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體檢查出女方有HIV,法律規定要保護病人隱私,你感覺醫生應該暗示男方麼?

防病勝於治病

我們在進行孕前檢查的時候,出現乙肝,梅毒,艾滋陽性的情況每年都會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單獨通知當事人也就是女方,如果男方有陪同,我會讓他在診室外面等候。

傳染病陽性需要上報到疾病控制中心,疾控中心會通知病人進行復查,如果複查還是陽性,那麼就確診後建立檔案,錄入電腦。

醫生並沒有權利對其他人洩露艾滋病患者的信息,這樣做也是違背職業道德的。但是醫生有義務告知當事人。我一般會告訴她們,下一步應該是去疾控中心複查,另外是否要告訴你家人,這個你一定要考慮好。至於後來她們是否真的告知了家人,這個我們就無法干涉了。


婦產科女司機

這個問題實際上回答起來很簡單。不管是女方還是男方,被確診為hiv感染,醫生能有的權限只能告訴當事人,而不能夠通過暗示或者其他方式告訴她的性伴侶,一旦被告知了,那叫洩露隱私,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們國家現在以每個月5000左右的新發hiv感染者的速度快速的增長,而且這些新發的感染者主要是年輕人,是性活躍期的人,那麼就有可能進一步加劇艾滋病的傳播,如果我們不進行合理干預的情況艾滋病的疫情就無法得到有效的遏制。

我希望能夠國家立法,如果hiv感染者不把自己的病情告訴自己的性伴侶,而仍然和自己的性伴侶發生性關係,把hiv傳染給對方的話,要負嚴重的法律責任。


皮膚科徐宏俊醫生

檢查出女方有HIV感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民事行為能力的界定,對於十六週歲及以上,需要告知感染者本人即可。

醫生有無義務告知或者暗示男方?

沒有義務。

對男方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是的。但是醫生有責任對於感染者確診後的首次諮詢進行必要的諮詢和指導。

醫生會語重心長的對感染HIV的女方說,艾滋病病毒的傳播可以通過性接觸、血液途徑及母嬰傳播。因此,您的男朋友就有感染艾滋病的風險。

只有檢測後,我們才知道他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如果沒有感染,我們要想辦法保護他不要感染;如果他已經感染了,我們就一起想辦法怎麼能夠健康生活。

知道自己感染,卻不告訴配偶、男朋友、性伴侶,女方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知道自己感染還傳染給別人,依照《艾滋病防治條例》,無論是女方家人還是外人,都屬於故意傳播,是違法行為。

如果女方還有顧慮怎麼辦?

徵得女方的同意,醫生可以協助她,選擇一個合適的地點,醫生告訴男方女方感染的情況。當然,女方的信息和相關資料都是保密的。

除了女方的男朋友及早檢測有無艾滋病,採取安全性行為也是必需的,每次性生活一定要堅持正確使用避孕套,這樣才能保護愛人不得艾滋病。


付虹醫生

此問題絕對令人揪心!

一方面是患者的隱私權,一方面是患者另一半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權,在二者之間,任何有良知的醫生都會感到左右為難:一方面是職業操守和法律規定,另一方面是良心和道德的拷問!

實際上,作為準備一起共同生活一輩子的兩個人來說,雙方應當具有忠實的義務,應當為對方著想,患者本身才是那個最應該將患病情況告知對方的人,《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也明確規定,患者應當及時“將感染或發病的事實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所以,為了對自己負責,婚檢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必須不能把命運繫於他人之手,出於公平起見,雙方應當約定,要求醫生當著大家的面將體檢結果說出來,或者約定體檢報告互相檢閱,這才是治本之舉!


打虎拍蠅

但是法律也同時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四)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也就是說女方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因為她沒有告知的對方,也沒有在跟男方接觸期間採取安全措施,致使男方感染了艾滋病毒,她是有責任的。她的這種行為不僅違法而且是及其不道德的。


對於男方來說即便追究到了責任又能挽回什麼呢?生命健康權和隱私權究竟哪個更重要?孰輕孰重?孰是孰非?


絮絮又叨叨

看到這個問題,小天專門查了一下相關法律規定,其實,如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流程操作,是不應當成為棘手的難題的。



我們先看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哪些疾病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呢?主要從《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兩部法律中來找。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從《母嬰保健法》第九條我們可以看出,對於婚前中發現一方感染有HIV,不用告訴另一方雙方患有什麼病,而應該告知雙方或者直接在婚檢單上備註:“因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建議治癒之前,暫緩結婚。”只要有這麼一句話,就足夠了。至於有什麼疾病,讓雙方自己解決去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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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小天法律諮詢

由於工作關係,我經常可以接觸到婚檢工作人員。我見到過婚檢檢測出HIV,梅毒,乙肝的情況,後兩種都好說,可治癒或者控制的。但是HIV真不一樣,雖然傳染途徑少,但只是針對普通人接觸。

重點信息:偏僻小縣,人口不到40萬,每年婚檢不到4000對,居然每年都能檢測出1-4個HIV陽性。不告知不討好。

第二件事,檢查出女孩可能懷孩子特別困難(病情就不說了),一個醫生不小心順嘴說出來了。男的直接炸鍋了,給家裡人打電話,男女雙方家裡一共來了40-50人,差點把醫生都給打了。

鬧事原因:男方因為彩禮已經給了十幾萬,酒席錢都付了,買的黃金首飾還有好幾萬。需要賠償!

女方的原因就是,大夫毀了這個女的,以後沒辦法嫁人了。需要賠償!

堵住單位正職和涉事醫生,專門坐門口堵,幹嘛都不讓出去,最後政府各個部門插手,最終賠錢解決問題,此事件發生在寧夏(重點信息)告知後也不討好,都是法律要求保護隱私的。

結論:沒有法律作為後盾,使得做事沒有章程,告知不告知都不對,但正因為這些矛盾才凸顯了婚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議:1,國家應該恢復強制性婚檢。2,為婚檢專門立法,準配偶應該對另一半的身體健康權有知情權。


96971009

根本不需要暗示。跟平常體檢一樣會出一份體檢報告,個人的。上面會寫出你做的每一項檢查及結果。最後還有總結,用非醫學用語告訴你身體哪裡有問題。結果絕對是真實的,不會有任何虛假,只能是體檢者本人才能看的。

所以,兩個人一起來婚檢,就像一般體檢一樣,分別拿到自己的報告,難道要不給另一半看嗎?不給看的話 ,那一起來婚檢是為了什麼?一起來婚檢,出了結果另一半不給看就不看了嗎?

所以,跟醫生沒有任何關係。不會修改報告,也不會隱瞞,不會因為保護患者隱私出具身體正常的結論,也不會有暗示。拿到的只是各人的體檢報告而已,由自己來決定給不給另一半看,和看不看另一半的報告。


聖魂依

這個網上已經有視頻了。大家可以去找。

女子第一任婚姻丈夫正常,第二任丈夫婚後死亡,該女子知不知道他丈夫的死因,有待考證,然後有了第三次婚姻,而且還婚檢了,該女子檢查出來,但是醫生沒有告訴,並且注意了,她也沒有自覺的告訴他丈夫,然後就是他丈夫也感染了~

讓我們回到這個問題,這個問題非常嚴肅,而且有些觀念要理清。

法律只是一個基本保障。

法律保護人的生存權,不保證人的愛情。

這點一定要認清。

艾滋病,這個必死之證,目前還沒有重大進展。

國家也給於一定幫助,這也是生存權。

讓我們回到愛情上來

首先,要知道愛情不是必需品。生存才是第一位的

如果連生存都保護不了,那麼還是要以自己的生命為主,愛情先不要談了。

如果強求愛情,那麼就是告知對方自己的情況,這也是對另外一方的尊重。否則就是欺騙,這又牽扯到愛情,而且法律也不保護。

所以,此時男女雙方一定要相互瞭解對方,這樣才能免於惡略事件發生。

這個事情還有就是山西15名高中生考上大學,並且校方不公佈其隱私。而再次引發的思考。

其中一個女孩被採訪的時候說她渴望愛情。

對於愛情,她是怎麼想的,她有沒有法律觀念,甚至是道德意識的觀念,對她人生命的尊重。

是的,回到問題的核心,法律和生命的尊重。

醫療工作者在二者之間,選擇了法律,漠視了生命。德性有虧~

而且醫療工作者把它推給了法律,來換取良心上的安~也許就沒有~

醫療工作者都不做出改變。

話說我不是婚檢處的工作人員,也不敢保證我會怎麼做。要工作還是要良心。

婚檢處的工作人員大概選擇了工作吧


知慍

沒啥好說的,如果我的醫生,肯定會私下告訴男方。

不要和我說什麼侵犯隱私,在人命關天的事情上隱私它算個屁。這是婚檢,如果艾滋病都能過關,那婚檢還有什麼意義?就算女方告我又怎麼樣,了不起砸飯碗,醫生是救死扶傷的,隱瞞此事,與幫兇何異,還有醫德可言,還有臉繼續穿著白大褂?

要知道你的明哲保身,可能會毀掉一大好青年,毀掉一個家庭,即使將來男方不來找你討公道,你的良心能過得去?

人生在世,總該有些擔當。

(看評論後補充一點,此題本質上無解,醫生說與不說,都存在被告的可能,既然這樣,為何不選擇醫德和良知?我不是道德婊,只是兩害取其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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