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還是應該穩妥推進 不能盲目求速

作者李鳳文系中國知名財經評論員

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序開展,規範銀行債轉股業務行為,銀保監會近日印發《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屬性,規定了設立的條件和對股東的要求,劃定了業務範圍及其業務經營規則,強調債轉股必須嚴格遵循潔淨轉讓和真實出售原則,嚴防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並就風險管理和監督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

債轉股還是應該穩妥推進 不能盲目求速

近年來,我國企業槓桿率高企、債務規模增長過快,債務負擔不斷加重,《辦法》的出臺,無論對企業降槓桿,還是對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特別是有效防控金融風險,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和現實指導意義。

首先,將加快債轉股工作進度,可助力更多企業“輕裝上陣”。數據顯示,目前全國各家銀行已簽約的債轉股規模超過萬億元,但落地金額僅10%左右。在央行實施定向降準,釋放5000億元資金用於支持債轉股,以及《辦法》明確債轉股資金來源的背景下,相信會有更多社會資金參與,有助於進一步優化企業資產負債結構,降低財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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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可有效解決“注資不足綜合症”,激發企業經營活力。企業資本金不足,容易引發多種“併發症”,而實施債轉股,引入新的股東,能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有效完善公司治理。同時,在外力推動下,企業改組改制進度也將提速,從而推動企業建立新的經營機制,增強決策的科學性,有利於釋放企業經營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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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為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增加了新的渠道,有利於金融風險防範。《辦法》規定,在債轉股過程中,涉及銀行不良資產,可以按不良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辦理。銀行將不良資產或者即將形成的不良資產通過債轉股的方式分離出去,能夠盤活信貸資金,促使更多資金流向國家重點支持的行業企業,以及小微企業、“三農”等薄弱領域,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不過,在推進債轉股試點的同時,一系列配套制度也需加快落實。首先,要嚴格把好准入關,防止“一哄而起”,確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具備相應的風險抵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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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防範債轉股中的道德風險。轉股債權應當堅持通過市場機制發現合理價格,潔淨轉讓、真實出售,防止出現“明股實債”、“抽屜協議”、虛假出表問題,有效實現風險隔離;並建立相應機制,防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與其股東銀行及其關聯機構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最後,要防止對“殭屍企業”、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失信企業等實施債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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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實現上述目標,一方面要強化自律約束,充分發揮債權人委員會作用。另一方面,要強化外部監管。監管部門在加強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債轉股業務全面監管的同時,還要加強對銀行機構的監管,防止虛假交易,防止利益輸送,防範掩蓋風險、規避監管和監管套利。此外,各相關部門也要積極配合,以確保債轉股各項政策真正落地,取得應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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