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我州兩案例入選2018年度湖北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日前,省法院公佈了2018年度湖北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我州呈報的2件案例全部入選。

1.

胡某芸與徐某某、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湖北省鶴峰縣委員會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日,胡某芸與鶴峰縣貿促會訂立了鶴峰縣行政事業單位房屋(門面)租賃合同,租賃鶴峰縣貿促會房屋一樓約20平方米作為自己經營的和平批發部倉庫,於2009年開始經營冰淇淋,並在該樓的三樓樓梯通道上空安裝冷凍機器兩臺。徐某某感覺胡某芸安裝的冷凍機器設備產生的噪聲大,先後找居委會、信訪局、縣政府辦公室、縣環保局等部門反映情況,請求出面協調處理,並要求胡某芸把冷凍機器移動到別的位置。

2012年7月10日,鶴峰縣城市管理執法大隊委託鶴峰縣環境監測站對徐某某屋內噪聲源進行監測,監測結果表值為:上午9點,衛生間59.8分貝,超標7.8分貝,廚房61分貝,超標9分貝,走廊62.3分貝,超標1.3分貝。晚上10點,衛生間64.9分貝,超標23.9分貝,廚房60.4分貝,超標20.4分貝,走廊59.8分貝,超標9.8分貝。鑑於徐某某認為胡某芸的冷凍庫機器產生的噪聲對其造成了侵害,經鶴峰縣貿促會協調,2012年7月24日,胡某芸對冷凍庫機器進行了整改,將這兩臺冷凍機器移到了二樓。

2012年8月20日,鶴峰縣城市管理執法大隊向胡某芸送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胡某芸自接到通知起三日內停止製冷設備的運行。因胡某芸並未按該通知履行,且徐某某仍認為胡某芸從三樓移置到二樓的冷凍機機器還有噪聲並再次向城管部門反映,2013年5月20日至21日,鶴峰縣城市管理執法大隊再次對徐某某家中噪音敏感點進行監測,檢測結果為:晝間二樓臥室超標3分貝、三樓臥室超標4分貝、三樓廚房未超標;夜間二樓臥室超標14分貝、三樓臥室超標15分貝、三樓廚房超標10分貝。

2013年5月23日,鶴峰縣城市管理執法大隊向胡某芸送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胡某芸自接到通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此後雙方再次通過有關部門協調解決,2013年6月18日胡某芸再次通過整改,又將冷凍機主機從二樓移到一樓批發部房屋內的角落裡,在按照協議進行整改過程中,徐某某隨同胡某芸一同到鶴峰益通汽修購買了專用的隔音棉材料四塊,和建築石棉板的隔音材料,對冷凍機器進行了隔音處理。

2014年5月5日,徐某某又與胡某芸協議,讓其將風扇移到一樓牆上,並採用消聲辦法作適當的半封閉處理,完工後報貿促會驗收,同時雙方還約定整改後的噪聲必須在國家標準內,噪聲檢測結果超標後貿促會有權建議國資局終止倉庫租賃合同或督促被告方撤除冷凍機設備。胡某芸再次進行改造,對風扇進行技術處理。2014年5月12日,鶴峰縣城管執法大隊、鶴峰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到原告家中進行監測時,因不允許未果。

2014年6月18日,徐某某以胡某芸、鶴峰縣貿促會幾年來環境噪音汙染對其造成損害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徐某某、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湖北省鶴峰縣委員會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醫藥費2354.82元、交通費5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鶴峰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決:一、被告胡某芸賠償原告徐某某醫療費1517.82元,交通費1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2.

周某濤、周某樹、王某煜、蔣某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0日18時許,被告人周某濤邀約被告人王某煜、周某樹、蔣某用電擊的方式去捕魚,被告人王某煜、周某樹、蔣某表示同意。被告人周某濤便駕駛鄂Q98T06五菱牌輕型普通貨車載王某煜、周某樹、蔣某以及周某樹攜帶的自制電魚設備欲前往馬河電魚,途中,四被告人商議後決定到咸豐縣忠堡鎮廟樑子村展馬河上游河道電魚。

當車行至展馬河上游道路時,四被告人見河道兩旁均安裝有防護網,便將車停在展馬河上游河道一水泥橋頭處,被告人蔣某因看見路邊的“核心區”標誌牌,便找藉口待在車上,被告人周某樹揹負自制電魚設備、周某濤持手電和網兜、王某煜持手電和口袋從此處下河電魚。隨後,三被告人在湖北咸豐忠建河大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8號界牌至12號界牌之間的河道內電魚約一小時,捕獲“娃娃魚”(大鯢)2尾及其它野生魚若干。電魚結束後,四被告人在駕車返回途中被咸豐縣公安局忠堡派出所民警查獲。

經稱量,四被告人捕獲的2尾“娃娃魚”,其中1尾長45釐米、重0.7公斤(已死亡),另1尾長38釐米、重0.4公斤;其它野生魚類重1.75公斤(已死亡)。後經農業部淡水魚類種質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檢驗,四被告人捕獲的2尾“娃娃魚”為大鯢,屬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2018年1月24日,湖北晟明科技司法鑑定所對咸豐忠建河大鯢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展馬河電魚現場區段大鯢及其生態資源損害和修復費用作出鑑定意見,認為修復該區段生態資源,需放流子二代大鯢苗142尾,價值14200元;放流餌料魚苗種6.3萬尾,價值3780元;需子二代大鯢苗檢驗檢疫費用5000元;大鯢苗和餌料魚苗種放流交通運輸費500元;共計人民幣23480元。

裁判結果

咸豐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濤、周某樹、王某煜、蔣某明知大鯢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而在湖北咸豐忠建河大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採取電擊的方式非法獵捕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大鯢2尾,並致1尾死亡,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四被告人在國家級大鯢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採取電擊的方式非法獵捕、殺害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大鯢的犯罪行為破壞了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致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應當對生態資源環境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四被告人賠償生態資源環境損害修復費用人民幣23480元並在咸豐縣縣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綜合量刑情節,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濤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二、被告人周某樹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煜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四、被告人蔣某犯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五、被告人周某濤、周某樹、王某煜、蔣某連帶賠償生態資源環境損害修復費用人民幣23480元,用於放流大鯢苗和餌料魚苗種。

六、責令被告人周某濤、周某樹、王某煜、蔣某在咸豐縣縣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七、扣押在案的大鯢2尾、野生魚1.75公斤,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八、作案工具自制電魚設備一套、網兜一個,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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