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無罪辯護詞

搶劫罪無罪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李某某之父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一審辯護人。辯護人接受委託後,依法兩次會見了被告人,庭前認真調閱了本案案卷材料。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辯護人對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有了更加深入的認識,結合檢察院的起訴與剛才的法庭調查,發表辯護意見如下:根據法律規定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首先,檢察院指控李某某犯搶劫罪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本案認定被告人犯搶劫罪只有三輪車主杜某某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支持,辯護人通過查閱卷宗材料以及今天控方所出示的證據,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一、從公訴方提供的證據上來看,本案指控被告人構成搶劫罪即搶被害人手機的唯一證據是就是三輪車主的陳述。就是這份陳述也是自相矛盾不具有客觀真實性的,偵查卷第29-30頁被害人說:“...我在新城中山路路東的華興賓館門口拉上了兩個男子(也就是後來在胡村鎮胡樓搶我車的那倆男子)。”在這時,被害人說的是有倆男子搶他的三輪車。而接著又陳述“...那高個子男子說把手機拿過來,你下車...”在這時被害人說是搶他的手機,後來被害人又說他喊:“救命,趕緊來人,有搶車的...”,在這裡被害人又說是搶他的車;卷30頁被害人又說:“...然後我就趕緊開著我的電瓶車趕緊朝南跑,他們倆就在後面追著我的電瓶車用磚頭砸,...前面的車玻璃被砸爛後掉在了我身上...”。我們都知道電瓶車前面的擋風玻璃和小汽車完全不一樣,電瓶車前面的擋風玻璃是豎著安放的,嫌疑人在後面追著砸,怎麼能把電瓶車前面的玻璃砸爛?卷31頁被害人又說:“...我沒有給他們,他們倆就追著用磚頭砸我,我身上頭上被砸了好多磚頭,當時我也記不清砸了多少磚頭,只知道他們倆不停的用磚頭砸我...”。事發之時是晚上九點多,能見度極低,且現場又不是建築工地,兩被告又是醉酒狀態,那麼兩個被告哪裡找來的那麼多磚頭,又邊跑邊砸的呢?由此看被害人的陳述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二、本案的幾位證人證言均是傳來證據,證人均不在事發現場,且各證人之間在案件關鍵部分的證言不一致,也與被害人本人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不一致。儘管這幾位證人各有各的說法,但均沒有聽到被告向被害人索要手機,這些證人也只能證明被害人喊過“有人搶我的錢和車”及“救命呀,殺人了”這樣的話,但不能證明被害人喊這些話的真實性,更不能證明了被告曾向被害人索要過手機。偵查卷36頁證人王某的證言中說:“...黃某某問了句是誰?外面有個男的就慌的喊:快救救我,有人搶我的錢和三輪車,我快叫人家打死了...”而卷41頁黃某某的證言卻說“...我突然聽見玻璃被砸的聲音,然後大門外就有人喊‘救命呀’....我就問這個男子是怎麼回事,他說:‘我被人搶了,有倆人搶我的錢和電瓶車,他們還打我...’”。卷47頁楊某某的證言中說“...這個電瓶車司機說:‘我被人搶了,有倆人搶我的錢和電瓶車,他們還打我...’”。卷51頁黃某的證言說:“...我突然聽見在大門外玻璃被砸的聲音,然後大門外就有人喊:‘救命呀,殺人了’...”。以上幾位證人均不在現場,他們各自陳述的聽到的被害人的喊話及他們與被害人的對話,均不一致。儘管這幾份證據互相矛盾,但均未提及被告人搶手機一事,而被害人卻在派出所的報案過程中,一改先前的說法,又說被告人問他要手機,可見其陳述有明顯的虛假性,不排除因被告人和被害人因故發生毆打,而被害人故意做虛假陳述的可能性。三、卷第9頁被告人的供述中說:“...我當時蹲在那解大手那來,我聽見張某某在外面罵...我就拿旁邊的磚頭往三輪車上扔,三輪車被我砸爛兩塊玻璃...這時那個開三輪的男的用手擋著臉,手裡拿著東西往我們這個方向來...”。從這裡可以看出,如果當時是搶劫的話,被告是兩個人,而受害人只有一個人,並且當時被害人並沒有失去財物,按照常理,被害人應該選擇逃跑,而不會去向二被告處來。縱觀本案,公訴方指控被告人犯搶劫罪的唯一證據就是被害人的陳述。由於被害人所處的地位和身份的特殊性,在向司法機關進行陳述時,由於對犯罪嫌疑人的憎恨,往往添枝加葉,誇大其辭,避輕就重,還有些故意捏造事實,謊報案情。所以被害人陳述的證據效力是有限的,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被害人說被告人問他要手機就認定被告人犯搶劫罪,那麼被害人在對幾位證人的陳述中都是說搶他的三輪車和錢,那麼怎麼不認定被告人搶劫三輪車和錢?證人黃某還說聽見被害人喊“救命呀,殺人了”,那麼怎麼沒有認定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指控一個人構成犯罪,不僅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而且要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而本案中定罪的證據僅有被害人的陳述,幾位證人的證言也是聽被害人所述,且相互矛盾,整個案件中的證據就就是一個被害人的陳述。因而不能排除本案第一被告人與被害人因停車地點或者車價等原因發生爭執,


搶劫罪無罪辯護詞​繼而引起互毆,因被告人助戰而使被害人吃虧,所以被害人故意虛假陳述說遭到搶劫的合理懷疑。綜上,辯護人認為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應當對被告人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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