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各類法定城鄉規劃由誰審批?

依據2008年中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條款規定:

(1)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2)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3)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4)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上級人民審批。

(5)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6)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縣人民政府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均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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