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上市必須先準備好接受監督

銀行上市必須先準備好接受監督

鄂爾多斯農商銀行《2018年校園招聘簡章》,對大學生的要求之一是,容貌端正,身體健康。僅通過此一條,足可以看出這絕對是一家積極追求向上的銀行。

然而,又據鄂爾多斯農商銀行部分股東反映,《 2017年度報告》的第十節,即最後一節,很敷衍了事。該節共三句話:一、報告期內,未發生重大案件、重大差錯情況;二、報告期內,無重大合同及履行事項;三、報告期內,無其他有必要讓公眾瞭解的重要信息。另,《報告》關於2018年業務發展指導方針還稱,以發展、風控、引戰、上市為主線。

“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銀行辦得好,也想上市,當然是往高處走。但,夠不夠上市的標準,也正如一個人“三歲看大,七歲看老”。通過上市前的年度報告,就得看出符合不符合一個合格上市公司的標準。否則,業績浮誇,報告作假,既糊弄股東又糊弄社會,必將傷害股市,也不利金融穩定安全。

所以,鄂爾多斯農商銀行也想上市,若《2017年度報告》做得真好,當然無可厚非。可是,該報告第十節的這三句話,有意掩蓋問題,甚至故意拿股東當傻子,以為不說有重大案件、重大錯誤情況,就股東們真地以為沒有重大案件、重大錯誤發生,可就說不過去了。

已經天下皆知,鄂爾多斯農商銀行最近發生的一起重大案件、重大錯誤就是,與蘇州銀行的一筆票據承兌糾紛。據澎湃新聞網4月17日報道,因不滿法院強制拍賣、變賣其7.3億元國開債券賠償蘇州銀行損失,鄂爾多斯農商銀行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要求中止執行。蘇州中院於1月18日受理了申請,並在2月9日予以駁回。此案最早要追溯到2015年7月2日,鄂爾多斯農商銀行向蘇州銀行轉貼現一批金額為6億元的商業承兌匯票,而鄂爾多斯農商銀行的匯票則是從新疆阿克蘇庫車國民村鎮銀行手中買來的,雙方簽訂了《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當日,蘇州銀行就以同樣的手法將這批票據轉讓出去。經過多次轉讓,票據轉到了民生銀行三亞分行手裡。最終,該批票據中有5億元到期後無法兌付,由此造成了包括民生銀行、蘇州銀行、鄂爾多斯農商銀行等多家銀行在內的連環訴訟。中國裁判文書網3月16日披露的執行裁定書顯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後,鄂爾多斯農商銀行未履行判決確認的義務,經蘇州銀行申請執行,蘇州中院裁定拍賣、變賣鄂爾多斯農商銀行持有的三支總面值7.3億元的國開債券。

銀行上市必須先準備好接受監督

時間比時間,這起票據承兌案源於2015年,但官司拖拖拉拉,直到法院要強制拍賣、變賣7.3億元國開債券賠償蘇州銀行損失了,才於2018年向蘇州中院申請中止執行,卻又被法院駁回,這還算不上重大案件、重大過錯?幾年來,官司不斷,一筆又一筆貸款糾紛、票據糾紛,均沒有在年度報告中體現,可見掩蓋問題和責任,糊弄股東的願望,多麼強烈。

至於第三句,報告期內,無其他有必要讓公眾瞭解的重要信息。這樣的心態,也顯然不符合未上市公司的素質,更不符合上市公司的素質。因為,及時、準確、充分、全面地進行信息披露,乃國家對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而之所以要求上市公司必須進行信息披露,為的就是避免公眾因信息不對稱上當受騙。退一步,就算先不上市,這也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必須接受社會監督的要求啊?《公司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一個股份制銀行,若脫離了股東的監督,還躲避社會的監督,能不出腐敗?據業內人士透露,現在有些金融高管人員表面上工資很低,甚至故意不要獎金,但放貸收回扣10%左右這一潛規則,至今沒有改變。換句話說,放出1000萬元貸款,就有100萬元的回扣。放貸越多,回扣也就越多,誰還在乎表面上的收入?

多一家銀行上市,固然是好事,既有利於銀行的發展又有利於股市的繁榮。但,不願接受社會監督,甚至倒打一耙,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把社會監督當成不懷好意,就得有關部門必須加強審查,嚴格把關了,直至真正符合上市公司標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