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孩子?15歲男孩因覺得好玩多次放火,結果被判刑!

还是孩子?15岁男孩因觉得好玩多次放火,结果被判刑!

“熊孩子”一時無聊,多次在住所附近舊樓處放火併發朋友圈,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近日,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放火案,15週歲的阿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繳獲的作案工具打火機1個,依法予以沒收。

2017年3月,阿杰於凌晨時分先後四次在江高鎮一帶,以打火機點燃泡沫紙皮箱、房屋圍蔽布等方式放火。同月30日,阿杰在去往網吧的路上被便衣抓獲。

據阿杰交代,他自小與姑姑居住,第一次放火是在2017年3月26日零時許,在姑姑家附近的舊房子,用隨身帶的打火機點著放在地面的散成塊狀的泡沫箱,點著火後跑開並在附近用手機拍下起火現場,將起火現場的視頻發到朋友圈。阿杰覺得放火好玩,又沒有燒到人,遂多次在住所附近的舊樓處放火,直至案發被抓。

記者瞭解到,雖然阿杰的父母長期不在身邊,但阿杰的姑姑非常關心他,也非常願意照顧阿杰的生活。姑姑希望,阿杰能夠有機會重回學校學習。2017年8月13日,阿杰家屬向被害人龍某賠償經濟損失800元,並向龍某表示歉意,龍某對被告人阿杰的放火行為予以諒解,表示希望對其從輕處罰,使其儘早重返學校、回報社會。

區法院認為,

被告人阿杰多次放火,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阿杰犯放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阿杰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阿杰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全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法院決定對被告人阿杰減輕處罰。

區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被告人阿杰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繳獲的作案工具打火機,予以沒收。

經辦法官提醒,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燃燒財物時,不管財物是他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屬於放火。火可不是玩具,千萬別做玩火的“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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