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雷與否與平台噱頭毫無關聯

爆雷與否與平臺噱頭毫無關聯

1. 窮爸爸與富爸爸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金融行業(類金融行業)對於股東的要求日益嚴格,似乎只有“富爸爸”才能把“熊孩子”闖的禍抹平。各國還以此為經驗,進行推廣傳播。

誠然,親爹多數會給孩子“擦屁股”,但人家不擦咱也沒有辦法,股東沒有法定義務替平臺兌付資金,除非他當年投資時注資不足。

根據法律規定,網絡借貸平臺是居間信息撮合平臺,與鏈家的地位類似,其提供的是民間借貸的信息而不是信用中介的背書。從法律上講,出借人和借款企業之間直接達成借貸關係,P2P平臺收取中介手續費。一旦借貸關係出現問題,P2P平臺在履行信息披露勤勉盡責的義務後,不承擔代替借款企業還錢的義務。更何況,上市公司、國有企業只是參股一些網貸平臺甚至是網貸平臺的股東,作為股東或股東的股東更沒有義務替真實借款企業(自然人)還本付息。

2. 真正的借款人,不可逍遙法外

我們經常會發現P2P老闆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時,異常激動,他們對於真正用款企業逍遙法外,耿耿於懷。

在研究互金刑案“發案原因”時,我們也發現,存在一定數量的“借款企業惡意舉報”,也就是說借款企業一旦發現自己的資金還不上了,會調轉槍口指向P2P,向網貸平臺所在地經偵報案,聲稱網貸平臺構成犯罪應予處理。其目的十分明顯,那就是,不還錢(至少可以拖延還錢時間)。

由於P2P企業歷史上多有違規操作,基本上借款企業去舉報時,都有一定的效果。尤其是債權轉讓為主要商業模式的平臺,借款企業往往可以逃脫刑法第176條的懲罰,而是由網貸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告終。

我們認為,借款人是否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應當同樣考察,而不是僅僅盯著網貸平臺自身。

同時,民事責任必須負擔,出借人可以到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起訴,案由是民間借貸糾紛,狀告真正的用款企業把錢還回來。

3. 真實世界的刑民交叉

從法理角度講,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是兩條線,不應該直接影響對方的程序。但是,真實世界裡,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例,出借人起訴用款企業,出借人起訴平臺實際控制人;平臺超級放貸人起訴真實用款企業等等案子,幾乎都被“中止”掉了。

雖然只有一紙裁定,對於整個事件的解決造成了很大難度,請腦補“堰塞湖”。投資人(出借人)急於追回本金,請注意這裡的本金特指現金,不包括股權、證照不全的土地等。犯罪嫌疑人也著急,他們急於歸還本金,目的是減輕刑罰甚至免於刑罰,但是民事訴訟之路往往堵塞,使得程序進行不下去,甚至有執行的財產也不再繼續執行了。我們還見過一些極端案例,有案外人想接盤資產包中的優質資產,出價不錯,但是公安機關就是不肯解封,理由是怕資產流失,其實資產放在那裡才是損失,只有流轉起來才能變成cash......

我們建議在涉眾型案件中,對於與之相關的民事訴訟不宜“一刀切”,要給予各方一個舒緩的空間,甚至是還款的希望。一旦全部關閉訴訟程序,集資參與人將無處“發洩怒火”,反而容易造成一些風險。堵不如疏。

4. 小結

投資人遇到暴雷事件,首先要保持清醒,努力收集商業模式信息和資金流向信息,如果判定該網貸平臺是“自融”平臺甚至“假標”平臺,那麼,不要猶豫,請到平臺實際經營地或註冊地經偵報案,外地投資人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派出所報案,填寫報案材料,攜帶合同和銀行打款憑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