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房,這種合同不要簽,風險太大了!

我們繼續上一篇文章的話題,關於“陰陽合同”的話題,在二手房買賣中,這種合同的風險太大了,如果你購買二手房最好不要籤這種合同。

買二手房,這種合同不要籤,風險太大了!

一、陰陽合同為什麼存在?

在房屋買賣交易活動中,新房是開發商賣給購房者,售價需要明確備案,出現陰陽合同的概率不太大。但是在二手房交易中,陰陽合同則大行其道。

1、第一種情況,購房者首付款不足,需要用陰陽合同增加貸款額度。例如,小王看中了一套房子,總價200萬,首付需要60萬元,但是小王經濟能力有限,最多拿出40萬元,經過買賣雙方協商,採用陰陽合同形式辦理,陽合同房子總價250萬元,貸款可以達到175萬元,這樣就降低了小王的購房壓力。

2、第二種情況,在當下調控政策下,賣方的房價過高,高過了相關單位審查通過的金額。這樣一來按照正常交易邏輯雙方不可能達成房屋買賣交易的。

例如,小王看中的房子喊價200萬元,但是審查最多給180萬元,而賣家的200萬總價不會動搖。那麼雙方就簽訂一份180萬元的正規合同,這樣可以順利通過審查,然後再簽定一份其他協議,例如《家裝與電器轉賣合同》或者《裝修補償協議》等,用另外一種合同形式補充這20萬元。這裡有個問題,買方不僅要付首付款,而且要一次性付清這20萬元,所以壓力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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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種情況,買方為了少繳稅,協商做低合同價格,然後交給房地產中心辦理過戶。

通常而言,第二種情況居多,也就是賣家仗著自己的房子優勢,要售出比市場價高得多的價格,由於審查不通過,所以要求買方簽訂陰陽合同

二、陰陽合同風險有多大,說出來很可怕。

根據《合同法》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陰陽合同是雙方虛報價格來騙取貸款,或者逃避繳納稅費,其實是損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的,所以根據法律規定,當屬無效合同。當然了在有的情況下,可能判處部分合同款無效。

陰陽合同風險很大:

1、對於賣方來說,一旦房價降了,買方可能借著陰陽合同,解除買賣交易行為,或者要求賣方承擔房價下跌的損失。並且賣方全額收回房款存在問題,除了陽合同之外的款項,如果買方不按時支付,賣家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2、對於買方也有風險,如果備案價較低,銀行按照備案價來放款,可能導致放款額度低無法滿足貸款需求。並且由於陽合同價格低,買方再次轉手出賣房子時,就要承擔更多的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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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於買賣雙方來說,由於存在陽合同之外的款項,這筆款項是用其他方式約定的,遇到房子漲價或者下跌,可能會撕毀協議,弄的一方丟錢丟房,麻煩事兒一個接著一個。

所以,樓市指聞提示大家,最好不要簽訂陰陽合同,這種合同面臨著無效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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