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惹的禍

本期主講嘉賓

廣東王苗苗律師事務所 吳健律師

工傷,顧名思義就是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工傷包括了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兩種情況。

早退惹的祸

購買了社保的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了人身傷害,經過認定為工傷的,大部分費用是可以用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的。而未購買社保的職工,如果遭受了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今天要分享的案例就是一個因為早退引起的,工傷認定的案件。這個案件經過了人社局的認定,再到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審理,最後還經過了高院的審理,可謂是歷經周折。

早退惹的祸

案例

基本案情

老張在東莞的某食品公司任保安一職。2015年7月28日,老張上中班,中班的工作時間為下午3點到晚上11點。

當天晚上大約10點25分的時候,老張在未徵得公司同意的情況下騎自行車從公司離開,在路上與一輛小型客車發生碰撞導致老張身體多處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老張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工傷認定是由公司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所以認定為工傷的前提是向社保部門提供工傷認定的申請,而可以提出申請的不單只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職工或他的近親屬,工會組織等。

本案中,老張的家屬在2015年8月19日向東莞社保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東莞社保局於2015年10月16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早退惹的祸

東莞人社局查明

老張於2015年7月28日的正常上班時間是到晚上23時。老張未經單位同意於當晚22時25分左右騎自行車離開單位,不屬於上下班時間。即老張在本次事故中導致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包括了兩種情形:分別是工傷、視同工傷。

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

視同工傷是指對部分非因工作原因發生傷亡的情形,同樣享受工傷待遇,即視同工傷的情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貼。

早退惹的祸

死者家屬馬對東莞市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家屬認為

老張於2015年7月28日22時25分左右離開公司屬於下班,其發生交通事故收到的傷害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予以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證人證言、以及東莞社保局的對證人的《詢問筆錄》,並結合公司的《門衛保安管理制度》可知,公司保安的工作時間為:早班是7點到15點,中班是15點到23點,晚班是23點到次日7點。事發當日是在公司上中班,其正常上班時間是到23點,而其在22時25分左右被發現在公司附近發生交通事故,在無證據證明其有經過公司同意或有與同事辦理正常交接班的情況下而提前下班,因此老張屬於擅自離崗而發生交通意外而受到的傷害,並不符合上下班途中應當予以認定工傷的情形。

因此認定,東莞社保局做出的《不予認定工傷認定書》,並無不當,老張家屬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依法予以駁回。

早退惹的祸

老張家屬不服一審判決,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上訴理由是:根據人社局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家屬認為,老張回家的目的很明確,所以按照上述規定,應該認定為工傷的。

社保局答辯意見

社保局答辯意見還是堅持老張擅自離崗而發生了交通事故,不屬於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社保局認為老張的職位是保安,結合他的工作性質,不應當出現提前下班的情況,如果老張確實需要提前下班,應當有特殊情況發生並且應當做好頂班交接。

東莞中院經過審理認為

案件的爭議焦點是老張所受傷是否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傷害。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上下班途中除了要考慮是否是在上下班的合理途徑中,也要考慮上下班的合理時間來進行判斷,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能被認定為工傷,職工擅自離崗是對用人單位利益的損害,若將其視同正常上下班,並讓公司承擔該有害行為所帶來的風險,顯然對單位缺乏公平。

案件經過了一審、二審之後,爭議的焦點主要在,老張提前半個多小時下班,算不算正常的上下班。

早退惹的祸

死者家屬不服二審判決,向省高院提起再審。

高院做出裁定認為

擅自提前離崗超過半個小時以上,已超出正常範圍、合理的“下班”時間,不能認定為工傷,因此高院做出裁定,駁回了再審申請。

本案是名副其實的早退引起的禍,老張這因為早退半小時造成的交通事故,其中的醫療費、和喪葬費等等因為沒有被認定為工傷,只能是家屬來承擔了。

溫馨

提示

在此也給大家提個醒,如果有事情需要提前下班,一定記得跟單位請示,經過單位同意,並且跟同事做好交接工作,這不單單是遵守單位規章制度的問題了,有時候上升到的是法律層面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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