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该如何申请执行?

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该如何申请执行?

刘某因买房向赵某借款20万元,刘某承诺2年内还清本息,如不还款赵某可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二人到公证处就该债权关系进行了公证。

2年期满后,刘某未按约还款,赵某多次向刘某索要未果,无奈之下持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到法院起诉,意图胜诉后申请法院执行。

法院了解情况后,告知赵某无需起诉,该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并依法受理了赵某的执行申请。

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该如何申请执行?

生活中,很多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提高合同或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会去公证机关对合同或债权文书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文书不仅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且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成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未按照文书履行义务,则债权人可直接依据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再次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

(1)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必须合法有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0条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情形;

(2)这里所说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指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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