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滴&滴出行業務資金清算合規性的一些思考

一、 關於順風車司機是否屬於商戶及收單主體

按照滴&滴順風車的業務模式,筆者個人理解順風車司機應該作為滴&滴出行平臺發展的商戶(按照央行譚處之前對296號文的解讀,筆者認為順風車司機可以按照工商總局工商個戶2017年68號文《關於開展個體工商戶登記制度改革試點的工作通知》被定義為“對從事某些行業的個體經營或免登記”);這些商戶面向乘客的收款服務應該是“網絡支付收單業務”,收單機構為網絡特約商戶提供收單服務,應該與特約商戶簽訂收單服務協議。目前看,無論由哪個機構對順風車司機提供收單服務,App中並沒有出現這份收單服務協議。

二、 關於線上收單還是線下收單

筆者前段時間研究了所有監管發佈的關於網絡支付和銀行卡收單定義的文件。但坦白講,關於某種支付方式屬於線上收單還是線下收單,依據現有的監管文件無法判斷。因為現有監管文件判斷線上收單還是線下收單,主要是從商戶是實體商戶還是網絡商戶維度以及支付方式是銀行卡收單還是網絡支付維度判斷;而以上兩個維度,之前監管文件的標準均已無法適用。

目前根據相關文件,僅能夠確認,滴&滴出租車司機使用滴&滴司機端向乘客展示的靜態二維碼(如下圖),屬於“支付機構為實體特約商戶(即出租車司機)提供條碼支付收單服務”,應當取得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

關於滴&滴出行業務資金清算合規性的一些思考

但公開資料顯示,滴&滴花了3億收購的公司“一&九付”僅具備“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因此,在此場景上,“一&九付”是否超許可範圍經營,值得探討。

關於滴&滴出行業務資金清算合規性的一些思考

三、 關於順風車司機錢包賬戶的性質

(一) 錢包特徵

筆者之前註冊了滴&滴,並通過了順風車司機實名認證,目前滴&滴中有個“錢包”選項(如下圖)。

l 錢包中有“餘額”的概念

l 錢包中有“提現”按鈕,可以提現至經平臺驗證過的銀行卡;

l 另外,錢包的餘額可以直接購買理財產品“滴&滴金桔寶”,且支持餘額自動轉入。

(二) 關於賬戶性質及合規性的疑問

綜合該錢包賬戶的表面特徵,根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對於支付機構自主或委託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的個人客戶,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五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以為其開立Ⅲ類支付賬戶,賬戶餘額可以用於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產品,其所有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20 萬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筆者判斷該錢包賬戶應該是一個“III類個人支付賬戶”

關於滴&滴出行業務資金清算合規性的一些思考

昨天在與一些業內人士討論時,這個賬戶的設置本身沒什麼問題,但結合收單的過程來看,似乎有點問題,如果前端的收單是A機構來做,但收單資金轉入了B機構的III類個人支付賬戶,那麼會涉及到不同收單機構之間備付金的“直連”,存在違規嫌疑。

最後,因為前段時間“空姐乘滴&滴順風車遇害事件”,導致滴&滴出行升級了順風車驗證流程,每次接單前,司機都需要做人臉識別實名認證,一次傍晚的時候,發現一個非常順路的訂單,由於光線太暗,車停路邊做了5分鐘人臉識別,後來拿了老婆手機打開閃光燈補光,才通過人臉識別認證,結果訂單被搶了,於是今天,我默默註冊了“嘀&嗒出行”,那麼,嘀&嗒出行是否也存在同樣問題呢?

細思極恐……

客觀規律表明,業務的發展一般都會早於監管政策的出臺,因此,關於某些業務是否合規,還應該本著發展和辯證的方法來進行考量,業內還有更多強烈聲音,希望監管各方,包括但不限於人行、工商、交通委、商務委等機構能夠儘快出臺更加明確細緻的行業規範和細則,儘快明確創新業務的各類相關風險。這也是筆者撰寫本文的最大初衷。

以上疑問,還請支付圈各位專家共同進行討論。

PS:感謝移動支付網主編大人姜風姐以及各位熱心留言網友針對本文提出的意見和作出的貢獻。

參考文獻: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條款釋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8]16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6]261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制度的通知》(銀髮〔2016〕302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條碼支付業務規範(試行)》的通知》(銀髮[2017]296號)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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