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在法官普及法律知识后,我才深刻地认识到我的兴趣爱好对国家、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危害,只是这一切都已经太迟了……”。近日,在江陵县法院第一审判庭,被告人刘某(化名)当庭宣读悔罪书并认罪,其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左右,被告人刘某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购买了钢珠、铁粉等原料,并通过工作便利,收集高锰酸钾。随后,在自己宿舍内,以玻璃瓶封装等方式,私自制作、加工爆炸物。接群众报案后,江陵县公安局民警赶往其宿舍区,经现场勘验,在宿舍门口提取到刘某制作的疑似爆炸物1件。2017年11月,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确定该疑似爆炸物为火发火爆炸装置。

另查明,2017年夏,江陵县公安局民警因刘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将其抓获,被行政拘留10日。2018年春,江陵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刘某再次抓获,经讯问,刘某对多次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江陵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爆炸装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刘某非法制造的火发火爆炸装置,由江陵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吴婷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