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出於好奇網購配件自行組裝氣槍

一男子出於好奇網購配件自行組裝氣槍

法院認定: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判刑三年

本報訊 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買賣槍支案,依法判決被告人束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束某當庭表示悔過。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間,被告人束某通過手機“某寶”軟件,網上購買槍支配件若干,後將購得的配件組裝成槍支三支,並存放於住處。2017年11月7日,舒城縣公安局民警從束某住處依法扣押上述槍支、鋼珠等物品,並將束某傳喚到案。經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上述槍支中,一支為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另外兩支均為以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制式槍支。被告人束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辯護人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束某在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未採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2.被告人束某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3.被告人束某認罪悔罪態度誠懇;4.被告人束某主觀惡性不大,購買槍支配件進行組裝,是出於好奇心理,也沒有對他人造成危害。因此,請求法庭對其從輕、減輕處罰,適用緩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束某非法購買槍支配件,自行組裝槍支,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經查,公安機關已掌握被告人束某的犯罪線索後,傳喚被告人束某到案,而非束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因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不宜認定為自首,認定為坦白更準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採納。被告人束某犯罪後,認罪悔罪態度誠懇,對其適用緩刑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可以對其適用緩刑。據此,綜合上述意見作出以上判決。(陶 濤)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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