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排版格式指引大全

對於一份法律文件而言,如何從茫茫案卷中脫穎而出,過硬的功底、嚴謹的論證、精妙的表達,這些都是“第二眼印象”。第一印象是什麼?是文件的基本排本格式。一份整潔、美觀的文件,能夠讓讀者、受眾對閱讀文件產生興趣,才能讓他們發現第二印象中的更多的價值。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學一學法律達人們是如何將法律文書的排版做到極致的。

法律文书排版格式指引大全

法律文件排版格式指引

作者 ┃ 鄭瑋(個人公號ID:lawyerzhengwei)

來源 ┃ 微信公眾號Trialday(ID:Trial_day)

1 適用範圍

1.1為規範團隊文件排版格式、統一對外文件風格,展示團隊專業形象,避免執業風險,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規定排版格式,適用於所有向法院、仲裁庭等提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起訴狀、上訴狀、申請書、答辯狀、代理意見等。

1.3向客戶提交的工作文件及團隊內部文件等其他工作文件,格式參照本指引規範適用。

1.4其他法律文件如有特殊格式需要或要求,可參照本指引規範,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2 字體字號、段落佈局

2.1法律文件中文采用宋體,特殊需要亦可使用楷體,但不得混用;英文或數字採用Times New Roman或其他正式格式,禁用花體。

2.2正文部分採用小四號字,行距固定值22磅;或四號字,行距固定值24磅。

2.3正文首行縮進2字符,無其他前後縮進;段前段後間距均為0.5行。

3 頁眉頁腳

3.1頁眉左側列明我方當事人法律地位、當事人全稱。

3.2頁眉右側列明本案件目前階段案號(如有)。

3.3頁腳標註頁碼,底部居中。頁碼建議採取“1/N”格式。

3.4頁眉頁腳均採用五號字。

4 文件標題

4.1文件標題一般採用三號字,宋體或黑體,加粗。

4.2文件標題居中,無縮進。

5 當事人身份信息

5.1當事人身份信息一般以現有最後一份裁判文書記載內容為準。如當事人為企業時,應在全國企業信息登記網上進行查詢核實,如查詢結果與裁判文書記載不一致,則應要求客戶提供最新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以備存檔。如當事人為個人時,應要求當客戶提供身份證件複印件,以備存檔。

5.2當事人身份信息部分,格式無縮進。

6 文件抬頭

6.1文件抬頭一般在文件對象稱謂前加“尊敬的”。

6.2文件抬頭加粗,後加冒號,格式無縮進。

7 文件目錄

7.1如文件超過5頁,建議在文件第一頁列明文件簡要目錄。

7.2簡要目錄內容建議僅限一級標題,根據需要調整表述,以便目錄本身可作為該文件內容簡要版。

8 正文標題及內容

8.1正文標題一般不超過三級。

8.2標題不採用自動編號。一級標題編號採用中文數字加頓號,如“一、”、“二、”等依次編號;二級標題編號採用阿拉伯數字加中文頓號,如“1、”、“2、”等依次編號;三級標題編號採用括號加阿拉伯數字,如“(1)”、“(2)”等依次編號。

8.3一級標題全文加粗,除特殊情況外,二級標題以下均不加粗。各級標題最後加句號等標點。

8.4一、二級內容之間空一行,三級內容間一般不空行。

8.5正文內容中需強調處,採用加粗或加粗加下劃線,一般勿使用斜體。

9 引文

9.1為便於閱讀,引文一般採用腳註,不使用尾註。

9.2引文為書籍或專著的,內容為:書名或文章名、作者、出版者、出版年及版次、頁碼。引文為法律條文的,內容為:法規全名、條文內容。引文為案例的,內容為:裁判機構、案號、裁判引用原文或相關內容。

9.3引文采用小四號字體,注意將腳註中序號的默認“上標”格式取消。

10 落款及日期

10.1落款內容為一項或一行時,則該名稱與日期採用右對齊。

10.2落款內容為二項或以上時,則以最長項右對齊,較短項及日期與其左端對齊。

10.3日期採用中文小寫文字,如“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注意“〇”不要寫作“零”。

11 其他

本指引僅供團隊內部使用。團隊成員使用本指引期間,如有任何問題、建議,應及時溝通,根據需要調整本指引內容,確保團隊內部文件溝通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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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命名規則指引

作者 ┃ 鄒義律師

來源 ┃ 微信公眾號Trialday(ID:Trial_day)

1 文件命名規則

工作文件的文件名,一般採用以下方式命名:

文件名稱-案件名稱或項目名稱-起草或修改日期及版本序號-本版本作者

例如:

代理意見-某銀行vs某實業公司、某建設公司等-20131120V2-李四

法律分析意見-甲基金設立事項-20131128V3-張三

2 文件命名規則詳解

2.1 文件名稱

2.1.1文件名稱依各文件內容確定。如文件名稱過長(如超過6個字),可採取統一的文件名稱簡稱。

2.1.2如在文件修改過程中,文件名稱發生變化,應及時修改保存時的文件名稱,此前版本文件名稱建議一併調整。

2.2 案件名稱或項目名稱

2.2.1案件名稱或項目名稱一般以主要當事人名稱方法命名,客戶名稱在前,對方當事人名稱在後,中間間隔英文小寫字母“vs”。

2.2.2案件名稱或項目名稱中當事人數量一般不超過4個,且一方當事人一般不超過2個,一方各當事人之間以頓號間隔,如一方有未列當事人,應在該方最後一位當事人後加“等”。

2.2.3如項目名稱中只涉及一方當事人,則應以當事人名稱及項目內容作為項目名稱。

2.2.4當事人名稱建議採取案件裁判文書使用簡稱或項目中其他通用簡稱,並保持各文件間一致。

2.2.5在同一案件或項目進行過程中,案件名稱或項目名稱一般應保持一致,如加入其它重要當事人或項目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可根據需要調整名稱。

2.3 起草或修改日期

2.3.1起草或修改日期為該版本完成日期,以八位年月日數字命名。

2.3.2如起草或修改文件未能當日完成,建議在當日最後一次修改時保存該版本,此後其他日期再次修改時就改日另存版本。

2.4 版本序號

2.4.1版本序號是單份文件統一的序號,為保持同一文件版本號的連續性,即使文件修改中文件名稱或案件名稱、項目名稱發生變化,版本號應連續編寫。

2.4.2文件當日第一版無需添加版本號。

2.4.3如當日對文件進行修改時,該次修改作者在日期後添加序號,從V2開始,版本號與日期間無需添加間隔符號。

2.4.4如其他日期對文件進行修改時,該次修改作者填寫修改日期,並在日期之後接續此前版本號繼續編號,無需重新編號。

2.4.5同一版本文件如需分別保存“修訂版”與“清潔版”,應在版本號後標註。

2.5 版本作者

2.5.1版本作者以該該版本起草者或修改者中文全名命名,一般不採用拼音或其他簡寫形式。

2.5.2如文件需對外以本所名義顯示作者,則應以本所簡稱作為作者名,或在作者個人名前添加本所簡稱。

2.6 連接符

上述各項內容間(除日期與版本號)均以英文短劃線“-”間隔。

2.7 定稿文件

文件定稿後,在定稿日期後添加中文“定稿”,無需添加版本號,一般不添加定稿作者。

3 文件命名操作

3.1 文件新建

3.1.1為避免文件屬性錯誤,所有文件首次編輯均必須在“新建文檔”內編寫,不得在原有其他文件中修改後另存,新建文檔快捷鍵為Ctrl+N。

3.1.2如需使用原文件中內容,建議從原文件中複製後,粘貼至新建文檔內。如需選擇原文件全文,快捷鍵組合為Ctrl+A。

3.2 文件保存

3.2.1文件編輯過程中,應開啟軟件自動保存選項,並注意隨時保存,保存的快捷鍵組合為Ctrl+S。

3.2.2修改文件後,應當另存文件,另存文件的快捷鍵為F12,另存同時應及時修改文件名稱。

3.2.3在接收外來文件時,應根據統一命名規則修改文件名稱,另存至相應文件夾。

3.3 文件整理

3.3.1應隨時檢查文件夾內文件命名,如發現文件名稱不符合統一命名規則,應及時修改,修改文件名快捷鍵為F2。

3.3.2在同一案件文件夾中,應設置“過程文件”文件夾,亦可根據需要,在不同子文件夾中單獨設置“過程文件”文件夾。

3.3.3同一文件定稿後,應將該文件此前版本統一移動至“過程文件”文件夾,以保證文件整齊。

3.4 文件傳遞和發送

3.4.1團隊內部發送文件時,一般直接以文件名稱命名郵件主題。

3.4.2對外發送文件時,以文件名稱為基礎,根據需要調整郵件主題,一般可刪去版本作者及版本號。

4 其他

4.1本指引中快捷鍵均以Windows系統及Word軟件為例,如有其他操作系統或軟件快捷鍵不符,僅供參考。

4.2本指引僅供團隊內部使用。團隊成員使用本指引期間,如有任何問題、建議,應及時溝通,根據需要調整本指引內容,確保團隊內部文件溝通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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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在證據及事實梳理中的應用指引

作者 ┃ 張健 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來源 ┃ 微信公眾號法悟(ID:fawu100)

1.總則

1.1Excel是微軟辦公套裝軟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可以進行各種數據的處理、統計分析和輔助決策操作。Excel可以應用於民事訴訟,且可極大地提高對證據和事實的梳理效率。

1.2本指引主要適用於案情複雜、證據眾多的案件。

2.證據梳理

2.1對證據的梳理原則上不得改變委託人提交證據的順序,以免影響委託人對證據材料管理和使用;同時,可以使委託人的證據材料能夠更有效的服務於案件需要。

2.2用鉛筆對委託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按順序進行逐份逐頁編號,該編號稱為“整理碼”。在對證據進行篩選和提取後,利用“整理碼”將證據材料的順序恢復到委託人提交時的狀態。

2.3利用Excel設置一張表格,其主內容如下:

2.3.1第一列:序號;

2.3.2第二列:整理碼;

2.3.3第三列:證據形成時間(設置為“日期”格式);

2.3.4第四列:證據名稱(應與證據清單中的“證據名稱”相同);

2.3.5第五列:關鍵詞(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多個關鍵詞)。

2.4將證據資料中記載的信息錄入本指引第2.3條款中所指的表格。

2.5按如下方式對錄入證據信息進行處理:

2.5.1依據選定的關鍵詞對證據進行排序;

2.5.2在第2.5.1條款項操作的基礎上,再依據時間先後順序對“證據形成時間”進行排序;

2.5.3通過第2.5.1條款和第2.5.2條款的兩項操作,可以實現對多關注事實的全部證據均按照時間先後順序進行了排列。

2.6按照第2.5.3條款中確認的證據排序,利用“整理碼”對委託人提交的證據進行重新排序。

2.7對依據第2.5.3條款排序後的證據進行復核和調整,並使證據的實際排序與第2.5.3條款中的順序完全相同。

2.8對確定排序的證據進行復制和固定。

2.9證據固定後,將證據材料按“整理碼”的先後順序恢復到委託人提交時的狀態,並將證據交回委託人保管,並告知委託人在案件終結前儘量保持“整理碼”清晰可辨。

2.10依據案件需要,對證據進行篩選並將選定的證據歸入證據清單,並按照《民事訴訟案件證據清單製作指引》製作證據清單。

3.事實梳理

3.1利用Excel製作二維時間線,對案件事實進行整理和排序,然後發現並挖掘案件事實。

3.2按如下方式在Excel中設置二維時間線:

3.2.1將表格中的一列設置為“日期”格式;

3.2.1將“日期”列的左手設置為“約定模式”,即對應的日期約定應當發生的法律事件。

3.2.2將“日期”列的右手設置為“履行模式”,即實際履行的情況。“履行模式”就應當由下列組成:

(1)第一列:“參與主體”,即參與該法律事件的主體;

(2)第二列:“發生的事件”,對應的時間已經發生的法律事件;

(3)第三列:“價款及支付”,對應的時間發生的價款支付;

(4)第四條:“標的物的變動”,對應的時間發生的標的物的物權變動情況;

(5)第五條:“其他相關內容”,依據案件需要設置的其他內容。

3.3將下列法律文書中記載的事實錄入上述表格:

(1)民事起訴狀;

(2)答辯狀;

(3)證據;

(4)裁判文書。

3.4對判決書中未認定的事實應當在表格中進行備註。

3.5按“日期”的先後順序對上述表格進行排序,使錄入的所有內容均按日期的先後順序排列。

3.6對錄入的案件事件進行甄別和篩選,確定需要披露的內容,然後製作時間線,以便於受眾閱讀。

4.其他

4.1利用Excel整理的證據和事實與最終提交法庭的並不完全相同,提交法庭的證據和陳述的事實以滿足案件需要為條件。

4.2團隊各成員在使用本指引期間,應當注意收集各方反饋信息及執行效果,並不斷總結經驗,以便於對本指引不斷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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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校對指引

1.1為了保持團隊出具文書內容的嚴謹性,避免因文字錯誤而給客戶造成損失,進而影響團隊形象,特制訂本指引。

1.2團隊對外出具或展示的一切文件資料,均需要依本指引進行校對。未按本指引校對的文書嚴禁對外出具或展示。

1.3文書校對工作應當由團隊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指定的專門人員進行。一份文書原則上須經過不少於2人次以上的校對才能對外出具或展示。

1.4文書通過校對後,應達到如下效果:

(1)文書格式符合相關文件指引的規定;

(2)文書中的簡稱及概念保持統一;

(3)不存在表達錯誤;

(4)文書中無錯別字;

(5)標點符號使用準確;

(6)行文流暢,條理清晰;

(7)沒有洩漏客戶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8)不存在違法情形。

2.校對人員

2.1文書的起草者是此文件的當然校對人,應當對文書的質量承擔責任。

2.2任何一份文書公佈前,原則上應當指定專門的校對人進行校對。該專門校對人對文書的校對質量承擔責任。

2.3重要的法律文件可以指定多名校對人員進行校對。

2.4指定的校對人員應當嚴謹認真,發生過校對事故的人原則上不得再從事校對工作。

3.校對程序

3.1文件起草完,起草人應當自行校對一遍。沒有自行校對的文件,不得提交其他人校對,更不得對外發布。

3.2起草人自行校對後,應當按《訴訟文件管理指引》對文件進行命名,並將電子文檔發送給項目負責人。

3.3項目負責人收到起草人發送的文件後,應當進行審查,然後及時指定校對人,並將文件發送給校對人。如果項目負責人對起草人的文件進行了修改,必須按《訴訟文件管理指引》重新設置文件名稱。

3.4校對人收到文件後,應當在要求的時間內完成校對工作。校對工作完成後,應當按《訴訟文件管理指引》重新設備文件名,然後將電子文檔發送給項目負責人。

3.5項目負責人收到校對人發回的文件後,應當及時轉發給起草人,由起草人進行修改和複核。

3.6起草人收到經校對的文件後,應當進行復核,確定是否接受校對人的校對意見,經修改複核無誤後,形成最終稿。

3.7最終稿形成後,起草人將其提交項目負責人,經項目負責人確認後方可對外發出。

3.8項目負責人如果發現文件存在錯誤,應當予以改正,並告知文件起草人。

4.校對方法

4.1首先通覽一遍文件全文,瞭解該文件擬實現的目標和屬性,然後構建文件的理想模型。對於目標不明確,或對目標存在疑問的文件,校對人應當要求起草人明示。

4.2對於涉及複雜案件或項目的文件,或複雜的文件,應當先依據文件所描述的內容結合相關資料畫出相應的結構圖和流程圖,並依據構建的理想模型,對該文件進行全面校對。

4.3文件的校對必須以促進文件所設定的目標實現為標準。

4.4校對人在校對時應當將文件內容與構建的理想模型進行對比,凡與理想模型不一致的內容均應當進行修改。

4.5在電子文檔上進行校對的,應當採用修訂模式,以使後手的文件使用者能夠看出修改的內容及修改人信息。需要特別說明或提示的修改內容,應當使用文檔的批註功能。

4.6對電子文檔進行校對後應當再通讀一遍,對修改的內容進行復核,確保準確無誤。對於重要文件,在電子文檔校對完成後應當打印成紙質版,然後校對紙質版本,並根據校對結果及時對電子文檔進行修改。

4.7對於下述文件的校對,應當打印成紙質文件,由兩個人以一人朗讀、一人校對的方式進行校對,然後在進行角色互換後再校對一次:

(1)訴狀、答辯狀、證據清單或舉證意見、質證意見、代理詞、庭後的案件事實核實文件及其他可能含有不利於客戶的自認內容的其他訴訟文件;

(2)客戶的重要合同;

(3)可能含有對客戶或事務所不利信息的信函;

(4)項目負責人認為需要按此標準校對的其他重要文件。

5.校對內容

5.1校對人應當將文件格式修改為團隊規定的格式(包括但不限於字體、字形、行間距、字間距、段距、頁腳、面眉等),以使對外出具的文件格式保持統一。

5.2統一文件中的簡稱或簡寫。

5.3統一文件中的稱呼或稱謂,以及概念。

5.4檢查文件中的標點使用是否正確。

5.5改正文件中出現的錯別字。

5.6將語言表達不通順、不準確或存在語病的內容予以調整,使其易讀易懂。

5.7檢查文件或條文的編輯是否存在錯誤。

5.8檢查是否已經設置目錄,及目錄中標示的頁碼是否與正文相對應。

5.9修正文件中相互矛盾的地方,並排除內容表達上出現的歧義。

5.10凡是與構建的理想模型不一致的內容,均應當予以改正,使文件整體具有鮮明的邏輯性和體系性。

5.11核實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條文件及其他引文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5.12添加和完善為實現文件目標而需要增加的內容,使文件更有利於目標的實現。

5.13需要對外展示的文件,應當將客戶、案件信息及可能洩漏客戶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可能涉及違法及對他人可能構成侵權的內容予以刪除,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洩露。

6.其他

6.1提交給對方當事人、裁決機構或可能給事務所或客戶利益造成危害的文件,未經校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對外發送或展示。對於客戶或團隊需要的緊急文件,如果來不及校對的,必須予以備註,並提示風險。

6.2校對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本指引從事校對工作,出現校對事故的應當根據團隊及事務所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6.3團隊各成員在使用本指引期間,應當注意收集各方反饋信息及執行效果,並總結經驗,以便於對本指引不斷進行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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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律師訴訟文書寫作指要

作者 ┃ 高杉峻 個人微信ID:legalgaoshan

來源 ┃ 微信公號高杉LEGAL(ID:gaoshanlegal)

本文所述關於民商事訴訟文書寫作的各個要點,均系通常意義上的參考性規範,具體辦案時,請根據個案需要作出調整,並優先遵從受理法院及承辦法官的要求。

一、格式

正文為小四(12號)、宋體、1.5倍行距(如承辦法官較為年長,應換用稍大號的字體);不使用斜體、下劃線、底紋和有色字體;全文(含標題)字體不超過兩種,字號不超過兩種;需要強調處用加粗表述,但不宜過多。

二、案號標識

案號一經法院確定,該案所有提交法院的文書均應在開頭或其他顯著處標明案號。代理詞等文書,有必要在頁眉中標明案號、己方當事人名稱、文書類型等信息。

三、簡稱、代稱與代詞

簡稱應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現全稱時用後附括號註明,並全文使用同一簡稱;二審文書所用簡稱應與一審裁判文書保持一致;正文中,多用當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簡稱(法人或其他組織),少用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代稱;少用代詞,少用“其”,特別注意“其”字絕不能用於句首。

四、標題

依次使用一、1、(1)三級標題,每一級標題以三至七個為佳。第一級標題應使用長句對下屬內容從事實、證據到法律做全面、準確的歸納,避免使用簡單下結論的短句。

五、行文

明確表達己方立場和觀點;避免絕對化的表述;避免宣洩情感,不從道德上貶低對方當事人,不惡意攻擊原審法院和法官;少用長句和複句;少用形容詞和副詞;不用“?”和“!”兩種標點符號。

訴狀一般不超過3頁,代理詞一般不超過10頁,除非案情有特殊需要。

六、證據指示

行文中涉及重要證據材料,應用括號註明該證據在證據冊中的編號及頁碼,以便法官查閱。

七、法條引用

文書中所有的法律主張都應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的支撐;引用法條名稱時在書名號內寫明全稱;引用法條序號時一般用漢字小寫。文書末尾的綜上部分應引述支持己方主張的所有法律條文的序號。

八、訴訟請求

1、訴請請求需要做到準確、全面、切割三點:

(1)準確。訴訟請求的表述應同時做到中文、事實和法律上的準確。要切實做到此點,需認真參考案件所涉法條的表述及同類案件判決主文中的表述。

(2)全面。訴訟請求應將當事人的生活訴求與經濟訴求全面、無遺漏地轉化為法律主張。

(3)切割。訴訟請求內容較多時,凡在法律上具有區分意義的請求,均應分項書寫,比如,本金和利息的請求,即應分項寫出;訴請的表述應儘量做到直接純粹,與事實主張和法律主張儘量切割。

2、上訴請求和再審請求,應全面覆蓋且不得超出原審判項和一審原告訴訟請求,針對原審各個判項進行具體表述時,按照維、撤、改、駁的順序。

九、邏輯結構

文書在邏輯結構上遵從MECE(Mutually Exclusive Collectively Exhaustive)的原則;邏輯架構上以兩層或三層為宜;寫作時應對案件爭議焦點有清晰預判。

十、再審文書的特殊問題

再審文書和一、二審文書的最大不同,在於必須分清再審請求、再審事由與再審理由。

十一、附件

代理詞等文書可將法條檢索清單、同類案件裁判文書摘要及全文打印版作為附件。此處的全文打印版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打印版為佳。

大的圖表應作為附件提交,不應置入正文。

十二、電子版

所有提交法院的文書都應附光盤(不可複寫)刻錄的電子版;不僅立案時應按要求提交電子版,到了審理階段後向承辦法官及書記員提交的文書(如代理詞)時亦應附上光盤。

十三、材料提交

文書、證據等提交應做到一次提交、儘快提交。比如向法庭提交書面代理意見之後又再次提交所謂代理意見的補充意見,即違反了一次提交的原則;儘快提交,即在合議庭及承辦法官指示的期間內,儘快提交相應材料。

提交法院的證據冊每冊不超過190頁,不使用帶有金屬材料的或打孔的裝訂,側面刷膠成冊最佳,且必須前置證據目錄。所有證據冊應額外提交一套不做任何裝訂的完整副本,以便法院複印、掃描或其他之用。訴狀、代理詞等關鍵材料,應在背面加蓋騎縫章。

向法院郵寄文書、證據及其他材料,最好使用EMS特快專遞,其他郵寄方式均欠妥當。填寫收件人時應注意要寄給書記員,不要寄給承辦法官,除非承辦法官有特別叮囑。另,所函上應寫清經辦律師的手機號、座機號和送達郵寄地址及郵編。

結語:民事訴訟乃法律的鬥爭之一種,誠如王澤鑑老師在《民法總則》的自序中所言:願民法所體現的自由、平等、人格尊嚴的價值理念得獲更大的實踐與發展。

法律文书排版格式指引大全

法院法律文書規範

官方版

1.0 總則

1.1 為了統一法律文書格式,提高法律文書質量,規範法律文書製作,維護法律文書嚴肅性、權威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格式標準》、《法院訴訟文書樣式》、《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民事簡易程序訴訟文書樣式》,制定本規範。

2.0 法律文書的製作

2.1 裁判文書正本的製作標準

2.1.1 文書字體

法院名稱,應當用2號宋體字;文書名稱,應當用1號大標宋體字;案號、正文、落款應當用3號仿宋GB-2312字體。

2.1.2 印製標準

2.1.2.1 文書用紙:應用國際標準A4 紙型(297毫米×210 毫米),70克書寫紙單面油印或70 克復印紙雙面印刷。

2.1.2.2 文書版式:裁判文書的各要素劃分為眉首、主體和落款三部分。

2.1.2.3 眉首:法院名稱,統一冠以所屬省市名稱,即為“××省××市××區人民法院”,位於版心內第二行(以三號字行計,下同)居中對齊;法院名稱下一行為文書名稱,居中對齊;文書名稱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設為自動段間距為案號,右對齊。

2.1.2.4 主體:案號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設為自動段間距為正文即主體,每行28字,每頁22行。

2.1.2.5 落款:應當集中於文書最後一頁之內;審判長、審判員(代理審判員、執行員,下同)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適當位置,右空4個漢字,審判長(員)各字之間空一個漢字,審判職務與姓名之間空兩個漢字,不用標點符號;成文時間在審判職務下方適當位置,右空4個漢字,用漢字全年、月、日,“零”寫為“○”;書記員在成文時間下隔一行,右空4個漢字。成文時間之上留有適當空間以加蓋院印,院印上不壓審判員,下不壓書記員,採用下套方式,即僅以下弧壓在成文時間上。成文時間與書記員之間必須留有一行,以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章,核對章蓋在日期下一行左方,不得事先打印,印戳應為藍色。上下審判職務和姓名均應對齊。

2.1.2.6 頁面設置:天頭大於地角,左空大於右空(雙面印製的雙頁面右空大於左空)。頁邊距上、下、左、右四邊設置一般為:WPS格式下33、32、27、24,WORD格式下為82.5px、80px、67.5px、60px;行間距一般為:WPS格式下為2.9,WORD格式下為固定值29。

2.1.2.7 當文書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時,應採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務使落款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采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但調整後的行間距不得超出下列範圍:WPS格式下在2.4-3.3之間,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4-33之間。

2.1.2.8 頁碼:用4號半角白體阿拉伯數碼標識,置於版心下邊緣之下一行,數碼左右各放一條4號一字線,一字線距版心下邊緣7mm,居右空1字符,雙面印製的雙頁碼居左空1字符。空白和空白頁以後的頁不標識頁碼。

2.1.3 文書裝訂:多頁的裁判文書應採用左側縱向粘貼裝訂,不得用訂書機裝訂,一律不蓋騎縫章。裁判文書正本不得有塗改。

2.2 裁判文書擬文稿及審理報告的製作

2.2.1 擬文稿的製作

2.2.1.1 眉頭部分。擬文稿名稱統一使用“××省××市××區人民法院擬文稿”字樣,宋體二號加粗字體居中排列。名稱以下用表格形式以楷體GB_2312三號字體標註“簽發人”、“核稿人”、“主辦部門”、“擬稿人”、“打印校對人”、“印製人”、“印製份數”、“文書名稱”、“文書字號(案號)”等內容。表格行高以適合簽名為宜。各相關人員必須手書籤名,同時註明年月日。

2.2.1.2 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統一使用仿宋GB_2312三號字體。文書尾部署名及日期右空4個漢字。院印落印在文書名稱上方。

2.2.1.3 頁面設置。頁邊距上、下、左、右四邊設置一般為:WPS格式下23、22、25、20,WORD格式下為57.49999999999999px、55.00000000000001px、62.5px、50px;行間距:WPS格式下在2.2-2.7之間,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2-27之間。

2.2.1.4 用紙。擬文稿一律用70克復印紙單面印刷,不得雙面印刷。

2.2.2 審理報告的製作

2.2.2.1 名稱部分。名稱應當標明當事人及案由,以本院名義向上級法院的審理報告,還應當在當事人及案由之上標明法院名稱,即“××省××市××區人民法院”。當事人及案由用宋體三號字體,“審理報告”在當事人及案由下一行,用黑體二號字體,均居中排列。

2.2.2.2 案號、正文及署名部分。“審理報告”下一行為案號。案號、正文及署名均使用仿宋GB-2312四號、小四號或五號字體。文書尾部署名:以誰的名義擬製的審理報告署誰的姓名或名稱,即:以承辦人名義向合議庭的審理報告及結案報告(審結報告)署承辦人姓名;以審判組織(合議庭或審判員)名義向審判委員會擬製的審理報告署審判組織成員姓名;以本院名義向上級法院擬製的審理報告不加印本院名稱,僅蓋本院印章。署名下方為日期。書記員不署名。

2.2.2.3 頁面設置。頁邊距上、下、左、右四邊設置一般為:WPS格式下21、19、23、17,WORD格式下為52.5px、47.5px、57.49999999999999px、42.5px;行間距一般為:WPS格式下在1.8-2.5之間,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18-25之間。

2.2.2.4 以本院名義向上級法院的審理報告的字體、頁面按照裁判文書正本的要求設置,擬文稿及其他審理報告的未盡事宜參照裁判文書正本的格式要求。

2.2.3 其他法律文書正本如通知書、司法建議書等,參照裁判文書正本的標準印製。

3.0 數字的用法

3.1 下列情況,應當使用漢字。

3.1.1 引用的法律條、款、項;

3.1.2 裁判主文的序號;

3.1.3 刑事裁判文書判處的刑罰(含主刑和附加刑);

3.1.4 裁判文書尾部的日期;

3.1.5 不是一組表示科學計量和具有統計意義數字中的一位數,如一律、星期二、一分為二、一筆帳、三個單位等;

3.1.6 數字作為詞素構成定型的詞、詞組、成語、慣用語、縮略詞或具有修辭色彩的詞語;

3.1.7 鄰近的兩個數字並列連用、表示概數的詞語,如二三米、三四天,連用的兩個數字之間不用頓號隔開;

3.1.8 帶有“幾”字的數字表示約數的詞語,如十幾天、一百幾十次。

3.2 下列情況,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3.2.1 案號,如(2007)安民一初字第1 號,序號不用空位,如“001”;

3.2.2 地址、門牌號碼,如中華路15號;

3.2.3 除裁判文書尾部時間外的公曆年代、年、月、日和時刻,如2007 年8 月1 日、下午3 時20 分;

3.2.4 統計表中的數值(包括正負整數、分數、小數、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48、-125、63%、1/4、3︰2、500 克、6 千米、30 元、11 個月、27 歲;

3.2.5 引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條文時,原條文用阿拉伯數字的。

3.3 使用阿拉伯數字應注意的問題。

3.3.1 一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的多位數及其他數值不能斷開移行,如:100 000不能一行末寫100,又在下一行開頭寫000;63%不能一行末寫63,又在下一行開頭寫%;

3.3.2年份不能簡寫,如:“1999年”不能簡寫成“99 年”;

3.3.3 五位以上數字,尾數有多個“0”的,可以“萬”、 “億”為單位縮寫,如50 000 可寫成5 萬,345 000 000 可寫成34 500 萬或3.45 億;數值巨大的精確數字,為便於定位讀數或移行,作為特例可以同時使用“億、萬”作為單位,如:1990 年人口普查數為11 億3 368 萬2 501 人。

3.3.4 阿拉伯數字一律使用半角,如2006(半角),不用2006(全角)。

3.3.5 4 位和4位以上的數字,採用國際通行的三位分節法,節與節之間空半個阿拉伯數字的位置。如4321,寫為4 321。

3.4 判決主文中有關金錢數額、履行期限等數字,仍然使用阿拉伯數字。除涉外案件或本案中同時有其他外國貨幣的表述時,一般不特別註明“人民幣”字樣。

3.5 除上述規定外,其他數字的使用,依照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年12月13日發佈的《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執行。

4.0 標點符號的用法

4.1 訴訟參加人稱謂與訴訟參加人姓名或名稱連在一起,成為一個分句,中間不用標點符號,也不用空格,句後用逗號,如“原告劉某,”。文書格式另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4.2 訴訟參加人基本情況的表述,同一層意思的,各項之間用逗號隔開,句號結束;數層意思的,各層之間句號隔開。如“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蔣某,男,漢族,1972 年1 月9 日生,××省××縣人,初中文化,××縣××單位職工,住××市××區×路×號×室。1994 年1 月因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07 年3 月23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 月25 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市看守所。”

4.3 “判決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結果的詞語後,應使用冒號,裁判結果的各項漢字數字之後用頓號。

4.4 “原告×××訴稱”、“被告×××辯稱”、“××檢察院指控”、“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等詞語後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層意思的用逗號,有數層意思的用冒號。

4.5 引用法律全稱的,要加書名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當事人提供的如協議等書證不加書名號。

4.6 除上述規定外,其他標點符號的用法,依照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年12月13日發佈的《標點符號用法》(GB/T15834-1995)的規定執行。

5.0 附則

5.1 文書正本付印前必須經校對人員核對無誤。簽發人、校對人未簽名的文書,文書正本一律不得正式付印、用印。

5.2 法律文書正本印製份數按照附卷、辦公室留存各一份及送達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所需份數確定,因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文書正本的,一律使用複印件。5.3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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