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姿勢: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你了解到的是這些嗎?

婚姻關係,一般都要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後才能認定;在我國,由於法律制度不完健全以及民事對法律意識淡薄的特定國情,才有條件地認可事實婚姻,即:

男女雙方未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認為是婚姻關係,從而形成了“事實婚姻”這個概念。

漲姿勢: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你瞭解到的是這些嗎?

如何認定是否是“事實婚姻”,要具備哪些基本要件呢?在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要考慮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的行為發生於1994年2月1日以前,而且這種同居行為,有證據證明是公開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2、同時,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

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系雙方自願結婚;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是從優生優育及道德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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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後,具備“事實婚姻”的各種條件的,能否按“事實婚姻”處理呢?

根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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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自認為是“事實婚姻”,能否到法院起訴離婚嗎?法院如何處理呢?

關於這個問題,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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