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審理情況及典型案例介紹

「法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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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等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國發〔2015〕59號文件精神,切實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為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確保國家金融安全、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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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況和特點

近三年來,全國法院依法、公正審理了一大批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主要情況和特點如下:

1

案件集中暴發,案件數量持續攀升

2015年至2017年全國法院新收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同比分別上升108.23%、36.7%、6.13%;2015年至2017年審結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同比分別上升70.1%、76.2%、22.2%。

2

大要案高發頻發,案件處置難度大

目前是非法集資案件高發期。“e租寶”、“泛亞”等跨省區的大案、要案不斷出現,涉案數額不斷攀升,從幾百萬、幾千萬到幾十億、數百億,甚至上千億。據不完全統計,2016年新發非法集資案件中,跨省案件190起,集資金額超億元案件345起,集資人數超千人案件235起。

3

犯罪蔓延速度加快,從實體產品轉向金融產品

從案件情況看,非法集資組織化、網絡化趨勢日益明顯,線上線下相互結合,傳播速度更快、覆蓋範圍更廣,大大突破了地域界限,涉案地區快速從東部向中西部擴散,從一二線城市向三四線城市蔓延。

4

堅持依法從嚴懲處,重刑率和監禁刑率較高

2015年至2017年,集資詐騙犯罪案件的重刑率連續三年均超過70%,監禁刑率連續三年均超過90%,均遠高於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監禁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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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法律政策

非法集資犯罪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一百九十二條分別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近年先後制定出臺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為準確認定非法集資犯罪、正確定罪量刑、依法處置涉案財物等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確保案件審判處置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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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典型案例

1

“E租寶”集資詐騙、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法院認定,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成立於2013年5月,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成立於2015年5月,實際控制人均為被告人丁寧。

2014年6月,丁寧收購金易融公司,對該公司的互聯網平臺進行升級改造後,更名為e租寶平臺上線運營;2015年2月丁寧收購英途財富公司,將該公司的芝麻金融平臺上線運營。

此後,丁寧決定由其控制的鈺誠融資租賃公司為二平臺提供融資租賃債權及個人債權項目;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及下屬數百家銷售公司分別負責e租寶平臺的線上、線下運營;英途財富公司、英途世紀公司分別負責芝麻金融平臺的線上、線下運營,另使用國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增益(天津)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義,在平臺上宣傳為投資提供擔保、保理。上述公司均沒有獨立的人事、財政權,由二被單位實際控制、管理,對外以鈺誠集團名義宣傳。

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於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間,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於2015年5月至12月間,在沒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利用e租寶平臺、芝麻金融平臺發佈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e租年享”、“年安豐裕”等年化收益9%至14.6%的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以承諾還本付息等為誘餌,通過電視臺、網絡、散發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先後吸收115萬餘人資金共計762億餘元,其中重複投資金額為164億餘元。二被告單位集資後,除部分集資款用於返還集資本息,以及支付員工工資、房租、廣告宣傳費用、收購線下銷售公司和擔保公司等運營成本外,其餘大部分集資款在丁寧的授意下肆意揮霍、隨意贈予他人,以及用於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集資款損失共計380億餘元。

被告人丁寧作為二被告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在進行決策的同時,與高層管理人員被告人丁甸、張敏、彭力等人負責指揮、管理集資活動,被告人雍磊、侯松、許輝負責製作虛假的債權項目,被告人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按照丁寧、丁甸等人指示,負責收取、支付、調動集資款。

被告人王之煥、謝潔、路濤、張平等人分別負責在e租寶、芝麻金融平臺發佈虛假的債權項目,被告人謝潔、楊翰輝、姚寶燕、楊晨、丁如強等人負責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進行利誘性宣傳,並通過被告人齊松巖、楊翠致、路濤、丁如強等人分別管理的線下銷售公司,同步開展線上、線下集資活動,被告人李倩倩、張傳彪、宗靜、劉田田、王磊、高俊俊等人分別負責項目審核、人員招聘、業務督導、人事管理、平臺維護、提供個人名義債權等事項。

此外,法院還認定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寧等人犯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的事實。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彭力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雍磊、侯松、許輝、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積極參與組織、策劃、實施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被告人王之煥、李倩倩、張傳彪、宗靜、謝潔、齊松巖、楊翠致、楊翰輝、姚寶燕、劉田田、路濤、張平、丁如強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楊晨、王磊、高俊俊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此外,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被告人丁寧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被告人謝潔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

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及丁寧、丁甸、張敏、彭力、雍磊、侯松、許輝、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犯罪集資詐騙罪,造成數十萬人員財產損失達數百億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均應懲處;

王之煥、李倩倩、張傳彪、宗靜、謝潔、齊松巖、楊翠致、楊翰輝、姚寶燕、劉田田、楊晨、王磊、路濤、張平、丁如強、高俊俊所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依法均應懲處。

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丁寧、謝潔所犯走私貴重金屬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均應懲處。

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丁寧、謝潔所犯數罪,依法應當並罰。

根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並罰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

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

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

對丁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

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同時判決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剖析解讀】

“E租寶”案是典型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之所以認定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及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彭力、作為二被告人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雍磊、侯松、許輝、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構成集資詐騙罪,關鍵在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

被告人單位及前述被告人的“非法佔有的目的”具體表現在:

一是利用虛假債權項目進行集資。被告單位利用所控制的公司、註冊的空殼公司及冒用其他公司名義製作虛假債權項目,製假比例高達95.6%,這些項目被用於欺騙投資人投資。

二是以低風險、高回報的反投資規律進行集資。e租寶平臺的產品收益率為9%到14.6%,而融資租賃債權項目的回報率集中在6%到8%之間,這就意味著這些債權項目如果是真實的,則平臺息差收入為負。

三是被告單位在集資後,除部分用於返還集資本息及公司運營外,其餘大部分在丁寧的授意下肆意揮霍、隨意增予他人,以及用於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

本案認定二被告單位及丁寧、丁甸等被告人構成集資詐騙罪正確,且依法從嚴懲處,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2

“邦家”集資詐騙、

被告人蔣洪偉於2002年12月起在廣州市先後註冊成立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兆晉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並相繼在全國16個省、直轄市設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

蔣洪偉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車等實物租賃、保健品和有機食品銷售等業務為掩護,在未取得融資許可的情況下,採用推銷會員制消費、區域合作及人民幣資金借款等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

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間,非法集資金額為99.5億餘元,集資參與人達23萬餘人。

上述非法集資款匯入蔣洪偉的指定賬戶,由蔣洪偉控制和調撥使用,除部分用於廣東邦家公司等生產經營外,其他用於公司員工的獎金和業績提成以及返還集資本息,部分集資款去向不明,造成社會公眾鉅額集資款無法返還。

被告人蔣洪偉作為廣東邦家公司以及關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高層管理人員被告人張榮珍、陳少鋒、範秀忠、薛雲峰等人負責組織、指揮、管理集資活動;

被告人周文鳳、張汝良、鄧智豪、黃宇輝、伍志國、溫運平、熊婉婷、羅禮俊、丘光前、黃志華、高可創、姚棉濤、何葉洪、吳敏崇、陳華榮、周穎愉、陳紹娥在蔣洪偉指使下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相關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被告人羅永鵬負責對經理以上的公司員工進行業務培訓,被告人吳逢笑負責清理、審計全國各地分公司財務賬冊,並按照蔣洪偉的指示使用蔣洪偉的個人賬戶轉款到各分公司和個人賬戶。

非法集資期間,蔣洪偉大量揮霍集資款,其他被告人均非法獲得幾萬元至幾百萬元數額不等的業績提成。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洪偉、張榮珍、範秀忠、陳少峰、薛雲峰、羅永鵬、吳逢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被告人周文鳳、張汝良、鄧智豪、黃宇輝、熊婉婷、伍志國、何葉洪、黃志華、溫運平、羅禮俊、姚棉濤、丘光前、高可創、吳敏崇、陳華榮、周穎愉、陳紹娥在他人指使下,非法吸收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蔣洪偉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被告人張榮珍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到十四年不等刑罰,並處罰金;

對被告人周文鳳等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刑罰,並處罰金;

同時判決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返還被害人。

【剖析解讀】

本案被告人蔣洪偉及相關邦家公司在沒有取得融資行政許可資格情況下,以相關邦家公司的汽車等實物租賃、保健品和有機食品銷售等業務為掩護,通過銷售會員卡、區域合作合同、汽車租賃合同、人民幣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大肆吸收資金。

蔣洪偉非法集資後,絕大部分不用於經營活動,主要用於以新償舊,不具備償還能力;

還肆意分配、隨意處置集資款,大量資金根據個人喜好,以現金方式獎勵涉案各人或支付高額的業績提成或被蔣洪偉個人用於不能帶來收益的其他用途,足以認定蔣洪偉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被告人張榮珍、範秀忠、陳少峰、薛雲峰作為蔣洪偉實施非法集資活動的核心人物,不同程度地參與了整個非法集資活動的密謀、策劃和系列具體運作,羅永鵬負責對公司人員進行培訓,被告人吳逢笑負責清理、審計公司財務賬戶,並按照蔣洪偉的指示轉付集資款,均得到鉅額利益,足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共同故意。

據此,對蔣洪偉及前述被告人認定集資詐騙罪,對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被告人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本案涉案公司在蔣洪偉等人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或者為實施犯罪而設立,屬於蔣洪偉等人的個人犯罪,不屬於單位犯罪。

3

“黃金佳”

法院認定,2007年3月,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成立,初始名稱為“廊坊市黃金佳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註冊資本3萬元,被告人肖雪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雪、肖淑娣為公司股東。

2007年至2010年間,公司多次更名及變更註冊資本。

2011年5月更名為“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的經營範圍為:對房地產、酒店、工業園區基礎建設的投資;金銀製品的零售;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呼叫中心業務。

被告單位自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在河北、北京、天津、西安、大連、深圳等多省市的多家黃金佳門店,利用經營實體金店,通過媒體、傳單、門店宣傳、業務員對客戶口口相傳,與不特定人員簽訂黃金佳內部福利協議、內部福利兩便協議、預訂預售中立倉合同、金管家購買協議、“金髮展”委託信託協議書、“金元寶”合同、“大贏家”白銀理財協議書、黃金佳金銀/黃金/白銀製品買賣合同、提金卡全額購買協議、積存卡積存系列金條/金錢協議、黃金佳系列金條/金錢代保管協議,並允諾收益等方式吸收資金共計153.7億餘元。

被告人肖雪作為公司股東、董事長、執行董事,指揮、決策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吸收資金,被告人何海靖作為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市場營銷,被告人李運江作為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後勤及開設分公司、營業網點等新店的選址,被告人魏喆作為廊坊市金實軟件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兼公司交易部經理、負責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產品軟件研發及維護,被告人許漢傑作為黃金學院的副院長、負責培訓,被告人王蒙君作為公司行政人事總監、負責人力資源和員工薪酬;

被告人肖淑娣作為公司二名股東之一,被告人康學偉作為戰略發展委員會經理兼石家莊分公司經理,被告人陳梅傑作為公司財務副經理,被告人劉興隆作為董事長助理兼司機,被告人崔志偉作為公司財務總監,被告人王來鋒作為深圳分公司經理,被告人李新作為京津廊大區廊坊市區第一分公司副總經理,被告人李昱濤作為公司的副總經理,被告人張瑋立作為公司審計監察部經理在不同時期均參與了謀劃、指揮和具體實施公司吸收資金業務。

2014年7月,被告單位賬戶被管控後,被告人肖雪指使被告人肖淑娣在江蘇銀行北京分行、北京銀行分別以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名義開立賬戶並在多個分公司、營業部設立多部POS機繼續吸收社會資金。

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肖雪將所吸收資金用於購買黃金佳大廈、安次區工業園區土地、車輛、房產、黃金白銀;

投資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永清綠野仙莊、固安綠華濃等關聯公司;

支付被告人肖雪之女出國留學費用並分別給肖淑娣、肖娟、肖發各1000萬元人民幣;

向清華大學捐款5000萬元人民幣,向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捐贈500萬元人民幣,向經濟參考報社支付500萬元人民幣;

兌付部分本金及利息,支付員工工資及提成,支付各分公司及營業網點的租金、基礎建設費用等。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存款,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數額巨大;

被告人肖雪、肖淑娣、何海靖、李運江、魏喆、許漢傑、康學偉、王蒙君、陳梅傑、劉興隆、王來鋒、崔志偉、李新、李昱濤、張瑋立為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上述單位及各被告人之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對被告人肖雪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對被告人肖淑娣等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到六年不等刑罰,並處罰金;

同時判決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集資參與人。

【剖析解讀】

本案屬於單位犯罪,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經營黃金、白銀產品為名,通過媒體、傳單、門店宣傳、業務員對客戶口口相傳等多種方式面向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許諾收益,吸收資金。

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其內部的高層會議或戰略發展委員會研究決定,經營中立倉、內部福利協議等產品,並以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發行上述產品,且所吸收資金全部進入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賬戶,或者雖進入以個人名義開立的賬戶,仍歸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統一支配。

據此,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行為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特徵,依法應認定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依法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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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 喬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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