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女子给他人借款40余万 房产抵押未登记

商洛女子给他人借款40余万 房产抵押未登记

商洛女子祝某给刘某借款40.5万元,李某作为担保人用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刘某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出借人请求法院判被告刘某、李某偿还本息。

近日,商洛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依法判令抵押人在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李某在借条中承诺用其居住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向出借人提交了房产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并未实际设立,因此,祝某不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人虽然不能享有抵押权,但依然对抵押合同形成的债权享有权利,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有效的,抵押人仍应承担合同责任。

办案法官将判决送到当事人手中时,祝某某激动的说,纠纷发生后自己多方向亲友及律师咨询,听说本案中的抵押权未能设立,十分懊悔没能及时办理登记,一直担心自己的40多万要打水漂。现在得到了公正的判决结果,多年积蓄仍能被保障清偿,非常感谢法院为她做主。

办案法官提醒:第一,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以保障享有抵押物权。第二,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虽然不能享有抵押物权,仍可以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在抵押未登记但已满足抵押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时,抵押权人应当在请求保全债务人相关财产的同时,申请保全抵押物,以保障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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