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院對患病幼兒判決安樂死,有其積極意義

最近,英國一名患有線粒體耗竭綜合症的幼兒埃文斯被確診為腦部永久損壞。醫護人員認為,埃文斯從出生起便被病痛折磨,繼續治療沒有任何作用,只會增加埃文斯的痛苦。所以,醫生就勸說埃文斯的父母放棄治療。協商無果後,醫院向法院提出死亡申請。法官支持了醫院,撤掉了埃文斯的維生設備。一週後,埃文斯死亡。

英國法院對患病幼兒判決安樂死,有其積極意義

這件事不僅震動歐美國家,也在國內互聯網上掀起波瀾。有人認為這是英國政府不願繼續承擔治療費用;有人認為這是以人為本,從孩子角度考慮;更多人認為這體現了西方的虛偽。

無論什麼態度,最根本的問題是:對子女,家長和法院,誰說了算。這個問題正是中國亟需解決的。

中國歷史上,父母對子女有絕對的支配權

封建社會,家國同構,家是小國,國是大家。父為“家君”,君為“國父”,忠與孝、君權與父權,就成為一體。每一個人都必須自幼在家庭中接受等級教育,長大後就會習慣並維護等級秩序。所以,每一個封建王朝,都特別注重“孝”的培養。

英國法院對患病幼兒判決安樂死,有其積極意義

  • 秦朝

父母毆打子女或奴婢,子女上告,官府不會受理。如果堅持上告,官府會罰子女。如果子女不孝,父母可以告官要求處死,官府會三次勸返父母。若父母繼續上告,官府受理。若父母未經官府同意,擅殺子女,會被刺字並罰為城旦舂。若新生兒有殘疾,父母殺之無罪。

秦朝以法家治國,更注重君王的權威。如果父母不是針對子女、奴婢犯罪,而是針對外人,是可以上告的。(以上來源:《睡虎地秦簡》)

  • 漢朝

漢初承秦律,漢武帝獨尊儒術後,引禮入法,中國法律開始儒家化。

毆打父母、祖父母是死刑。父母犯罪,子女是不能告的,子女告父母、兒媳告公婆是死刑。相反,父母告子女不孝,子女死刑。

  • 唐朝

唐朝時期,法律儒家化正式完成。此後,禮法合一、禮即是法。子女辱罵父母、祖父母,絞刑;毆打父母、祖父母,斬刑。而父母故意殺死子女,只需勞役一年半;過失殺死子女,無罪。

晚輩告長輩、妻子告丈夫,就算屬實,也要勞役兩年。

  • 滿清

滿清父權已經走上極端了。《清律》:子孫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者勿論;父母控子,既照所控辦理,不必審訊。

直系長輩打死晚輩無罪;父母控告子女無需審訊,說什麼就是什麼。

它的積極意義

  • 現代的孝

可以看出,封建時代,由於統治的需要,父母對子女有絕對的支配權,包括生命。所謂的“孝”,是單方面的、無條件的。這是封建等級制度的需要,只有無條件的孝,才能無條件的忠。

而現代,取消了君主制,不需要忠君,“孝”的含義也應該改變。現代的“孝”,應該是權利和義務的對等。生而不養,或者苛虐子女的父母,沒資格要求“孝”。

  • 封建殘餘

但現代許多人,依然把虐待子女當作家事。雖然法律規定可以剝奪監護權,但前提條件苛刻,真正被剝奪監護權的父母非常少。其實,不要說子女,就是丈夫家暴妻子也會被當作家事處理。

9年前,一名叫董珊珊

的北京女子婚後10個月遭丈夫王光宇家暴致死。在這幾個月之內,她先後8次向警方求助,並提起離婚訴訟。但是,誰也沒能幫她,有關部門做的只是調解。董珊珊被打死後,兇手王光宇僅僅以虐待罪被判了六年半。這個,算不算封建殘餘?

  • 積極意義

被家暴打死、打殘的兒童,百度搜一下,就會出來很多。如果有關部門能及時介入,剝奪監護權,還會有這種悲劇嗎?讓更多人認識到父母不能絕對支配子女,清除封建殘餘,就是它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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