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逾期舉證責任和損失認定問題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七治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貴州雨田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裁定書》,案號(2014)民申字第632號,審判長張進先,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二、案情簡介

案涉工程發包方為雨田公司,施工方為有色七冶公司。七冶公司繫有色七冶公司買受人即權利義務的繼受者。

爭議的焦點:原審關於工程逾期舉證責任和損失認定問題是否正確?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關於工期延誤責任的認定問題。按時交付工程是施工人的義務,除非施工人舉證證明工期延誤不可歸責於其自身,否則應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七冶建設公司主張雨田公司長期拖欠工程進度款,其享有先履行抗辯權,但其一審、二審時均未提出該主張,且未提供證據證明雨田公司長期欠付工程款。雖然涉案工程存在設計變更,但並未涉及主體工程,且變更取得了七冶建設公司的同意,另雙方經協商後已將工程順延100天,因此,原判決對於工期延誤責任的認定並無不當。

關於違約損失的認定問題。

1、關於貸款利息損失。雨田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供了《房地產業借款合同》及《展期協議》,借貸時間發生於涉案工程開發期間,展期協議的貸款種類中亦註明為房地產開發貸款,七冶建設公司認為該貸款未用於涉案工程,但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原判決認定其應承擔貸款利息損失並無不當。關於租金損失。由於租金損失系由裙房不能按期交工所導致,因此,原判決以裙房的交付時間作為計算損失的起算點並無不當。

2、關於租金損失。雨田公司為證明其租金損失,提供了其與案外人貴陽國貿廣場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七冶建設公司僅提出無案外人到庭質證確認其真實性,但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涉案《租賃合同》不真實,原判決參考《租賃合同》對於租賃損失作出認定並無不當。

3、關於土地使用稅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稅是按年計算,分期繳納。七冶建設公司因工期延誤導致多繳納土地使用稅對此應當承擔責任。原判決對於土地使用稅損失的認定亦無不當。

四、啟示與總結

按時交付工程是施工人的義務,除非施工人舉證證明工期延誤不可歸責於其自身,否則應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工程逾期的原因舉證責任在施工方,損失的舉證責任在發包方。損失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貸款利息損失、租金損失、土地使用稅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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