加強對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的說理;在文書送達後執行前,規範釋後答疑工作。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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