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曝光台—快來看看這份名單中有沒有你的老鐵~

青原交警持續對查獲的酒後駕車的人員予以曝光。

同時歡迎廣大市民朋友對於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撥打122電話予以舉報。

酒駕曝光臺—快來看看這份名單中有沒有你的老鐵~

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鍾志敏,贛州市龍南縣人,於2018年5月24日酒後駕駛贛B7838N號小型汽車至青原坪田路口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周兵生,吉水縣文峰鎮人,於2018年5月26日酒後駕駛贛D15Q38號小型汽車至青原坪田路口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龍武,湖南省瀏陽市人,於2018年5月29日酒後駕駛贛D65S96號小型汽車至大橋東路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王官田,吉安縣固江鎮人,於2018年6月2日酒後駕駛贛D8W186號小型汽車至青原區坪田路口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劉小明,吉水縣文峰鎮人,於2018年6月2日酒後駕駛贛D18131號小型汽車至青原區坪田路口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匡萃報,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5月31日酒後駕駛無牌三輪電動車至青原區青東公路值夏圩鎮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彭培淵,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5月26日酒後駕駛無牌普通摩托車至井岡山大橋東交匯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曾新生,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5月29日酒後駕駛贛DT7731號二輪摩托車至大橋東路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李亨棟,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5月31日酒後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至青原區青東公路值夏圩鎮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謝衍祥,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6月1日酒後駕駛贛DNB038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至文祥大道吉安大橋卡口和氣路口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彭五仔,吉水縣雙村鎮人,於2018年6月1日酒後駕駛贛DT2245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至文祥大道吉安大橋卡口和氣路口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段勇剛,吉安縣人,於2018年6月1日酒後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至文祥大道吉安大橋卡口和氣路口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王琦,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5月29日酒後駕駛無牌燃油助力車至大橋東路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24分、罰款1700元。

劉足桂

,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5月24日酒後駕駛無牌二輪電動車至青原坪田路口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曾思校,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5月31日酒後駕駛無牌二輪電動車至青原區青東公路值夏圩鎮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彭秋髮,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6月3日酒後駕駛吉安臨時7B170號二輪電動車至青原區青東公路值夏圩鎮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曾忠根,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6月3日酒後駕駛無牌二輪電動車至青原區青東公路值夏圩鎮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普法:酒駕、醉駕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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