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犯罪束手無策?少年司法體系需要完善

3個月前,家住湖北孝感城郊的趙芳女士上初中的女兒在放學回家路上,遭一名男同學持刀搶劫。在尖刀的脅迫下,女兒被逼脫光衣服,反抗過程中脖子、手臂和腿上被男同學劃下多處刀傷。行兇者被警方抓捕後因其未滿14週歲,不承擔刑事責任,很快被釋放。(《中國青年報》7月2日)

對未成年人犯罪束手無策?少年司法體系需要完善

傷害趙芳的女兒的這名男生,被執法部門捉而復釋,趙女士則發出“法律保護未成年行兇者,誰來保護我未成年受傷害的女兒?”的追問。母親的迫切心情,公眾可以理解。但是,法律是理性和剛性的,該男生犯事時未滿14週歲,處於法律規定的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立法者認為,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其辨認和控制能力相對成年人處於弱勢,因此,應對一定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實行刑事豁免的保護制度。

現實生活中,卻屢屢有未成年人從事傷害他人的越軌甚至暴力侵害行為。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去年發佈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白皮書(2009.6-2017.6)》指出,“根據8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看,犯罪年齡低齡化是當前青少年犯罪比較突出的特點”。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和校園暴力等惡性案件屢見報端,但因為14歲刑事責任年齡的設限,導致一些暴力傷害他人的未成年人,像這名傷害同學的孝感男生一樣,被免於刑事處罰。這使得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進入公眾視野。

對未成年人犯罪束手無策?少年司法體系需要完善

有人主張,當前兒童的心理生理發育提前,法律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以應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現象。但是,這種“提前成熟論”目前尚缺乏可以支撐的科學依據,況且,刑事責任年齡的設置關涉面廣,影響大,在相關法律尚未調整的當下,仍然需要遵守法律規定。

當前,國際上,德國、日本、俄羅斯等大陸法國家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下限為年滿 14 週歲。法國、以色列刑法典則規定 13 週歲以下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自20世紀80年代之後,美國不少州降低了“刑責年齡”,甚至法庭上出現過10歲的少年犯。這帶來啟示:視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實際成熟程度,對部分有嚴重暴力行為的低齡未成年人取消刑事豁免權,可能是一種震懾未成年罪犯的方法。

儘管一些國家“刑責年齡”起點偏低,但其一般有獨立的針對少年的刑法和司法制度,可對實施危害行為的未成年人採取非犯罪化和非刑罰化的干預處置,實行除刑事處罰之外的規制、教育措施。我國在少年司法體系方面,目前仍然存在不足之處。

雖然各國法律規定的“刑責年齡”有所差別,對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降低也有爭議,但是,根據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徵,針對未成年人設置特別的處罰措施,慎將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納入刑法進行處理,這是當前國際社會的共識。

對未成年人犯罪束手無策?少年司法體系需要完善

那麼,在14 週歲刑事責任年齡下限未鬆動的時候,社會是不是就對實施危害行為的低齡未成年人毫無辦法了呢?不是的。對於低齡未成年人,除了嚴刑峻法的規制,還有社會矯正、家庭教育等重要途徑。在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注重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立法和司法機關在決定是否將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處理時十分慎重。法律規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矯治和教育手段有:向社區或者公益團體提供公益勞動;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接受相關教育等。

總之,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問題,社會需要多維度考察,客觀、理性地看待。司法機關也需要做出符合司法實際的恰如其分的處理。

文/柯 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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