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有效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具備的條件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的補償與安置所簽訂的書面合同,有效的拆遷協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法的資格。合法資格是指訂立房屋拆遷協議的當事人及其經辦人,必須具有法定的訂立房屋拆遷協議的權利。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的當事人,只有具備法人資格,才能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相應責任,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不能訂立房屋拆遷協議,也不能假借法人名義訂立房屋拆遷協議。作為法人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組織,如科室、車間等也無權與他人訂立房屋拆遷協議。因此,房屋拆遷雙方在訂立協議時,必須瞭解雙方是否具備了訂立協議的資格和是否有權訂立協議。如果是委託代理訂立房屋拆遷協議,應有合法手續。在一般情況下,法人即建設單位簽訂房屋拆遷協議一般不適宜委託他人代理。而作為被拆遷方的個人,則可視具體情況委託他人或單位代理簽訂合同,但必須事先辦理委託證明。不具備簽訂合同的當事人簽訂的房屋拆遷協議是無效的。同時,被拆遷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普法」有效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具備的條件

2、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房屋拆遷的補償與安置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在簽訂協議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協議應當在自願、平等、有償的基礎上進行。任何一方均不得因地位、條件、關係等因素,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通過威逼、利誘、欺騙等手段達成的協議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的。

3、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拆遷協議雖然是由雙方協議而成的,但其內容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也就是說,協議必須符合拆遷條例的規定。

4、必須簽訂書面協議。由於拆遷協議是確定拆遷雙方當事人責任與權利的重要文件,因此,形式上必須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口頭協議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5、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這是房屋拆遷協議與一般民事協議所不同的特殊之處。拆遷協議必須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佈規定期限內簽訂才有效,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前簽訂的協議為無效協議。協議簽訂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都應遵守協議,履行拆遷協議的各項條款。《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定。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普法嘉賓簡介】

周旭亮: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具有多年律師執業經歷,辦案經驗豐富,曾擔任CCTV《見證》、《我是大律師》、北京電視臺《生活廣角》等節目嘉賓、法制晚報法律專家顧問團首席顧問、法制晚報企業拆遷法律維權研究中心主任,榮獲“法制晚報2017年度優秀律師”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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