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了80萬住房補貼,員工提前離職是否需返還?

公司给了80万住房补贴,员工提前离职是否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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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公司给了80万住房补贴,员工提前离职是否需返还?

以高福利待遇為對價約定工作期限,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前離職的,應按照公平原則予以返還

案號:(2014)二中民終字第10487號

【案情簡介】

徐某於2002年入職某基金公司。

2007年7月,某基金公司與徐某訂立《住房補貼協議》,約定某基金公司根據徐某住房補貼標準一次性全額支付給徐某,徐某在獲得住房補貼前,應向公司出具一份全額借款單,有關徐某需要履行還款義務的情形以及還款期限以借款單為準 ,徐某在使用住房補貼期間主動提出離職的,協議即行終止,徐某在離職日前應全額返還獲得的住房補貼。

2010年11月,徐某因個人原因從某基金公司辭職。

2011年1月20日,徐某向某基金公司出具《還款承諾書》。

勞動仲裁委和一審法院均支持了某基金公司要求徐某退還住房補貼80萬元的請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裁判要旨】

本案是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超常規勞動待遇之外的待遇,以此為對價與勞動者約定工作期限而引發的勞動爭議。

對此,應結合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和相關協議的內容來判斷約定工作期限協議的效力。

徐某在職期間的工資待遇一直保持較高水平並逐年大幅增加,雙方亦認可住房補貼系某基金公司給員工超出工資、獎金範圍之外的高福利待遇。在訂立協議時,徐某明確知曉相關權利義務,對提前離職的後果有預期,其在服務期內決定提前離職,需承擔的責任是返還既得利益,而非另行支付違約金,應屬合法有效。

勞動者在約定的工作期限內提前離職,用人單位請求勞動者按照協議約定返還額外利益,符合公平原則,應予支持。

法官釋法:對“公平原則”的正確適用

與一般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同,勞動法律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表現為形式上的平等性和實質上的從屬性,因此勞動合同的履行更加註重以實質公平為價值導向。

隨著就業市場流動性增強以及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在某些行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強勢”、“弱勢”地位已不絕對。

用人單位為保護自身權益、限制部分優秀勞動者隨意離職,在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資報酬、獎金、社會保險等常規勞動待遇的情況下,另與勞動者進行平等磋商,通過為勞動者提供額外福利待遇,以換取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穩定地為用人單位工作,並不違背勞動法的公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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