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协议、抵押、担保一个不少,稳妥?南京这事“快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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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讲“情”的地方,但“理”有备无患,大家好,欢迎走进“婚恋这事儿”。今天的话题是:借钱。一分钱难倒英雄汉,生活中,无论你是富甲一方,还是穷困潦倒,都有各自不济的时候,那么,借钱,该怎么借?协议有了,抵押有了,甚至担保都有了,是不是借款就万无一失呢?南京这事儿给你“提醒”,一起来关注吧!


【婚恋事儿】

吴某、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所以,提起上诉,到底怎么回事儿呢?事情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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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蒋某与杨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中:蒋某向杨某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至同年11月22日,虽然借款数额巨大,但是借款期限不长,而且,双方还做了到期不还的细节规定,协议称:如到期不还应按借款总额的3‰承担罚金,并承担每日6000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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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借款协议中,吴某、周某将位于本市玄武区的某处房屋作为抵押给了杨某,作为归还借款的担保,这样借款协议就一蒋某作为甲方,杨某作为乙方,谢某作为担保人,吴某作为抵押房在协议上签名,同年11月21日,杨某通过滕某的账户,向蒋某账户汇款200万元。

2012年9月11日,杨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蒋涛偿还2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谢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某、周某在200万元范围内对蒋某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一锤定音】

1.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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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签名有异议:审理中,吴某认为借款协议中的签名非本人亲自签字。

对此,法院请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了鉴定,确认《借款协议》中抵押方“吴某”的签名与提供的样本字迹为同一人。

利息给付存在有异议:蒋某称自借款后,每个月都给付12万元现金作为利息,一共给付了7个月;而且妻子帅某某还将轿车处理后给付了20万元。对此,杨某认为蒋某所称的利息子虚乌有,承认其妻子将轿车处理后给付的20万元。

对此,杨某不予认可,而蒋某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抵押物存在异议:审理中,周某认为,对于吴某将其共有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并不知道,所以,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谢某则认为,担保已超过期限,也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

双方对于借款200万元并无异议,但认为此款系向滕某所借,与杨某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后经当事人提供证据后认定,该款系杨某通过滕某汇给蒋某,且借款协议上,杨某作为贷款人(出借方)签字,然而蒋某提出,自己是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并不知道出借方为杨某。

对此答辩意见,当事人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吴某虽以房产作为抵押提供担保,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房屋抵押未能生效,对此,杨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吴某所抵押的房屋存在共有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造成的损失也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吴某应承担损失的50%。

周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故应对吴松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杨某要求蒋某归还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吴某、周某对借款未能收回产生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

担保期限存在的异议:谢某对200万元提供了担保,但杨某未能提供自借款到期后至起诉前向谢某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且担保期限已超过半年,故其答辩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

基于此,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

一、蒋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杨某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其中扣除20万元);二、吴某在担保借款200万元范围内对蒋某不能偿还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周某对吴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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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吴某、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查明“杨某通过滕某的帐户” 向蒋某汇款200万元,只有网上电子回单复印件,无其它证据;一审借款关系的认定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本案合同不成立,借条存在多处疑点,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是错误的。上诉人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上诉人应免责;原审法院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对于一审查明事实,各方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杨某提供银行盖章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以证明200万元款项打给了蒋某,经质证上诉人不认可,但也无证据推翻此证据的真实性。问题的焦点转变为:

那么,这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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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是否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本案中,吴某虽然以房屋作为抵押,提供担保,但是,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素以,抵押权未能生效,而杨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抵押权未能生效,且所抵押房屋为吴某与他人共有,在共有人没有在场的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合同,对此,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对于一审判令予以认可。

夫妻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 基于此,二审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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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认为吴某对200万不能偿还部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不予支持;吴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蒋某、杨某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为无偿担保合同,与家庭生活没有直接的关联,也没有获益用于家庭生活,故吴某在本案中因担保产生的债务应属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予以纠正。即周某对吴某在本案中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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