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外:哈佛爲何區別對待亞裔?

法庭之外:哈佛为何区别对待亚裔?

這是選·美的第955篇文章

一個人若是被哈佛這樣的頂尖大學錄取,等待ta的不僅是世界級的學術資源,還有豐富的社交資源和進入上層社會的機會。大學的教育質量,以及大學教育的社會屬性,都意味著錄取過程的公平性極其重要。

2014前,美國保守派團體“學生公平錄取促進會”起訴哈佛大學,控告其本科招生歧視亞裔。最近,哈佛大學被迫向原告披露的錄取數據再掀波瀾,這場已持續4年的訴訟重新進入公眾視野。《選·美》和《知識分子》團隊合作,詳細介紹這一事件。我們本週二推出的第一篇文章《哈佛本科招生被訴歧視亞裔,統計數據會撒謊嗎?》,討論目前披露數據帶來的爭議。本文是第二篇文章,著重介紹這場訴訟的背景和法理依據。

本文作者Kshir Sagar,聯繫郵箱:[email protected]

(本文為作者原文未刪改版,與知識分子所發版本略有不同)

哈佛歧視亞裔背景

哈佛等美國私立名校的招生錄取過程非常激烈。在剛剛過去的申請2018年入學申請中,有四萬兩千多名學生申請哈佛,而其中只有4.59%的申請人被錄取。從四萬餘優秀高中生選出人中龍鳳,長久保障本科生生源,已然成為哈佛大學的核心競爭力。

和高考“一考定終身”不同,美國私立名校在招生過程中有極大的自主權。私立名校會通過學校成績,標準化考試成績,申請文書,課外活動,體育/藝術特長,高中老師/輔導員推薦信,面試官推薦信等多種因素考慮。哈佛錄取新生的這套標準,是哈佛招生辦嚴守的行業秘密。

長久以來,很多學生和家長都認為這套標準有不可告人的黑暗一面——包括哈佛在內的眾多私立名校歧視亞裔申請者,亞裔學生要表現比其他族裔學生出色很多才被錄取。在美國大學申請論壇College Confidential上,經常會看到網友回覆“要是你不是華裔,肯定能進xxx大學”這種回覆。一個印度裔美國人Vijay Chokal-Ingam更是寫了本書《Almost Black》,講他如何靠自己黝黑的膚色,在醫學院申請書上假扮黑人,以非常低的考試成績進了醫學院。早在2009年,兩位普林斯頓教授就從數據裡發現,在滿分1600的SAT標準化考試中,亞裔居然要比白人考高140分,比黑人考高450分,才能保證錄取率一樣。另有研究者發現,亞裔高中畢業生從1990至今增加了一倍,但在哈佛等私立名校中的人口比例卻完全沒變,甚至輕微下降。這個規律唯一的反例是明確表明不考慮種族因素的加州理工大學。

法庭之外:哈佛为何区别对待亚裔?

圖一:亞裔高中畢業生人數及私立名校亞裔比例。

在過去幾十年裡,哈佛從未否認過錄取學生時會參考學生族裔。哈佛支持使用族裔來增加哈佛的黑人學生人數。哈佛認為,黑人在美國社會中,平均社會地位,財務狀況,受教育程度都遠低於其他族裔,導致了黑人在頂尖學生中比例遠低於人口比例。哈佛必須採取“矯正歧視措施”(Affirmative Action),也就是降低錄取標準,才能保證黑人在頂級大學有足夠的代表。而關於哈佛是否歧視亞裔,哈佛的說辭是,哈佛並沒有歧視亞裔。哈佛在錄取過程中不止考慮標準化考試,還考慮各種綜合條件。這個說辭的潛臺詞是,亞裔考試成績好,但是發展不均,普遍是書呆子,“個人素質”和“課外活動”分數更低。

哈佛的解釋讓人很難反駁,因為哈佛所說的“綜合條件”並不對外公開。外人也就無法知道事實是不是像哈佛所說那樣,亞裔由於考試成績以外因素不夠好,才導致被錄取幾率更低。直到一個以亞裔為主的團隊起訴哈佛歧視亞裔,法院命令哈佛交出申請數據供原告分析,才讓哈佛的錄取數據和錄取標準公之於眾。這些數據不僅坐實了哈佛招生過程中歧視亞裔,還展現了哈佛歧視的具體手法。

民權法

這個叫名叫“學生公平錄取促進會”(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簡稱促進會)的亞裔組織在2014年起訴哈佛,控告哈佛在錄取學生時使用種族歧視政策,給亞裔制定了更高的標準。這個組織雖然只是為了這個案件而成立,沒有訴訟歷史,但組織的發起Edward Blum是法院常客。Blum本人是個退休股票經紀人,並沒有律師執照,但他特別擅長制定上訴策略,找有代表性的原告,試圖用法院判決先例來解決有爭議的社會議題。他參與的案件已有五次上聯邦最高法院。Blum對大學申請中考慮種族因素這個話題已經關心很久。上一個上聯邦最高法院接手的“矯正歧視措施”案件,《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就是由Blum發起。

促進會起訴的依據是美國法律史的里程碑法案《1964民權法案》(CivilRights Act of 1964,簡稱民權法)。在民權法之前,雖然離美國全面廢奴已有百年,但在各級政府,學校等公共設施仍存在極其嚴重的種族歧視。很多美國南部學校只允許白人學生入學,很多小區只允許白人入住。民權法要求所有公共設施和僱主不得因膚色,性別,宗教等原因歧視美國人。哈佛雖然是私立大學,但常年接受聯邦政府撥款,所以也不得歧視亞裔申請人。

在民權法實施後一年,時任美國總統的Lyndon Johnson頒佈了總統令,要求跟政府有商業關係的僱主在滿足民權法要求之外,同時採取“矯正歧視措施”,增加黑人和女性僱員人數這些歷史上被僱主歧視的群體。“矯正歧視措施”要求僱主偏好黑人和女性,似乎和民權法禁止考慮膚色南轅北轍,但都是以解決黑人受歧視為出發點制定的政策。

而“矯正歧視措施”是否使用於大學入學申請,則由聯邦最高法院裡程碑案件《Regents of the Univ. of Cal. v. Bakke 1978》決定。白人申請人Bakke被加州大學醫學院拒絕後,起訴醫學院使用“少數族裔名額”錄取了申請條件不如他的少數族裔申請人,構成對他的膚色歧視。這個案件讓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四分五裂,並沒有達成超過五名大法官認同的共識。Powell起草的裁決書認為,“矯正歧視措施”的主要目的不應該是糾正歷史歧視——在該案中,加州大學歷史上並沒有歧視少數族裔。但是,為了“課堂多樣性”而增加少數族裔人數是加州大學採取“矯正歧視措施”的正當理由。這個理由讓Powell和其他四位法官認為“矯正歧視措施”並不違憲。但是,加州大學的“少數族裔名額”過於露骨,讓膚色成為錄取標準的決定性因素,違反了民權法。諷刺的是,Powell在判決書裡專門表揚了當時哈佛採取的錄取政策。Powell讚賞哈佛在錄取學生時考慮了“課堂多樣性”的重要性,並因此調整錄取標準讓更多黑人學生入學,但並不設立以膚色為根據的名額。

之後的幾十年,最高法院通過另兩個重要案件《Grutter v. Bollinger 2003》和《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 2013》(這個案件也是由Blum發起),鞏固了大學可以考慮種族因素的判決先例基礎。但是,在這三個案件中,最高法院的措辭都非常謹慎,並沒有一刀切地給大學歧視權力。大學必須考慮多種增加多樣性的方法,而不是簡單降低標準,並且考慮具體政策是否對教育環境有利。

而在當下待審的促進會起訴哈佛案和之前的幾個案子有幾個明顯區別。首先,早在1978年的判決中,就有大法官就反對Powell大法官,認為Bakke案的裁決導致了大學有權偏好黑人學生,也就同時給了大學權力歧視其他少數族裔來增加多樣性,而大學是否可以以增加多樣性為由歧視亞裔仍是未解之題。另外,判決Fisher案的多個大法官認為,假如大學對各個種族的錄取標準差距太大,就和Bakke案中被禁止的使用種族限額沒有本質區別。所以,本案的核心,仍在於哈佛歧視亞裔的具體手法以及歧視的程度。

哈佛錄取數據

在促進會起訴哈佛案中,法院要求哈佛向原告公佈1996至2015的合集錄取數據,並同時公佈2010年到2015年的具體個人數據。從具體個人數據中,原告請來做統計分析的計量經濟學家Peter Arcadiacono可以看到每個申請者的學校成績,標準化考試成績,以及高中老師,輔導員,招生官對於申請者的打分。這種能微觀看到具體申請者的數據,不僅對本案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還把哈佛守密幾十年的錄取標準公之於眾。

數據指明,亞裔申請人的考試成績遠高於其他族裔申請人。亞裔申請人在滿分1600的SAT的考試中,分數比白人高25分,比西語裔高150分,比黑人高220分。但是,亞裔的錄取率每年都是所有族裔中最低。Arcadiacono發現,假如只以考試成績為標準的話,哈佛錄取學生中50%以上會是亞裔,而實際上,只有22%錄取學生為亞裔。

但是,哈佛並不只以考試成績為標準。哈佛招生官為從課內成績,課外活動,體育表現,性格等四個方向打分,並參考這四個方向的分數打綜合分。在課外活動分上,亞裔的表現仍然為所有族裔中最高,雖然亞裔在課外活動的分數沒有課內成績那麼耀眼。

亞裔受到歧視表現最明顯的是主觀因素最強的性格打分。在所有學生中,性格打分和課內成績,課外活動都有很強的相關性。但是,作為課內成績和課外活動表現都最好的亞裔,卻在性格打分中在所有族裔中墊底。而Arcadiacono發現,亞裔的低性格並非因為亞裔性格不好。性格分的一個重要依據是推薦人(高中老師和輔導員)和麵試官的打分,因為這些打分基於和申請者的面對面溝通。亞裔和白人在推薦人打分上不相上下,兩者都高於黑人和西語裔學生。而亞裔的面試官打分更是所有族裔中最高。但是,招生官在拿到這些和學生面對面接觸的成年人的打分後,綜合打的性格分的族裔順序卻完全倒了過來——黑人的性格分最高,亞裔的性格分最低,白人和西語裔居中。

哈佛謎一般的性格分已經嚴重傷害了亞裔申請人的公平對待。而基於這個已經不公平的分數,亞裔仍然受到了招生官的嚴重歧視。Arcadiacono用計量經濟學常用的邏輯迴歸判斷同等得分的學生是否會因為族裔得到不同的錄取率。在Arcadiacono的模型裡,一個錄取率25%的亞裔,假如把族裔改成白人,錄取率會上升到35%,而他假如把族裔改成黑人,錄取率會高達95%。這個模型預測,假如哈佛不用這些手段歧視亞裔的話,亞裔的錄取率會高32%。

而除了這些露骨的歧視手段,哈佛在招生過程中的其他考慮因素也側面影響亞裔錄取率。哈佛在錄取過程中會更青睞父母是哈佛校友的申請人,尤其是父母都是哈佛畢業的申請人。那個靠評分標準錄取率為25%的亞裔,假如是父母都上過哈佛的白人的話,錄取率高達87%。而由於哈佛畢業生中白人比例更大,亞裔錄取比例因為這個政策被壓低。另外,哈佛每年有特定的名額招收體育生,而亞裔的體育表現為所有族裔中墊底。假如不考慮體育,父母畢業生,種族等因素,亞裔的錄取率會高50%。

哈佛2013年做了一份內部報告,考核錄取過程中的問題。報告雖然方法論不同,數據也不同,但結論和Arcadiacono幾乎完全一樣——假如只考慮成績因素,亞裔錄取比例應該是43%。另外,性格打分和綜合打分對亞裔嚴重不公。讓人心寒的是,現任哈佛本科學院院長的印度裔教授Rakesh Khurana在2014年上任後10天就和內部檢查組討論了這篇報告。但Khurana以“統計模型不適用於招生錄取”為由否決了這篇報告的結論,也沒提出更適用的分析方法,讓這篇報告和亞裔受歧視這個話題石沉大海。

而在案件當頭的今天,哈佛卻請了計量經濟學家David Card做進一步調查,得出了令人費勁的相反結論——跟白人相比,哈佛並沒有歧視亞裔。但Card的報告很快就被原告指出漏洞百出。首先, Card仍然使用了“個人素質”評分,儘管原告提出該評分是哈佛歧視亞裔申請者的重要工具。其次,Card的模型考慮所有申請者,而更重要的是成績達標的申請者。Card的模型之所以得出“亞裔沒受歧視”,是因為佔申請人中絕大多數是無論族裔,成績都不達標的申請人。這些不達標的亞裔和白人被拒,並不能說明達標而沒被錄取的亞裔沒有受歧視。其三,Card引入了很多很混亂的數據,比如每年定義一變的“父母職業”和“未來職業傾向”作為模型變量。這樣增加質量低的變量,擴大無用的樣本,能讓本來很顯著的結論變得更不顯著。筆者學經濟學的朋友普遍質疑,Card這些方法論,要是拿去做同行評審發表的論文,必然會被同行指控用“數據說謊”混淆視聽。而作為責任更重的法庭證人,Card卻可以更隨意使用這些有爭議的統計方法。

結語

促進會起訴哈佛案對美國高等教育意義重大。假如圖一中表現出的私立名校的“亞裔配額”的確存在,而哈佛的歧視手段坐實的話,那類似的限制亞裔學生的手段很可能在其他私立名校同樣存在。在本案中,根據判決先例,法院有可能認為大學通過限制亞裔學生來獲得多樣性並不違反民權法。但是,名校的聲譽很大程度上來自於其任人唯賢,求賢若渴的價值觀。這次,從大量媒體的報道側重點來看,輿論不認可哈佛給申請人打性格分,並使用性格分歧視亞裔的做法。就算法院判決對亞裔不利,私立名校也必須嚴肅審核這些不符象牙塔價值觀的政策。

而對於亞裔和在美華人來說,這個案件也是亞裔維權的里程碑。亞裔美國人在收入,受教育程度,犯罪率等重要社會指標上,表現都優於美國整體水平,但於此同時,亞裔也被無形的“天花板”打壓,在大企業中更難進入管理層,在影視作品中更難當主角。這種打壓來自於一種在亞裔內部都有市場的過時觀念,認為亞裔無法代表美國社會精英。筆者的一個哈佛亞裔校友都對促進會起訴哈佛案表示懷疑,認為要是哈佛真的一半學生是亞裔,那哈佛就不像哈佛了。私立名校作為精英搖籃,本應該盡力消除這種偏見,幫其培養的學生打破歧視。而哈佛在本案中的表現,應讓亞裔和在美華人意識到,哈佛等精英機構的歧視性制度,而不是亞裔的本身問題,才是亞裔天花板的元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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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unz.com/runz/the-myth-of-american-meritocracy/

本文為知識分子與選·美(iamelection)合作專題。《知識分子》是由饒毅、魯白、謝宇三位學者創辦的移動新媒體平臺,致力於關注科學、人文、思想。我們將兼容幷包,時刻為渴望知識、獨立思考的人努力,共享人類知識、共析現代思想、共建智趣中國。ID: The-Intellect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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