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年頭
失信被執行人與法院耍賴扯皮
我們可是見多了
但說起敢無視法院的協助執行
公然“對著幹”的可不多
近日,同安法院執行局
對無視法院財產查控措施
惡意向被執行人支付錢款的案外人
作出鉅額處罰
被處罰的是案外人?
這是怎麼回事?
我們一起來看看
案件回顧
2016年,鄭某向集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蘭某履行買賣合同,付清向其購買的模板錢款185萬元,並向法院提供線索——蘭某在廈門某建設集團有筆未結工程款,請法院予以保全。集美法院查核確定後,2016年12月向案外人廈門某建設集團公司送達了財產保全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2017年2月,案件因管轄地異議被移送至同安法院審理,判決生效後,蘭某沒有履行,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在執行過程中,同安法院向該建設集團公司送達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向同安法院執行賬戶支付已由集美法院保全的工程款。
但該公司卻提交兩次執行異議,辯稱其經集美法院口頭同意,已於2017年1月向被執行人蘭某支付工程款805132元,經財會結算,蘭某在公司處已無到期債權,拒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
對此,同安法院特向集美法院函詢,查明集美法院並未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也從未允許該公司向任何個人或組織支付該筆工程款。
同安法院向該公司送達《責令協助執行單位追款通知書》,要求其如數追回已擅自支付的款項,該公司仍拒不執行。
同安法院認為
該公司作為有協助義務的案外人,未經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同意,擅自處置人民法院要求其保全的財產,且經法院催告拒不追回已擅自支付的款項,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0萬元的處罰決定並裁定該公司對擅自支付的款項805132元承擔責任。
該公司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維持同安法院的處罰決定。該處罰決定現已執行,50萬元罰款和805132元執行款均已劃扣至法院賬戶。
據悉
該罰款是廈門市法院系統
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最高金額罰款
這次處罰
對無視法院權威
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案外人
給予了有力的震懾
前車之鑑,望給眾人警示
拒不配合執行,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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