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拉走萬元酒水沒讓打欠條 經營者起訴未獲支持

以案释法丨拉走万元酒水没让打欠条 经营者起诉未获支持

王蒙從吳華處拉走一批酒水,相互之間未出具任何條據。吳華討要酒款,王蒙稱這是李東抵償工資款的酒。李東作為證明人、擔保人出具欠條,但上面沒有王蒙的簽字。吳華起訴到法院,要求王蒙償還酒款。但因欠條上沒有王蒙簽字,吳華訴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以案释法丨拉走万元酒水没让打欠条 经营者起诉未获支持

案情回放

2014年3月,王蒙從吳華處拉走一批酒水,相互之間未出具任何條據,李東、陶富均在現場。2015年8月,李東向吳華支付2000元。

2016年9月25日,李東、陶富作為證明人、擔保人向吳華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今欠吳華酒款一萬元(2014年3月經李東、陶富介紹、擔保,王蒙拉吳華酒,沒付款)……2015年8月經李東、陶富付2000元。證明人、擔保人:李東、陶富 2016年9月25日。”

吳華、李東稱,在涉案欠條出具前曾向王蒙催要欠款,但未要求王蒙出具欠條。現吳華起訴,要求王蒙支付貨款8000元,主張其與王蒙之間發生交易,貨物的種類、規格、價格、數量等系與王蒙協商確定,但雙方未簽訂買賣合同,雙方之間是單次交易,無銷售單、發貨單等銷售憑證及收貨單、收據等收貨憑證。

王蒙辯稱,其與吳華互不相識,否認與吳華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因李東欠其10930元工資款,因此拉李東的酒抵償工資款。

李東稱在王蒙將酒拉走時,其只是介紹人而非擔保人,但其參與了價格的商定,後在吳華多次向其催要款項的情況下,向吳華支付了2000元,並出具了涉案的欠條。

吳華另稱,其並未持涉案欠條要求王蒙簽字確認,只是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在王蒙將酒拉走時,吳華問由誰付款,李東回覆過幾天就付款,王蒙並未承諾付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吳華認為其與王蒙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但吳華對自己所有的酒水,在僅有李東承諾過幾天付款,而王蒙未作任何承諾的情況下,允許王蒙將酒拉走,吳華作為經營者,既未要求王蒙出具收據、欠條等憑證,也未要求籤署發貨單、收貨單等單據。此後,吳華在未足額收到貨款的情況下,仍未要求王蒙作出上述行為,只是要求李東付款,李東亦實際支付了部分款項,並於2016年9月25日出具了涉案欠條,吳華此後仍繼續向李東主張權利。

王蒙雖將涉案酒水拉走,但其主觀認為是李東以酒抵償所欠工資款,並且也未承諾向吳華支付貨款,亦未向吳華出具欠條、收條、收貨單等憑據,王蒙並非酒水批發銷售的經營者,涉案酒水數量較大,如系一次性購買,亦有違常理。李東、陶富作為證明人、擔保人向吳華出具欠條,李東並同意承擔保證責任,系自認,但自認的範圍應嚴格在於己不利的事實範圍內,其出具的欠條並不當然對王蒙具有約束力。

綜上,吳華與王蒙之間並未達成買賣合意,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李東、陶富雖出具欠條並簽字擔保,但因所擔保的主合同不存在,故相應的擔保合同亦無法確認。因此,吳華的訴訟請求不成立,駁回吳華的訴訟請求。

以案释法丨拉走万元酒水没让打欠条 经营者起诉未获支持

新沂法院 趙帥

法官提醒 合同上須有合同相對人一方的簽字才能成立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訂立買賣合同,需要買賣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買賣的“合意”。實踐中,對於是否成立買賣合同關係的判斷有三種途徑:一是雙方是否簽訂了書面買賣合同;二是雙方雖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是一方有另一方拖欠貨款的欠據;三是雙方有口頭訂立買賣合同並實際履行的相關證據。而該案中,吳華即未提供書面合同的證據,也未提供雙方達成口頭訂立買賣合同並實際履行的相關證據,僅提供作為擔保人身份的案外人李東、陶富出具的王蒙的貨款欠條一張,但該張欠條上沒有王蒙簽字認可,實際上不構成欠條,不能證實王蒙與吳華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係。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在民商事交易活動中,特別是大額物品交易過程中,應當注重保存相關證據,簽訂買賣合同或要求對方出具規範的欠據。無論是買賣合同還是擔保合同、借款合同都必須有合同相對人一方的簽字才能成立,僅有作為擔保人、中間人簽字證明的合同或欠條僅能作為一個孤立證據使用,不足以使法院採信。(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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