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早退“罰款”合法嗎?

遲到、早退“罰款”合法嗎?

用人單位對遲到、早退“罰款”十分常見,事實上這類行為違法,嚴格來說,一般的用人單位不具有罰款權,罰款是《行政處罰法》賦予國家執法機關的權力。

用人單位雖不能對勞動者進行罰款,但可以通過規章制度等合法手段約定獎勤罰懶。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明確遲到、早退、曠工的界限及相應的扣款處罰(扣工資)。

規章制度雖然可以制定扣款規定,但必須建立在合法合規之上。且每月的扣罰累計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扣罰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遲到、早退“罰款”合法嗎?

一、由於特殊原因的遲到,職工可提供相應的證明而免於處罰

1、地震、水災、火災等屬於不可抗力的情形。但大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不在我國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範圍內,所以,此種遲到會不會扣工資,要看公司是否人性化。

2、在上班路上遇到如堵車、事故等交通類的突發狀況,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出示交警出警記錄等證據,以此與主觀故意違紀相區別,避免因遲到導致的損失。

3、地鐵發生故障,地鐵公司會公佈致歉信。此外,乘客如需要向單位證明遲到原因,可通過網上下載“延誤告知”,不必在車站當場索取致歉信。

遲到、早退“罰款”合法嗎?

二、銷售任務未完成可以扣工資嗎?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該規定,無論有沒有完成業績目標,只要上班工作了,公司就應該發工資,最起碼底薪是絕對不能扣的。這種情況常見於銷售人員身上,無論能不能達成任務量,底薪都應該支付

三、辭職未提前通知單位扣工資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只要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勞動報酬,解除勞動關係時雙方應當結清工資。工資作為正常勞動所得,在無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無權扣除工資。所以這種情況公司扣工資也是不合法的

特別提示,有的公司會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籤合同的時候記得多留意,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四、請假能扣三倍工資嗎?

遲到、早退“罰款”合法嗎?

請假扣2倍、3倍工資均不合法。勞動者如果請事假,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21.75天-請假天數)×日工資。

五、孕期女職工產檢扣工資嗎?

遲到、早退“罰款”合法嗎?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上班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六、用人單位為捐贈強扣工資合法嗎?

遲到、早退“罰款”合法嗎?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的規定,職工有權自行決定捐款的數額,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須出於職工的自願,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強行扣除職工的工資。

七、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代扣勞動者工資

遲到、早退“罰款”合法嗎?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 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 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 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2、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特別提醒: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應多瞭解勞動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時刻

保留勞動關係的證明以及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證據,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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