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男子因遗弃受害方被判刑15年喊冤!律师:判轻了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消费能力也逐年上升,购买能力的增强使得机动车辆的数量也在不断攀升。车辆的增多也就增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据有关数据调查,基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居于世界前列。交通事故纠纷也成为了民事纠纷中的一个常见问题。

考过驾照的朋友们应该都知道,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判处3年有期徒刑,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交通事故发生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在实际生活中,实务部门对于交通肇事后致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交通事故,男子因遗弃受害方被判刑15年喊冤!律师:判轻了

近日某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某中级法院认定肖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肖某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而不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争议。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案件的细节。

交通事故,男子因遗弃受害方被判刑15年喊冤!律师:判轻了

2017年10月9日8时许,肖刚(化名)驾驶一辆中型suv奔驰沿某市郊区公路出城办事,在路途中将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李华清(化名,男,殁年63岁)撞到。肖刚在将李华清撞倒后,马上下车察看,发现李某躺在路边不能动弹,嘴部有血迹流出,但还是有生命迹象。于是便以送往医院为由,在行人的帮助下将李某抬至汽车上离开了事故现场(就近医院反方向)。在行车途中,肖刚发现李某没有了呼吸和脉搏,认为李某已经死亡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途径玉米地时将李某抛弃在此便迅速逃离。当天下午1时,李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过法医鉴定,李某是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经过交警部门的调查肖刚有重大嫌疑,并且是事故全部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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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刚在逃离后一直提心吊胆,当日下午18时,有关部门将肖刚拘留。在法庭上,控方认为,肖某将被害人代理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治疗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肖刚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肖某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没有救助的必要性而将其遗体丢弃,在主观上并无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因而其行为够不成故意杀人罪,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后法院根据控辩双方的言论认定,肖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而肖刚在法院判决宣判后,大喊冤枉,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是肖刚的上诉被二审法院直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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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件中,不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争议。肖刚的行为判处交通肇事罪是否过轻?有的律师认为肖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有的律师则认为肖刚的行为没有构成故意杀人罪。

泰仁律师说法:本人的看法更倾向于前者,即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本案中,有三个细节。一、李某在被抬上车之前并没死亡;二、肖某将李某带离事故现场并非以救治为目的(没有拨打120,也没有前往就近医院);三、肖某最终将李某遗弃在玉米地里。在这个案件中,肖某本人以救助李某为名将李某带离事故现场,同时本人拒绝救治且组织他人救治,在这种情况下,等待李某的唯一可能性就时死亡,当死亡是唯一结果时,不存在放任故意,只能时主观故意。所以肖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可能更加准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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