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時政」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新疆时政」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新疆时政」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黨委、政府,各地、州、市黨委、政府(行署),自治區黨委各部、委,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自治區大中型企業,中央駐疆單位,生產建設兵團:

《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16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17〕68號,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精神,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推進我區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疆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加快推進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保障區域生態環境安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建設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新疆。

(二)工作目標。通過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逐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鑑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建立完善環境保護治理體系。

2018年,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行工作,開展案例實踐,積累有益經驗,探索建立完善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到2020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三)基本原則

——依法推進,鼓勵創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立足自治區實際,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對法律未作規定的具體問題,根據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促進完善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建設。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於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主動磋商,司法保障。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信息共享,公眾監督。

實施信息公開,推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共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並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

二、適用範圍

本實施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溼地、冰川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自治區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三、工作內容

(一)明確賠償範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汙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含監測分析)、鑑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後評估等合理費用。鼓勵各地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

(二)確定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三)明確賠償權利人。根據國務院授權,自治區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內跨地州市以及在全國和自治區範圍內影響較大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國土資源、環保、住建、水利、交通運輸、農業、林業、畜牧、安監等部門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根據實際情況,指定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指定的部門均有權提起訴訟,被指定的部門應以指定其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名義提起訴訟。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按照國家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協商有關省級人民政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四)開展損害調查。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對投訴舉報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可能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事件進行初步判斷,確屬本方案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情形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調查、鑑定評估規範,啟動調查、鑑定評估程序,形成調查報告,並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及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自治區探索制定生態環境損害事件調查辦法,明確各類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分級分類管理及調查程序。

(五)開展賠償磋商。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與程度、修復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賠償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第三方監督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自治區探索制定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制度,明確磋商主體、啟動磋商條件、磋商程序、磋商內容及磋商形式等。

(六)完善賠償訴訟規則。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託現有資源,由環境資源審判庭或指定專門法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的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等制度;根據試行情況,提出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司法解釋建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要暢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鼓勵法定的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七)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自治區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績效評估機制,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對磋商或訴訟後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自治區制定生態環境損害索賠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的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自治區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機制,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訴訟裁判文書及其執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生態環境修復效果等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八)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應當委託國家相關部門向社會推薦的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機構或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承擔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工作。鑑定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技術規範。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鑑定評估機構獨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並做好與司法程序的銜接。為磋商提供鑑定意見的鑑定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為訴訟提供鑑定意見的鑑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司法行政機關等的相關規定規範。

推進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專業力量建設,推動組建符合條件的評估隊伍,支持自治區具有一定基礎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相關單位建立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機構,儘快形成評估能力。

(九)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經磋商或訴訟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託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託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的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復效果後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繳納的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上繳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

按規定應繳入同級國庫的賠償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定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確保替代修復有資金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參照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機構。

各地州市黨委、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及時制定本地區工作計劃,明確責任分工、目標任務、完成時限,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2018年,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行工作並開展案例實踐。自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將上年度本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送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彙總後報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3月底前自治區人民政府將上年度工作情況報環境保護部。

(二)加強業務指導。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後評估等業務工作。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建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畜牧廳、交通運輸廳、安監局負責指導職責範圍內生態環境要素破壞的種類、程度、數據的提供和認定工作,指導、配合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和生態環境修復方案審定及修復效果評估工作。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及執行工作。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負責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自治區發改委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涉及相關行政事業型收費政策及標準的管理。

自治區經信委負責指導和督促工業企業(含工業園區)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工作的主體責任。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負責指導環境健康損害問題的調查研究,加強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與風險評估。

自治區公安廳負責指導涉嫌環境汙染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環境違法應當處以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的偵查、取證工作,並建立與具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職責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

自治區司法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管理工作,規範管理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工作。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制度建設及相關管理工作。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的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工程示範,監督保障相關科研經費用於環境損害賠償研究。

自治區審計廳負責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執行情況納入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審計監督。

自治區質監局負責地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相關標準的統一立項、編號、審批和發佈工作。

自治區統計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的數據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工作,並依據統計法律法規,及時提供數據,支持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評估。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涉及的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

自治區信訪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訪案件的相關工作。

其他各部門和單位要根據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需要,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

(三)加強考核監督。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按月通報進度、按季督查、半年小結、全年考評”要求,細化、分解部門工作目標任務,形成嚴考核、硬約束的工作機制。

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納入自治區人民政府重點督查事項和自治區環保督察事項,自治區人民政府督查室要根據工作進展及時對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進行督查,通報工作情況。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開展不力、問題突出,相關工作進展緩慢的,要進行約談。

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執行情況納入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內容,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幹部未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依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自治區實施〈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四)加大經費和政策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及各地州市要對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與修復等相關項目在政策指導和資金支持方面優先考慮、予以傾斜。

(五)鼓勵公眾參與。廣泛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樹立環境資源有價、汙染者付費、損害者賠償的環保理念,提高公眾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涉及駐疆部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應建立軍地協調機制,由各兵種駐疆領導機構牽頭,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妥善處理軍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

生產建設兵團可參照本實施方案制定相關方案,並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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