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圈又一重大變革!融租、商保、典當統一被銀保監會收編

根據商務部網站剛剛公開的商辦流通函〔2018〕165號,2018年5月8日,商務部辦公廳一紙函文,將商務部已將制定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職責劃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銀保監會),自4月20日起,有關職責由銀保監會履行。

金融圈又一重大變革!融租、商保、典當統一被銀保監會收編

官方發文

一、第三方金融點評

一切從事金融的行業都將受到嚴格監管,這已不再是空話,未來不排除制定更加嚴厲的監管規則對類金融企業進行監管。

1.需要注意的是,本通知下發後,未來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典當行仍然不屬於傳統意義上的持牌金融機構,所以和此類機構合作並不屬於同業業務;業務合作仍然不屬於同業授信。

2.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依賴高門檻的實繳資本金准入,和事後監管檢查過程中的處罰。從當前的情況看,國內強調商事改革,如果銀保監會需要對三類機構樹立高門檻的資本金准入,並不符合政策大方向。同時,關於事後的監管處罰,銀保監會仍然缺乏法律依據。

所以對三類機構的具體監管主體,後續仍然應當是地方金融監管局。即在目前金融辦的基礎上強化人員配備和知識儲備。當然,准入門檻還是要有的,各地方政府出於風險防範的考慮,很可能會樹立門檻。

3.針對融資租賃的ABS發行,第三方金融認為,依然遵從當前的定位比較合適。也就是說,相應的銀行間的ABN或者交易所ABS發行流程,不應該將其重定位為信貸資產ABS從而只能銀行間發行,即應當不需要銀保監會首次進行資格審查,後續註冊。

4.因此,此次監管權的移交,並不意味著後續牌照價值提升,沒有必要為此去運營所謂的殼資源。後續對於一些睡眠企業,監管是否相應加強管理,優化註銷流程, 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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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全文

關於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典當行管理職責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

頒佈機構: 商務部辦公廳

文 號: 商辦流通函〔2018〕165號

頒佈時間: 2018-05-08

實施時間: 2018-05-08

效力狀態: 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商務部已將制定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職責劃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銀保監會),自4月20日起,有關職責由銀保監會履行。

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機構改革的有關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部署下,積極開展相關工作。

商務部聯繫人:

王巧璐 010-85093746

鄭文淵 010-85093311

楊寶京 010-85093757

銀保監會聯繫人:

融資租賃 陳 偉 010-66278318

商業保理 臧鬆鬆 010-66278104

典 當 宋 燦 010-66279671

商務部辦公廳

2018年5月8日

三、拓展閱讀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如今劃轉至銀保監會監管的融資租賃,之前是誰在監管?

融資租賃一詞來源於英文“Financial Lease”,在英文中含有財政、金融的之意,因此也被翻譯為金融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達成租賃意向的基礎上,由承租人按自己的意願對租賃物及其供應商進行選擇,由出資人提供資金向承租人選定的供應商購買承租人所選定的租賃物,再將該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並承擔租賃物風險的一種以融資方式融通資金的交易模式。

金融圈又一重大變革!融租、商保、典當統一被銀保監會收編

目前,我國對融資租賃採用機構監管的模式,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類型不同而分別實施監管。我國融資租賃業分為兩類三種機構,一類是融資租賃公司,包括由商務部審批監管的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和由商務部和國家稅務局聯合審批監管的內資試點的融資租賃公司;另一類則是由銀監會審批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

那麼這兩類在中國有何不同?

金融圈又一重大變革!融租、商保、典當統一被銀保監會收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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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中,面對記者關於“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兩類機構有哪些主要區別?”問題作出以下回答:

一是機構性質不同。融資租賃公司是一般工商企業,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打個簡單比方,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的區別,類似於小額貸款公司和商業銀行的區別。

二是商事屬性不同。融資租賃公司註冊資本是認繳制,金融租賃公司註冊資本是實繳制,先證後照。

三是業務性質不同。融資租賃公司資金來源除了資本金以外主要是銀行借款,其與商業銀行是一般企業和商業銀行的關係。金融租賃公司資金來源除資本金外,還能吸收股東存款、同業拆借、同業借款、發行金融債券等,融資成本低,資金吸納能力強,其與商業銀行屬於金融同業的關係。

四是監管主體不同。融資租賃公司由地方政府監管,金融租賃公司是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銀監法實施監管。

那監管主體是如何形成的?

2004年,10月22日,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公佈《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原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有關租賃行業的管理職能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管理職能劃歸商務部,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市場準入及行業監管工作繼續按照商務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確立了商務部對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地位。

2004 年我國融資租賃業對外商獨資開放的同時,對內商獨資開放,以體現公平。10 月 22 日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公佈《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為了更好地發揮租賃業在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賃業快速健康發展”,“商務部將對內資租賃企業開展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租賃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推薦 1-2 家從事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通信、醫療、環保、科研等設備,工程機械及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輪船、汽車等)租賃業務的企業參與試點工作。被推薦的企業經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後,納入融資租賃試點範圍。”“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採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試點企業經營情況。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上述規定的企業,商務部將取消其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資格”。至此,商務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對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聯合審批的制度被確立起來。

2000 年 6 月 30 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審批。這是首次在部門規章中明確提出“金融租賃公司”的概念,並對其進行定義。同時,限定了其他公司名稱中不得有“金融租賃”字樣。此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主管機關、機構設立及變更、業務經營、監督管理和整頓、接管及終止等內容作明瞭確規定。但該法未對出資人資格進行規定。

2007 年 1 月 23 日,銀監會修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完善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條件、經營範圍、風險監管等,並追加出資人資格條件,允許合格金融機構參股或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至此,現行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職責及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制度被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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