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法治」理想與「勁士」精神

古代的“法治”理想與“勁士”精神

中華法律文化精華的內容十分豐富,其中就包含古代“法治”理想和“勁士”精神。

古代的“法治”理想

“法治”理想產生於春秋戰國時期。春秋戰國是我國古代社會大變革的時代。當時社會的主要矛盾表現為以周天子為代表的國家權威日益衰弱,以禮為基礎的社會秩序岌岌可危。加之社會動盪,戰爭頻發,給人民帶來極大困苦。為了解決現實問題,當時的諸家學派都提出自己的主張。孔孟儒家提倡通過實施“德治”“仁政”以重建西周的宗法貴族政體,老子道家主張“清靜無為”以實現社會安定,墨家則“尚同於天子”來結束“若禽獸然”的紛爭,法家則主張通過變法實行“法治”來統一天下。

法家“以法治國”的“法治”理想在法家著述中得到充分的表述。如《商君書》:“據法而治”(《更法》),“緣法而治”(《君臣》),“垂法而治”(《壹言》),“任法而治”(《慎法》);又如,“事斷於法”(《慎子·君人》),“以法治國”(《管子·明法》),“以法為本”(《韓非子·飾邪》),等等。“法治”一詞已經呼之欲出了。在法家心目中,“法治”作為一種理想,其主要精神就是“法的統治”。如《管子·任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管子·法法》:“不為君欲變其令,令尊於君”;《管子·明法解》:“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商君書·修權》:“法者,國之權衡也”;《商君書·壹言》:“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韓非子·定法》:“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不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等等。法家的“法治”作為一種理論以歷史進化論、“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個人與國家相結合的功利主義等觀點作為論據。“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手段,是通過“賞罰二柄”來實現的。為此,必須擁有完善的立法,並公佈成文法,“使吏非法無以守,則雖巧不得為奸”,“使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幹法官”,等等。

法家的“法治”理想以實現“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的法治社會為目標,它由一個完整的思想體系來論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並且由一個宏觀的施政設計來指導實踐。首先,通過變法,建立集權君主政體,在君主領導下實行“以法治國”。包括立法——制定成文法,用法律管理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司法——實施成文法,進行法律宣傳,普及法律知識,進行職業培訓,推動移風易俗。通過賞罰二柄,獎耕戰,富國強兵,統一天下。

經歷了兩千餘年的古代社會,法家的“法治”思想始終保持著自己的存在。“法治”的五項基本原則也沒有改變:“法治”的第一個原則是屬於政體性的,即建立和維護集權君主政體;“法治”的第二個原則是屬於法體(法律實踐活動的宏觀樣式)的,即嚴格實施國家統一制定並頒行的“皆有法式”的成文法;“法治”的第三個原則是用詳細的法律條文嚴格制約官吏的施政行為,杜絕其對上的“欺君”和對下的“漁民”行徑,以保證法律在空間和時間上的一致性;“法治”的第四個原則是強調法律實踐的專業性和職業性,法律像儒家經典一樣值得去研究和實踐,比如,古代的證據制度和法醫學是古代法學的重要成果;“法治”的第五個原則是倡導法官忠於國家和法律,不與特殊利益者同流合汙,敢於同違法行為進行鬥爭,必要時不惜以身殉職。

忠於法律、嚴格執法的“勁士”精神

戰國、秦朝是我國中央集權官僚政體確立的時代。它釀造了幾宗重要的文化思想:一是“尊君尚法”的思想理論,二是“事皆決於法”的成文法體系,三是忠於法律、嚴格執法的“勁士”精神。

所謂“勁士”精神,是指執法守職之吏心存法律,嚴格依法辦事,不畏權貴,不徇私情,不記個人得失,忠於職守的風格和情操。其內涵是:忠於國家,忠於君主,忠於法律,依法辦事,敢於同違法行為作鬥爭。勁士又稱“端直之士”“能法之士”“智術之士”“法術之士”。先秦古籍對此論述頗多。如《商君書·修權》:“君好法則端直之士在前”;《莊子·天下》:“以法為分,以名為表,以參為驗,以稽為決,其數一二三四是也,百官以此相齒”;《管子·君臣下》:“據法而不阿,上以匡主之過,下以振民之病者,忠臣之所行也”;《韓非子·孤憤》:“能法之士必強毅而勁直,不勁直不能矯奸”,“智術之士明察,且燭重人之陰情;能法之士勁直,且矯重人之奸行”;《詭使》:“據法直言,名刑相當,循繩墨,誅奸人,所以為上治也”;《荀子·儒效》:“行法志堅,不以私慾亂所聞,如是,則可謂勁士矣。”

春秋戰國以後,隨著集權官僚政體的發展,形成了尊君精神。國家的核心是君主,他掌握最高權力,所有官僚由君主委派,並向君主直接負責。這種政體要求臣民對君主無條件服從和效忠。這種以集權君主為對象的“忠君”思想是在“親親”的宗法禮治思想的廢墟上確立並發展起來的。“忠君”思想在社會生活領域的折射,便是“士為知己者死”的俠義精神。

“勁士”精神的承載者是秦代所謂“良吏”和“循吏”。《睡虎地秦墓竹簡·為吏之道》:“凡為吏之道,必精潔正直,慎謹堅固,審悉毋私,微密纖察,安靜毋苛,審當賞罰。嚴剛毋暴,廉而毋刖,毋復期勝,毋以忿怨決。寬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過勿重。茲(慈)下勿陵,敬上勿犯,聽間(諫)勿塞。”並列舉了官吏的五大善行:“忠信敬上,清廉毋謗,舉事審當,喜為善行,恭敬多讓。”兩漢“循吏”與“良吏”的形象大致相同,甚至有些嚴格司法的“酷吏”亦應歸於“良吏”。這些“良吏”在百姓心目中就是“清官”。

“清官”是中國古代民間對品行清廉、公正,守法持正,剛直不阿,執法如山的司法官吏的美稱。如西漢的張釋之審理百姓“犯蹕”案,盜皇陵玉環案。再如張釋之依法判刑,漢文帝以為太輕,十分惱怒。張釋之說,我是皇帝委任的司法官吏,你是皇帝,你可以自己審理,但是你既然讓我審,我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判決,我審理案件只服從法律。西漢的郅都,敢於直諫,公廉,執法不避權貴;西漢張湯,官至三公,被誣陷入罪,自殺,死後家產僅總值不過五百金,都是所得奉賜之物;尹齊病死後,家產不值五十金。其中,最著名者就是宋代的包拯,他不畏權貴、執法如山、嚴懲貪官、為民雪冤、斷案清正的事蹟被後人以戲曲、小說等形式熱情謳歌,在民間廣為流傳,世人稱為“包青天”。還有明代的海瑞。他生活在明朝從全盛走向衰敗、貪汙成風的時代,為官18年,以自奉節儉、力矯舊弊、剛正廉潔、不畏強權、執法如山而著稱,明末時家喻戶曉,人稱“海青天”。但是,在集權君主政體下,勁士、良吏、清官往往不得善終。因為,在皇帝周圍總是簇擁著一大批既得利益集團,他們有太多私利需要保護,他們又有太多手段得以上下其手。在這種政治環境中,忠貞之士安能不危!故歷經數次變法的商鞅慨嘆道:“法之不行,自上犯之”;韓非亦謂:“智法之士與當塗之人不可兩存之仇也”。然而,歷代的變法和中興都離不開“勁士”的衝鋒陷陣甚至英勇捐軀。

秦漢以降,雖經世代變遷、王朝更迭,“勁士”精神並未衰絕。“勁士”精神所體現的嚴於執法、嫉惡如仇、不避權貴的品性,為歷代良吏所繼承和發揚。“勁士”精神因深深植入忠君尚法的傳統意識而演化成為人之道和行為模式,從而始終發揮著重要作用。正是仰仗著這種“勁士”精神,中國古代成文法傳統才得以維繫和完善,進而維護著統一的泱泱大國的生存與發展。(檢察日報 山東大學法學院 武樹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