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低价卖房收42万后失踪?竟是两人合谋诈骗!

借钱给朋友买房,当朋友没有能力还钱时,竟为其出谋划策以低价出售房屋为名骗钱。近日,济南槐荫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2014年底至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董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了吴某,从对方处借款24.5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后又追加垫资款费用3万元,双方约定了相关借款利息。

随后,董某又从银行贷款77万元,购买位于市中区白马山南路附近某小区的房屋。期间,董某还款10万元给吴某,但因无力还房贷,后又多次从吴某处借款6万元左右。

为让董某还其未还部分借款,吴某与董某共谋以低价出售房屋为名义,对外谎称房屋仅欠银行贷款40万元,如购房需先缴纳40万元还清贷款,解除抵押方能过户。

2016年4月4日,庞某经过房屋中介与董某联系购买房屋,并在槐荫区某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2万元定金。同年4月21日,庞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董某40万元,该40万元随即被吴某转移至他人账户并用于个人支配。

事后,吴某帮助董某逃匿至外地,并为董某购买新手机,更换手机号码。案发后,吴某还让董某书写落款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的借款40万元的借条,以逃避法律追究。

2017年4月,被告人吴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董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吴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庞某被骗钱款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庞某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过共同预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鉴于吴某、董某均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公诉机关签订了量刑具结书,且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故槐荫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董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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