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一無牌電動車主醉駕逆行撞上小車摔斷腿 小車被判承擔20%責任

7月4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電動車交通事故案:長沙市民李某夜間酒足飯飽後,駕無號牌電動車回家。由於他在路間逆行,與一輛小客車發生相撞,導致他摔斷了腿。為索要醫療費,他把客車司機和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判小車承擔20%的責任。

那麼問題來了,這場車禍是電動車車主違規所致,為何正常行駛的小車司機還需要擔責?

交警認定:

電動車主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李某駕駛無牌電動車且逆向行駛,其行為違反了多項交通法規,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而小車司機譚某,未確保行車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交通安全法》“車輛、行人應當按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綜上,李某醉酒駕駛且逆向行駛,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譚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李某出院後,因賠償問題將客車司機譚某、某物流公司和某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訴至天心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小車承擔20%賠償責任

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駕駛非機動車醉酒駕駛且逆向行駛,嚴重違反了交通規則,其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及自身損失存在極大過錯,故依法認定李某對其自身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被告譚某對此承擔20%的責任。因被告湖南某物流公司承諾事故責任由公司承擔,故由該公司對李某因傷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據此,該院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藥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87407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1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10356元;被告某物流公司賠償原告1670元。

說法

律師:立法傾向保護非機動車

“在道路上,機動車相比非機動車,在物理上始終是強勢地位,更加應當保持謹慎駕駛義務。因此,立法是傾向保護非機動車的,這也是以一種看似不公平的方式維護了整體公平。”李健表示。

李健說,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法規,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在道路上,若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了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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